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惠市住建〔2020〕87号
各县(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安〔2020〕8号)、《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八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惠安〔2020〕1号)、惠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惠州市2020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0〕313号)的有关要求,深刻汲取河源龙川“5•23”事故教训,深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管执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整治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因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引发的法律、稳定风险以及施工安全风险。
(二)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企业培训全覆盖。通过板报、宣传窗、横幅、围墙广告等多种形式,认真落实“四个一”(即:领导班子开一次专题学习会;认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与整治专项行动,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在企业及项目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讨论,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每一个施工现场都要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或悬挂相关标语)要求,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紧抓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少数”,增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度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少于30学时;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无论是否接受过安全生产培训,均应在事故发生日三个月内,接受安全生产再培训、再教育;对项目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及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的教育培训,引导施工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培训率做到100%。
(三) 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杜绝“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现场组织,杜绝“三违”现象;施工企业应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项目安全检查,建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四) 加强风险管控,规范危大工程管理程序。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辨识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建立危大工程管理台账,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防范化解事故风险;规范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以及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行为,强化工程建设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提高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标准,确保危大工程100%按规定程序实施。
(五) 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明确各方主体管理职责。出租单位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存放及维保场地,有满足出租、检查活动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租赁企业与产权单位应为同一法人单位;安装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出租、出借和转包工程,安装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机构、结构件和零部件逐一检查、确认,向使用单位提交检查合格记录或报告。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检测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使用单位应配备设备机管员,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专项管理、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加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防止违章操作。
(六) 落实汛期安全防范,做好季节性安全工作。建立施工项目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机制,按照《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指引》的要求,落实分级应急响应,及时做好雷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对存在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工棚、仓库,提前进行有效防范或者搬迁,落实重大灾害前停产撤人制度。加强对易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山体滑坡泥石流威胁的深基坑、人工挖孔桩、地下暗挖、市政基础设施土石方施工的安全检查,确保办公区、工人住宿区、施工作业区、出入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保证汛期排水设施、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严格落实《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重点排查建筑起重机械在台风期的安全条件,提前做好设备加固等安全措施,提高抵御气象灾害能力。
(七) 坚持问题导向,整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建筑行业典型事故,按照《惠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施工现场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平台搭设、交叉作业等防护设施以及高处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进行常态化检查,即时整改安全隐患。落实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巡查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旁站制度,有效降低高处作业事故风险。
(八) 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按照省住建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核心的考评机制,施工企业在承建的项目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应每月不少于1次,并上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评定结论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以及工程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九) 加强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做到应急有预案、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善后有措施;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应急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技防”水平。强化建筑施工动态监管,实现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化监控,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和实名制管理系统,将实时数据导入市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鼓励企业打造“智慧化”工地,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的高科技信息技术,实现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抓好危大工程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不严格、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加大随机检查或抽查频次。结合日常监督对项目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高处作业风险防范专项整治,推进在建工程纳入信息化监管。加强对危大工程的执法检查并建立整改台帐,分类分批闭环整治,对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责令停工整顿,制订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所有危大工程隐患安全受控、限时整改到位。
(二) 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督、专项和综合检查、第三方检查、动态检查等过程中,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对于诚信等级为D级的企业,将直接列入“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报建、履约担保、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一是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上限处罚。同时,按照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建筑市场主体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未按规划审批违规设计,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不允许在惠州市承接新的工程任务。二是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发现工程项目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施工现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实名制管理系统、应急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通病问题较多的,一律给予停工处理;检查发现项目危大工程存在重大隐患、建筑起重机械违规安装使用、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高处作业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给予停工处理外,应及时移交省住建厅、同级城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需要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交市住建局报省住建厅给予处罚,需要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协调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移交处罚。
(四)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市住建局将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检查,督促县(区)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县(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要参照市的做法,加强对辖区乡镇(街道)落实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情况的督查检查,以近年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薄弱的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为重点,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事故和事故隐患责任企业处罚措施
坚持“视隐患为事故”理念,从发文之日起,对事故和事故隐患责任企业建立以下处罚措施。
(一)同一项目在一年周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3项重大事故隐患或同一类型重大事故隐患重复出现2次的,一律视同一般生产事故,对相关企业给予处罚。
(二)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由住建部门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全市,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三) 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同一企业在一年周期内连续发生2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将直接列入“黑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6个月。
(四)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住建厅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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