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20〕3号

中德工业服务区管委会顺德片区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特设立“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涉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项目等除外)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和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将部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镇(街道)政府共同出资,资金规模根据运作情况,经批准后作出调整。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联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运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设立资金管理平台,由区科学技术局依法依规委托我区政策性金融服务或企业服务平台负责,承担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运营,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区科学技术局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对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资金划拨、跟踪与回收、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与合作银行及时交流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合作银行及义务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或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佛山市辖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

(二)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资金管理平台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得因此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六)不得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外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 扶持资金对象

第九条 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佛山市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产销正常、产品服务有市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企业。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三)顺德区外企业同时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占款额不超过市级配套财政资金数额。

第十条 根据顺德区产业发展方向,定期公布扶持企业白名单,优先扶持以下企业类型:

(一)专精特新、股改、技改、高企、小升规、行业隐形冠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企业;

(二)入驻村改项目的中小企业;

(三)在银行首次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六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当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若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的,资金管理平台应及时与相关合作银行对接。

第十二条 初审。合作银行负责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把企业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对企业申请要求和银行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划拨。资金管理平台通过复核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十五条 收回。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额度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如合作银行未及时转回资金,由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催收和记录相关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 资金额度及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含),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含),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亿元(含)。

第十八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实施转贷扶持:

(一)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二)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申请的优先于申请过的原则办理;

(三)区重点扶持企业优先原则。融资专项资金在满足区内企业转贷前提下,可扶持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但融资专项资金年度区内业务比例不低于我区出资比例。

第十九条 融资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收取资金使用费,按照自然日费率0.15‰向企业收取,并不得按资金使用时间长短分档计费。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不得附加其他费用,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予以警告、取消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融资专项资金的收益扣除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正常支出费用(管理经费、人员工资、税费等)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融资专项资金损失[每个会计年度的风险准备金应占当年融资专项资金总收益20%(含)以上,低于20%的部分从融资专项资金当年应支付的运营支出费用中调剂补足]。政策到期后,资金的本金部分由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全数划拨回所属财政。风险准备金使用范围在融资专项资金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科学技术局审议确定。

第八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由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向区科学技术局、市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数据,每季度书面向区科学技术局、市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融资专项资金运行、配套制度和合作银行等相关工作情况;

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资金管理平台要及时向区科学技术局、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到期后,银行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服务费全额归还的,由资金管理平台对相关银行给予预警提示1次(提前向资金管理平台报备且资金未有发生损失的情况除外),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区科学技术局及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预警提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同一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2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3个月;同一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3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12个月。

(三)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该损失资金合作银行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经区科学技术局同意后再恢复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服务费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将纳入市、区失信企业名单及相关政府信用管理平台,24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区内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将纳入区失信企业名单,不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取消政府奖励和补助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5.恶意误导企业致使企业不敢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按要求落实续贷条件的借款企业,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五)对资金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区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经批准后,做好相关清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自然资源、公安和市场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开辟绿色快捷通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0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2020年2月3日至本办法生效期间发生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