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市规发[2004]1601号
各有关处室、各分局、市规划院:
为了进一步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开发区集约发展,及时指导我市工业开发区及其他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和已批规划的调整,以及相应规划管理工作,我委特研究制定了《北京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指导意见(暂行)》,已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4年12月21日
北京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指导意见(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全市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的集约使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全市工业开发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规划管理确定工业用地布局、规模密度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市各工业开发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部门审批项目,应以本指导意见作为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鼓励“占地少、用水少、物耗少、能耗少、污染少、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建设项目入区,确定经济合理的用地及建设规模。
第四条 除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应不低于0.8。(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五条 除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建筑密度原则上多层厂房不低于40%,单层厂房不低于50%。
第六条 鼓励工业建设项目运用多层标准厂房。鼓励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
第七条 由工业开发区(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统一调控绿化指标,在开发区总体绿化率不低于30%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绿化比例控制在10% -15%。鼓励企业建设养护公共绿地。
第八条 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应纳入开发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配套区。单个工业建设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第九条 应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跟踪管理。严格控制企业预留用地。
第十条 我市工业开发区以外的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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