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消防设计审查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佛建〔2020〕2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规范消防设计审查后的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变更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如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需按照《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明确的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的范围和流程进行申请和确认。

二、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三、重大变更中涉及消防设计变化的,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我局消防职能承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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