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实施《肇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建规〔2019〕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肇庆新区发展规划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推进完善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信用信息管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把《肇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肇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机制,加快肇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统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以及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负责端州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使用。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使用。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第三条 肇庆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本市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及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时产生的企业遵法履约守信有关信息。

第五条 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之有效的房地产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通过创先评优、通报批评、行业谴责等手段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信用信息内容按照以下途径采集:

(一)开发企业的商事登记信息作为基础信息;

(二)开发企业自行提交反映;

(三)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对开发企业的有效信访投诉;

(四)市、县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提供反映;

(六)各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曝光;

(七)其他合法途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经第(二)至第(七)项途径采集的信用信息,录入时应当以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第九条 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以下事项或行为:

(一)开发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经营范围、资质、从业人员情况、业绩情况、自律情况等信息;

(二)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坐落、有关规划条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建设情况等信息。

(三)守信信息:规范诚信经营行为、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公众表扬情况、所获得的荣誉、表彰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载和公示的事项。

(四)失信信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查处情况;违反经营诚信、职业道德或有关承诺的行为;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已答复处理利害关系人或公众投诉、举报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载和公示的事项。

第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分类并记录,不同类别对应不同有效期:

(一)守信信息,有效期1年。

(二)失信信息:

1.一般失信信息,自完成整改并经主管部门核定之日起有效期1年。

2.较重失信信息,自完成整改并经主管部门核定之日起有效期2年。

3.严重失信信息,自完成整改并经主管部门核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统一制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信息指标库”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信息指标库”,分别列明开发企业在其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依据、分值、类别、有效期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主动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信用档案。开发企业应于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15日内提供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若当时项目基本信息尚不齐全的,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日内补全项目基本信息,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日内更新项目基本信息,并按相关要求每季度更新项目建设进度、预售销售等情况,直到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信用评价实行分值等级制度,根据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等信息,计算相应的信用分值,信用分值的不同区间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具体如下:

(一)信用分值大于100分的为信用A级企业,表示信用优秀。

(二)信用分值大于或等于80分且小于或等于100分的为信用B级企业,表示信用良好。

(三)信用分值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的为信用C级企业,表示信用一般。

(四)信用分值小于60分的为信用D级企业,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基础分值与守信分值、失信分值相加得出,即:信用分值=基础分值+守信分值-失信分值。开发企业按时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的,基础分值按100分计。

开发企业不按时填写基本信息的,且经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不补正的,对应的基础分值不得分。

第十五条 守信行为加分值根据开发企业守信信息确定。自采集守信信息起8个工作日内,经核定相应的信用行为加分值和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减分值根据开发企业失信信息确定。自采集失信信息起8个工作日内,经核定相应的失信行为减分值和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对于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整改并已消除不良后果的,由涉事开发企业书面提出申请变更信息。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准予标注“完成整改”。已完成整改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后恢复所扣分值。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住建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准予变更有关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已通过核定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并在住建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者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3日内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信用系统中及时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动态实时更新,每月公开。

第五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结果可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管理和行内优秀开发企业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渠道,并可根据企业申请或有关部门要求出具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失信行为不及时整改的,进一步将其列为失信警示对象,住建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凡开发企业因严重失信行为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可采取曝光批评、将开发企业所涉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处理,住建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认为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信用信息机制对其实施奖惩的决定存在错误的,享有陈述、申辩的权益,可以针对异议的事项提出书面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将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开发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不得渎职失职,违者将依法依规给予有关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要求,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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