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肇庆市鼎湖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细则》的通知
肇鼎府规〔2020〕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细则》已经 2020 年4 月 10 日八届 75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4 月 23 日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管理服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联社、经济社)。
第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成员集体依法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联社、经济社应配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 民委员会工作,按财务预算计划提供村(居)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联社、经济社的指导、监督、服务。
第五条 经联社、经济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五会”管理制度。
联席会议由镇(街道)挂点领导、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分 别由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经联社按上一届村(居)行政运作和公共服务支出总额减去上级财政补贴(助)资金的余额的年平均值作为参考, 每年在当年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资金作为村(居)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具体由镇(街道)、村(居)根据本地实际审定。经联社应当将村(居)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列入下年度经联社财务预算计划,并依据财务预算计划按季度将经费划拨到村(居)银行账户。年度村(居)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需增加时,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增拨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议定后,提交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经联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停止划拨给村(居) 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
经济社集体资产收益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服务费和集体福利费后,实行分红分配。
第七条 经联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订
本社组织章程,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经济社须依法修订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村(社区)党组织审定,并报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经联社职权、权利和义务
(一)经联社行使下列职权:
1.接受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服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制订本社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集体经营项目,壮大集体经济,促进集体和成员收益增长。
3.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需要纳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在镇(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指导和监 督下,自行按程序规定组织交易,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4.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程项目 招投标、承包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所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应在镇(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和监 督下确定方案。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议事程序,自觉接受村(居)各类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村(居) 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所需资金前提下,搞好本社分配和福利,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经联社的权利:
1.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2.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使用权、经营权和收 益权。
3.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4.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经联社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联社章程。
2.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
产。
3.依法进行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
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4.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镇(街道)集体经济 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接受本社成员和社会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经济社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经济社的主要职责:
1.理事会召集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 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2.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需要纳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区“三资” 交易中心、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镇(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指导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交易,并接受群众监督。
3.协助本村民小组开展建设,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按照规
划修建道路、整顿辖区环境卫生、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成员健康水平。
4.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管 理本社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
5.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程项目 招投标、承包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所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纳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 心管理。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议事程序,定期向成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本社各类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6.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公共建设、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前提下,搞好分配和福利,为成员提供服务。
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经济社的权利:
1.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2.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3.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4.拒绝不合法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经济社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章程。
2.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
产。
3.依法进行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
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4.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上级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接受本社成员和社会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经联社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员大会是经联社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实行“一 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 定。
第十一条 经联社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成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二)决定或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成员代表会议
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不少于5天。成员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成员代表会议(受托成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罢免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
(二)听取、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新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流转和开发、借贷款项、联营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资、应 收款项减免、集体资产出售和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报酬计算方法。
(七)审议、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八)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成员代表会议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十 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须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具有联系成员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经联社开展工作的义务。成员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成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成员服务。
(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联社理事会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和落实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主持由村(社区)党组织批准召开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牵头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 管理,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四)按预算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划拨给村(居)行政运作和 公共服务经费。
(五)定期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需要纳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
(七)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和 监督下,制定、审查本社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
(八)执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经联社设理事长一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理事长1名,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 年(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村(居)内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为本经联社的理事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落实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二)主持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财务开支。
(三)组织拟订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方案,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合约、协议以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做好跟踪、监督和落实工作。
(四)协助搞好村(居)建设。
(五)对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协调和支 持其开展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商请村(社区) 党组织负责人委托或指定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行职责。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提议, 理事会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或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并依法重新选举理事长。理事会其他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不得擅自将本社集体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本社集体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 经联社设置3-5人组成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至四名,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是本社开展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成员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对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检查本社及其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每月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具审查意见。有权对财务及重大事项公开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财务核算、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
(三)对不合理开支行使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验收、土地流转、物业出租、固定资产购建、土地及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每年年初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上年度经济活动民主监督工作总结报告。
(七)提出经营管理中的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八)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本社全体成员对经联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社成员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监事长须参加经联社的日常办公,监事按工作需要参加经联社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理事会正常运作,不得超越权限干扰理事会行使职权。在监事会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成员内部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必要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对外必须要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监事会集体意见,绝不能因个人原因而影响财务公开,否则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报经本社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监事会集体审核签字(盖章),由财务人员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监事会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以上不予审核的,视为经审核同意; 经审核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对民主审议有异议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处理,或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表决通过后执行。监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或当年度超6次(含6次) 不参加理财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理事会提议成员代表会议撤换。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日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或选举。
第四章 经济社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经济社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 制的表决方式,具体由经济社章程确定。
第二十八条 经济社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成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流转和开发、借贷款项、联营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资、集 体资产出售或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报酬计算方法。
(七)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
(八)审查、批准委托成员代表会议的决策事项。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为本经济社的当然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会议(受托成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对外投资、土地流转和开发、集体资产的出售及转让、借贷款项、应收款、应付款项减免、联营等事项,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讨论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报酬计算方法,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审批按报酬计算方法确定的理事长、监事长当年薪酬。
(四)审查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五)讨论决定成员大会确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资、非生产性支出等事项。
(六)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经济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日。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 须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代表具有联系成员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成员大会和
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经济社开展工作的义务。成员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三十条 经济社成员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成员代表会议。
第三十一条 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讨论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可向理事会提出质询,理事会必须在3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的质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询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本社经营范围的事项。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质询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和落实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主持并召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 管理,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四)定期向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五)对需要纳入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服务中心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 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当纳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管。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经济社设置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每届任期5 年(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其成员职数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实际确定,并上报镇(街道)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落实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和村(社区)党组织的决策,主持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制订管理制度,呈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和村
(社区)党组织审批后执行。
(四)管好用好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本社的财务开支。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协议以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做好跟踪监督和落实工作。
(六)协助搞好本村(居)及本村(居)民小组的文明建设。
(七)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协调和支持其开展工作。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村(社区)党组织指定其他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罢免其职务或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重新选举理事长。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和成员的利益相冲突时,必须以集体和成员的根本利益为行为准则,并做到:
(一)在党组织直接领导下,行使其职责范围内权利,不得 越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得从事损害本社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低价转让、出租集体资产。
(四)不得侵占集体财产,不得挪用资金或者擅自将集体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集体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不得以集体资产为本社的成员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 村(社区)党组织在收到罢免议案60日内组织理事会召开成员大 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或选举。
第三十九条 经济社设置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1-2名。监事会成员由本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是本社开展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执行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对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检查本社及下属经济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每月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理财,并加具审查意见。有权对财务及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财务核算、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
(三)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验收、土地流转、物业出租、固定资产购建、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必要时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每年年初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本社上年度经济活动民主监督工作总结报告。
(七)提出经营管理中的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八)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经济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社成员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理事会正常运作,不得超越权限干扰理事会行使职权。在监事会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成员内部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必要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对外必须要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监事会集体意见,绝不能因个人原因影响财务公开,否则追究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理财中存在的问题,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处理。监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或当年度6次(含6次)不参加理财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理事会可提议成员大会撤换。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十四条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监事会成员或成员代表;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日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或选举。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联社、经济社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公益福利开支、分红分配等。计划的制订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有关监事会、财务人员参与,制订方案后要召开成员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成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权。
(二)承包本社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三)对本社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可委托监事会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的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联社章程。
(二)依法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十八条 经联社、经济社民主议事决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提事(理事会成员、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
(二)议事(理事会、联席会议)
(三)定事(理事会、联席会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
(四)执事(理事会)
(五)告事[党组织、联席会议、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平台、市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和本社公布栏]。
第四十九条 涉及日常办公费、业务费、误工补助、节日慰问等年初经预算通过的常规性开支,由理事会商定后执行。严禁超预算开支,如确有需要,按章程规定额度,经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后,需再经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经济社成员大会通过后才能开支。
第五十条 各镇(街道)要指导各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民主议事权限标准。
第五十一条 联席会议、理事会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都必须做好人员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参会人员都必须如实反映自己的意见(按自己的表决意愿在同意栏、弃权栏、反对栏中的任一栏签名为准)。理事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过程,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及签名、讨论内容、表决结果、表决人员签名等)收集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联席会议、理事会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和成员大会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和事项,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法违规的,该决定、决议和事项自动无效。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界定集体资产产权, 将属于集体的资源性和经营性等资产登记在经联社、经济社名下。经联社、经济社必须建立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录入指定的 系统软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经联社、经济社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前提下,经民主表决通过后,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依法有偿转包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依照《鼎湖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办法》实行分级交易,符合进入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标准的必须进入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低于进入镇(街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标准的须由村(居)自行组织公开交易,并接受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上报镇(街道)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承包、出租等处置要严格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由经济组织提出初步方案, 经本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后,提交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集体资产由村(居)自行组织公开交易的,出让方(发包方) 需提交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及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相关会议记录,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交易。对符合进入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相应经济赔偿。
第五十五条 集体耕地、鱼塘等农地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年,集约连片经营或农业示范园区的农地承包期限可延长至20 年;集体建设用地、物业出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用或者租金单价不得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租金平均价格。租金价格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递增,每次递增的间隔年限不得超过5年。严禁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租暗卖”的行为。
经济组织应按时收缴承包费用和租金并存入本经济组织银 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不能有坐支行为。如承包方或租赁方拖 欠承包费用和租金,理事会必须全力追缴欠款。未全力追缴造成 集体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投资标的金额未达到进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标准而自行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工程,须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 由经联社、经济社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镇(街道)招投标;符合进入区“三资”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标准的,必须按照区、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必须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投资方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实行以收定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新的举债, 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举债的,提交经联社成员代表会 议或经济社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街道)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九条 经联社、经济社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设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对债权债务详细登记,财务公开时应将债权债务情况向成员公开,对一些时间较长、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核销。
经联社、经济社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应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信函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
追讨。
经联社、经济社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真实和完整。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为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 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九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单独设立经济账,与村(居) 行政账分开,所有的财务委托镇(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村财镇管”代理服务。严格按照上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核算,统一使用指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经联社、经济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结算,取消存折户,定期核对货币资金。经联社、经济社及属下经济单位以法定名称在银行只准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及相关的专用账户。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严禁集体账户开设网银业务。每月5日前开展民主理财,每月15日前公布财务状况。
第六十二条 经联社、经济社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严禁超预算计划开支。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批额度由本社章程规定。具体支出审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开支(一般在5000元以下) 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理事长审批“一支笔”,监事长审核“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审核(审批)均不得报销入帐。意见不统一,无法实行“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居)“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开支(一般在5000元-50000 元)需经本社中村(居)“两委”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实行“两笔会签”签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本社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审议后,经联社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经济社需经成员会议通过,然后实行村社中村(社区) 书记、本社理事长、监事长共同签批。
(四)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拨款部门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要求,由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理事长和监事长双签审批,并随时接受拨款部门和镇(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检查、监督。
各镇(街道)、各经联社、经济社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经联社、经济社的开支审批办法,明确各个职务的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资金支出额度,经联席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并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报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各项开支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属于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方可报销。除零星开支外,一切非正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
第六十四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建立内部资金监控制度, 实行账、钱、章、证分离管理。大额资金支出需经镇(街道)主管“三资”监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取。
第六十五条 经联社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量力而行地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街道) 备案,并及时在公布栏中张榜公布。
经济社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量力而行地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村(社区)党组织备案,并及时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六十六条 使用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的发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收据,其他自印、自购的收据均属无效票据。
第六十七条 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专用收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开票人与收款人必须分开,票款必须相符、月票月核、年票年清。
第六十八条 支票由镇(街道)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
第六十九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按照上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集体土地、物业等资产的承包、租赁,并使用区、镇(街道)统一的合同范本, 签订合同前需将合同交由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所有合同必须录入区、镇(街道)指定的合同管理软件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规定, 需要见证、鉴证、公证的合同,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七十条 经联社、经济社合同签署人必须是经联社、经济社法定代表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
第七十一条 所有合同必须交财务作入账附件,并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第七十二条 经联社、经济社设立合同专职管理员,负责本社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签订前,须将有关情况向本社成员公示; 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公示5日,并及时将合同交会计人员入账并由合同专管员登记归档管理,同时要将一份合同上交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费用或租金款项收缴情况要在每月15日前公布。
第十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七十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要落实“专人保管,固定存放”,要严格执行“一柜两锁”集中管理。
第七十四条 经联社、经济社在银行开设账户时除留财务专用章印鉴外,还必须留出纳员或会计员私章印鉴和经联社法人的私章印鉴。
第七十五条 因工作和财务关系在银行、税务等部门留档的个人印鉴,由个人负责保管,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临时保管的, 双方须签署印鉴托管委托书,并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十六条 经联社、经济社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人员的私章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印章的按《鼎湖区规范完善村(居)小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十七条 经联社、经济社必须建立公章、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健全印章使用事项、使用人、审批人登记备查簿,并设专人保管。每次使用公章、财务专用章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人员、经办人员等。公章、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公章、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对违反公章、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所在的镇(街道)要监督经联社、经济社换届后的公章、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理事会必须在10日内向新一届理事会移交公章、印章。拒不移交的,由所在镇(街道)负责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理事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或届满后未能及时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的,公章、印章由所在镇(街道)暂时代管。镇(街道)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公章、印章移交给新当选的理事会。
第十三章 薪酬和人员管理
第七十九条 由镇(街道)根据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辖区内监事长、经济社理事长的工作报酬办法和考核办法, 并经本社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送到镇(街道) 相关部门备案。每年年底,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报酬办法,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作考评和效益审计,计算工资报酬和制订薪酬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批后发放。经联社理事会理事不再在经联社领取报酬。经济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实行误工补贴形式领取报酬。
第八十条 经联社、经济社理事会成员实行民主评议制度。理事会成员民主考核评价标准由镇(街道)确定,评议工作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具体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 会一起考核认定,张榜公布。对经评议、考核认定为优秀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群众提出意见较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评议、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罢免调整。
第八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要实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由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可采取政府审计或中介审计等方 式。审计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及所载数字、百分比等,均含本数在内。
第八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鼎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细则(试行)》(肇鼎府规〔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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