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惠城区村民住宅规划报建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城自然资〔2020〕346号

惠城区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保证村民住宅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编制了《惠州市惠城区村民住宅规划报建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0年6月11日

惠州市惠城区村民住宅规划报建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保证村民住宅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惠城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1.本区行政区域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2.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3.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优先、因地制宜、相对集中的原则,符合适用、美观、绿色发展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4.村民报建住宅应当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上。禁止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以外审批村民建设住宅。

  5.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及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及以下;山区15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6.村民住房风貌必须按照所在村庄规划中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区域范围规定村委(组)统一的总建筑高度、层高、色彩,形成统一协调的农村风貌特色。如无景观风貌规划要求的参照周边的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

  7.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属于不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空挂户、外挂户;

(2)不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3)不符合所在村庄规划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在申请表中村小组、村委会需对是否存在此情况进行认定);

(5)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的;

(6)不符合风貌管控和国家规范的;

(7)在土地征收时已领取宅基地货币补偿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管理职责

  1.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并动员群众参与村民建设住宅监管,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村民委员会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村民住宅建设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建立管理档案,加强建筑风貌管控,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宅生活污水排放,建立村民建设住宅动态巡查、违规建设住宅投诉和举报奖励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经济手段等,开展村民建设住宅自治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审核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住房网络问政、信访、诉讼等事项,需及时回复及准备相关材料应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行使查处农民违建住房的职权。

  3.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4.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规划报建审批程序

  1.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等材料(附件2),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附件3),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在网站及现场公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2.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放验线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设住宅村民放线、验线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线、验线。未经放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3.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申报表、验收测量成果、现场实景照片等材料(附件4)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验收,图件资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验收事项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验收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受理要求的,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审核。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建筑物长宽、间距以及退线距离(按建筑外墙)允许误差为±0.20米以内,建筑高度允许误差以内(±0标高为±0.15米、层高为±0.20米、檐口高为±0.30米、女儿墙高为±0.30米、建筑高度为±0.30米)以内,建筑面积(按建筑外墙)允许误差8平方米内。超出有关规定限制要求或上述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镇街级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5)。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

  5.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住宅,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风貌管控

  1.村民在拆旧建新或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必须按照所在村庄规划中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在按相关规定提交村民住宅报建申请材料时,应附上设计图、效果图(选用村庄规划图集内容的不需提供);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所提交村民住宅设计图施工。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村民建房申请时,将村民住宅风貌纳入审核内容,对村民所提交的村民住宅设计图、效果图(选用村庄规划图集内容的不需提供)要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格。凡不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的不予审批。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加强对合法在建村民住宅的监管,如发现不按照已审批设计图纸施工的,责令整改;对不按照已审批设计图纸施工并建设完成的村民住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验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新农村示范村或有条件的村庄,要对已建成村民住宅进行风貌整治,按本地选定的村民住宅建筑风格进行外立面改造,形成相对统一的村庄建筑风貌。

  4.农村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并要美化绿化庭院。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色调及风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牵头组织开展农村风貌整治行动,对乱拉挂、乱张贴、乱搭建、乱堆放等行为进行集体整治。

  五、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建设住宅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个人)对所提供的申报文件负责任,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成果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测绘单位对其测绘成果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由于审定类、佐证类技术文件不正确导致事故,由建设单位(个人)及相关设计、测绘单位负责。

  六、附  则

  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村民建设住宅的建筑活动及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本指导意见由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3.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镇(街道)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材料清单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镇(街道)审核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清单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米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提供单位

备注

原件

复印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1

本人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1

本人

3

建房征求四邻意见书(涉及邻里关系的)

1

本人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

本人

5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公示(7个自然日)

1

1

村民小组

6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公示图片

2

村民小组

7

公示无异议说明

1

村民小组

8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9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证明

1

村民委员会、国土所(同时盖章)

10

申请人户口簿全部内容和身份证复印件(镇街自然资源部门、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加盖原件审核专用章,复印件盖红章)。

1

本人

11

配偶身份证、户口本(镇街自然资源部门、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加盖原件审核专用章,复印件盖红章)。

1

本人

12

拟选地块周边地形地貌现状照片

1

国土所

13

有资质测量单位出具测量图(需纸质盖章和CAD电子版)

1

本人

1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纸质盖章和CAD电子版)

2

本人

镇(街道)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材料清单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镇(街)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见

镇(街)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街)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提供单位

备注

原件

复印件

1

验线申请书

1

本人

2

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含纸质和电子图)

1

本人

3

涉及相邻权属土地的,需提供有效的地籍图和地籍坐标成果

1

本人

4

已设置规划公示牌远近照片

1

本人

5

完工现场全景照片(不少于3张)

1

本人

镇(街道)审核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镇(街)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镇(街)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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