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办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指南
根据消防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业务受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规定,历史违建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由市、区住房建设局承担,具体受理地点为市、区住房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有关市、区业务受理分工、各受理窗口的地点、申请材料等信息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搜索栏内输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查询。
二、申请材料的问题
(一)申报表填写
1.建设工程的名称是指历史违建的建筑物名称,并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历史违建”;
2.建设单位的名称是指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
3.表内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指建筑物建造时期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如果无法确定建造时期上述单位的,应当填写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价的设计、施工单位;
4.曾经取得新建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应在申报表最后的备注栏内填写相关情况。
(二)申请材料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及系统调试报告”是指,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结论合格的报告。
(三)申请材料中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文件”,其中:建设单位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历史违建当事人或管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文件是指,承担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的设计、施工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文件。
(四)申报材料中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说明文件,竣工图)”是指,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结论合格的相关技术文件。
(五)申报材料中“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是指,历史违建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六)根据《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材料应增加区查违办关于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书面告知。
(七)其它问题:
1.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价可以同步实施,历史违建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无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根据《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历史违建已取得消防安全有效证明的,无需提交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材料;消防安全有效证明是指,历史违建新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凭证。
三、关于消防安全评价的问题
(一)未取得消防安全有效证明的历史违建,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对历史违建进行消防安全评价;有关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标准见附件1.
(二)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应按照《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消防技术规范》)、《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规则》(附件2)进行综合评定。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消防技术规范》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以按照该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整改、消防安全评价;其他历史违建应按现行或建筑物建造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和消防安全评价。
(四)《消防技术规范》1.2条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就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前仍然适用;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的范围执行。
附件1:关于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标准相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2: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规则
附件3: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2020年03月11日
附件1:
关于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标准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相关法规、标准可登录住建部网站查询(www.mohurd.gov.cn/fgjs/index.html),主要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2016年10月14日)。
二、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其中我们日常联系最多的是各类“设计院”,分别拥有甲、乙、丙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工程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各级别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节选):
(一)甲级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如建筑高度50米以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如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展厂房和仓库。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三大序列,分别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负责房屋建筑的主要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承接施工范围(节选)如下:
(一)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附件2: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规则
前言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编制。
本评价规则的编制,遵照深圳市人大、政府提出 “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基本原则,依托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的成果,在总结我市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消防监督、试点地区查违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评价规则共6章,其主要内容有: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消防安全评价的内容、消防安全评价的评定和档案。
本评价规则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9号 邮政编码:518028),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参编单位: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刘跃红 蔡德庚 王 刚 阚 强
董雪玮 荣路清 陈朝辉 高 奔
左 剑 郭志葵 苏 烨 丘俊彦
李 伟
目 次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2)
3 总则…………………………… ………………… (3)
4 消防安全评价的内容………………………………(4)
5 消防安全评价的评定………………………………(6)
6 档案…………………………………………………(9)
附录1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记录表(住宅类)(10)
附录2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记录表(其他类)(13)
附录3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复查记录表 …… (26)
1范围
1.1 本规则规定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1.2 本规则适用于消防安全评价机构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消防安全评价。
3 总则
3.1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评价)由消防安全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等予以配合。
3.2 消防安全评价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3.3 消防安全评价应在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3.4 消防安全评价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记录表(住宅类)》(见附录1)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记录表(其他类)》(见附录2)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3.5 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对于消防安全评价不合格需要申请复查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复查记录表》(见附录3)。
4 消防安全评价的内容
4.1 消防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4.2 消防安全评价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申请表;
b)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管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c)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d)区查违办同意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书面告知;
e)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3 不适用《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首次消防安全评价不合格,整改工程涉及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改造的,除审查4.2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审查如下资料:
a)承担整改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合法身份证明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b)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c)新增加消防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新增加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4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5 消防安全评价的评定
5.1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5.2 子项的检查评定
5.2.1 子项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具体分类见各类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价记录表。
5.2.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5.2.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评定为合格;
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5.3 单项的检查评定
5.3.1 单项检查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f)水灭火系统;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防烟排烟系统;
i)建筑灭火器;
j)其他灭火设施。
5.3.2 单项评定应符合如下要求:
5.3.2.1适用《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记录表(住宅类)》(见附录1)列举的各单项,按如下规则进行判定:A类不合格项为零,B类不合格项小于或等于1项。
5.3.2.2 除适用《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外的其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记录表(其他类)》(见附录2)列举的各单项,按如下规则进行判定: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
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5.4 综合评定
消防安全评价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安全评价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安全评价不合格:
a)资料审查为合格;
b)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6 档案
6.1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经复查合格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复查记录表》等材料与原安全评价材料一并建档保存。
6.2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
6.3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记录表
(其他类)
消防安全评价机构(盖章):
项目名称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人/ 电话 | ||||||||||||
评价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人/ 电话 | ||||||||||||
工程概况 | 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建筑单体数量 | 工程类别 | |||||||||||||
地下层数 | 地上层数 | |||||||||||||
各栋建筑概况(多栋建筑可以自行增加表格) | ||||||||||||||
地下层数 | 地上层数 | 建筑高度 | ||||||||||||
地下各层使用功能 (要求详细列举各层包括的场所名称包括每个场所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 | ||||||||||||||
地上各层使用功能 (要求详细列举各层包括的场所名称包括每个场所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 | ||||||||||||||
设计耐火等级 (地上/地下) | 建筑性质 | |||||||||||||
消防设施及 其设置部位 | ||||||||||||||
序号 | 名称 | 评定结论 | 评价人员(签名) | |||||||||||
(1) | □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
(2) | □防火防烟分隔及防爆 | |||||||||||||
(3) |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
(4) | □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 | |||||||||||||
(5) | □水灭火系统 | |||||||||||||
(6)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7) | □防烟排烟系统 | |||||||||||||
(8) | □建筑灭火器 | |||||||||||||
(9) | □资料审查 | |||||||||||||
注:“□”用于选择,打√或×。 | ||||||||||||||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评价情况(存在问题应逐一列举并注明依据) | ||||||||||||||
评定结论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要求:
填写工程概况应根据设计图纸详尽描述工程的具体概况,包括: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单体数量、各建筑单体层数(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高度、各层使用功能(停车库应注明停车数量)、设计耐火等级、设置的消防设施、特殊部位的情况说明;其中各层使用功能一栏应对各楼层现有包括的场所一一列举,并注明各场所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
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建筑类别 | 建筑的规模、高度和定性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防火间距 | 消防技术标准中有要求的防火间距 | A | |||||
消防车道 | 查看设置形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被占用,应便于使用 | A | ||||
消防车 登高面 | 查看设置形式 | A | |||||
消防 控制室 | 查看设置位置 | 首层或地下一层或单独建造 | B | ||||
测试应急照明 | 正常工作照度 | B | |||||
管道布置 | 无影响设备使用等管道穿越 | A | |||||
消防 水泵房 |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查看疏散门 | 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 A | |||||
测试应急照明 | 正常工作照度 | B | |||||
其他 特殊场所 |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测试应急照明 | B | ||||||
注:特殊场所是指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设备用房。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筑内部装修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部位 | 检查数量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 装修情况 | 现场核对,范围、材料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纺织材料 | 阻燃制品标识或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施工记录 | A | |||||||
木质材料 | A | ||||||||
高分合成子材料 | A | ||||||||
复合材料 | A | ||||||||
电气安装与装修 | 查看 | 有防火隔热措施 | A | ||||||
对消防设施影响 | 有无影响消防设施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对疏散设施影响 | 有无影响安全疏散 | A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防火防烟分隔、防爆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部位 | 检查 数量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 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防 火 防 烟 分 隔 及 防 爆 | 耐火等级 | 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 | A | ||||||||
泄压 | 查看泄压口设置位置 | B | |||||||
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 B | ||||||||
电气防爆 | 查验防爆区电气设备的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 | B | |||||||
其他防爆措施 | 查看设置形式 | C | |||||||
查看施工质量 | C | ||||||||
防火墙 | 查看设置位置 | A | |||||||
查看墙体材料 | 不燃材料 | A | |||||||
查看防火封堵严密性和完整性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防火卷帘 | 查看设置类型、位置 | A | |||||||
施工质量 | B | ||||||||
测试手动、自动控制功能 | B | ||||||||
防火门 | 查看设置类型、位置 | A | |||||||
施工质量 | B | ||||||||
核对同区域设置数 | B | ||||||||
查看首层开启方向 | 向疏散方向开启 | B | |||||||
查看闭门设施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C | |||||||
竖向管道井 | 查验封堵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 A | |||||||
查看封堵完整性 | B | ||||||||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 | 设置的位置,查看封堵的严密性 | A | |||||||
防火分区 | 查看设置形式及完整性 | A | |||||||
防烟分区 | 查看设置形式及完整性 | A | |||||||
分隔设施 | 查看用材燃烧性能 | A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 部位 | 检查 数量 | 验收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安全出口 | 查看设置位置、核对设置数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全部 | A | ||||
测量疏散宽度 | A | ||||||||
测量疏散距离 | A | ||||||||
查看安全出口门设置形式 | 不应设置转门、侧拉门、移门、卷帘门等 | A | |||||||
查看疏散门开启方向 | 向疏散方向开启 | B | |||||||
逃生门锁装置 | 即推即开且能报警 | 全部 | A | ||||||
疏散楼梯 | 查看设置形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全部 | A | |||||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 | 全部 | A | |||||||
管道穿越情况 | 甲、乙类管道不应穿越 | A | |||||||
抽测宽度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前室 | 查看设置形式 | A | |||||||
查看维护结构完整性 | 除设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甲、乙类管道不应穿越等 | A | |||||||
抽测面积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疏散走道 | 查看设置形式 | A | |||||||
查看维护结构完整性 | B | ||||||||
测量宽度、长度(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必查) | A | ||||||||
避难层(间) | 查看设置位置、形式 | B | |||||||
实测面积 | B | ||||||||
查看消防设施设置 | B | ||||||||
消防电梯 |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 | A | |||||||
查看电梯井底排水 | C | ||||||||
消防电梯手动控制、通讯设施 | B | ||||||||
消防电梯的速度和载重 | B | ||||||||
轿厢内装修材料 | 不燃材料 | A |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形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抽测其应急功能,切断主电源后能利用备用电源正常工作。 | B |
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名称 | 子项 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 | 天然 水源 | 查看水质、水量、消防车取水高度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查看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等) | B | ||||||
市政 供水 | 查验供水管径、数量和供水能力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正式供水 | B | ||||
消防 水池 | 查看设置位置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核对容量 | B | ||||||
消防 水箱 | 查看设置位置 | B | |||||
核对容量 | B | ||||||
查看补水措施 | B | ||||||
水位显示 | C | ||||||
主电源 | 查验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正式供电 | A | ||||
备用 发电机 | 查验备用发电机规格、型号及功率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查看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 | C | ||||||
应急启动发电机 | 启动时间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运行正常 | B | |||||
其他备用电源 | EPS或UPS等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消防 配电 | 查看末端切换装置设置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查看配电线路防护措施 | B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水灭火系统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部位 | 检查 数量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水灭火系统 | 系统设置 | 系统设置的形式、组件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消防水泵 | 查看规格、型号和数量 | A | |||||||
吸水方式 | B | ||||||||
吸水、出水管及泄压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 | C | ||||||||
主、备电源切换 | A | ||||||||
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 | A | ||||||||
管网 | 核对进水管数 | A | |||||||
管径 | C | ||||||||
布置 | B | ||||||||
室外 消火栓 | 查看设置位置 | B | |||||||
查看设置形式、标记 | C | ||||||||
查验设置数量、抽测压力和流量 | B | ||||||||
系统功能 | 测试压力、流量、控制方法(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 B | |||||||
室内 消火栓 | 查验同层设置数量 | B | |||||||
查看消防竖管设置 | B | ||||||||
查看设置位置 | B | ||||||||
查看标记及配件 | 标记明显、齐全 | C | |||||||
水泵 接合器 | 查看设置位置、标记,测试供水情况 | 明显且便于消防车停靠;供水情况正常 | B | ||||||
核对设计数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报警阀组 | 查看设置位置及组件 | 位置正确,组件齐全 | A | ||||||
打开放水阀,实测流量和压力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实测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 | 分别不小于0.05MPa,70dB | C | |||||||
打开手动阀或电磁阀,雨淋阀动作 | 动作应可靠 | A | |||||||
控制阀状态 | 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 C | |||||||
压力开关动作后,查看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是否启动,有无信号反馈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 | 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防腐、防冻措施 | B | |||||||
管网排水坡度及设施 | C | ||||||||
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设置 | C | ||||||||
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等设置 | C | ||||||||
测试干式系统充水时间 | B | ||||||||
测试预作用系统充水时间 | B | ||||||||
查看报警阀后管网 | 不应设其他用途支管和水龙头 | B | |||||||
查看管网支、吊架和防晃支架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C | |||||||
喷头 | 查验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 | A | |||||||
查看防腐、防冻和防撞措施 | C | ||||||||
查验备用数 | 每种不少于10个 | C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部位 | 检查 数量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 火灾报警探测器 | 测试其报警功能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查看设置位置 | C | ||||||||
查看规格、选型 | B | ||||||||
核对同区域数量 | B | ||||||||
消防通讯 | 测试通话功能 | B | |||||||
查看设置位置、核对同区域数量 | C | ||||||||
布线 | 查看其敷设方式及相关防火保护措施 | B | |||||||
应急广播 | 功能实验 | B | |||||||
查看设置位置、核对同区域数量 | C | ||||||||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联动设备 | 查验设备合格证明文件 | B | |||||||
查看设备选型、规格 | B | ||||||||
查看设备布置 | C | ||||||||
查看设备的打印、显示、声报警、光报警功能 | 应具备 | A | |||||||
查看对相关设备联动控制功能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消防电源及主、备切换 | 负荷等级、安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自动切换 | A | |||||||
外接电话 | 有直拨外线专用报警电话 | B | |||||||
系统功能 | 报警故障 | 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 | B | ||||||
探测器报警、手动报警 | 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启动相关联动设备,有反馈信号 | A | |||||||
联动设备控制 | 联动逻辑关系和联动执行情况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部位 | 检查 数量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 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防烟排烟系统 | 自然排烟 | 查看设置位置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查看开启方式和开窗面积 | B | ||||||||
机械排烟口 | 查看设置位置和数量 | B | |||||||
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 | B | ||||||||
防排烟 风机 | 查看设置位置和数量 | B | |||||||
查看种类、规格、型号 | C | ||||||||
消防电源 | 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 | B | |||||||
功能 | 启停控制正常,有信号反馈 | A | |||||||
管道 | 管道材质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送风口、排烟防火阀 | 查看设置位置 | B | |||||||
查验同层设置数量 | C | ||||||||
功能 | 关闭和复位正常 | C | |||||||
系统功能 | 报警联动,查看风机启停 | 正常启停,并有信号反馈 | A | ||||||
报警联动,查看排烟口和阀动作 | 动作正确 | B | |||||||
报警联动,查看风口气流方向,实测风速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防火阀 | 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 B | |||||||
查看设置位置 | C | ||||||||
查验同层设置数量 | C | ||||||||
功能 | 关闭和复位正常 | C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筑灭火器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部位 | 检查 数量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 程度 | 是否合格 | ||||||||
建筑灭火器 | 选 型 | 核对型号与火灾类别匹配情况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布 置 | 检查数量、距离、位置 | C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泡沫灭火系统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部位 | 检查 数量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泡沫灭火系统 | 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 | 查看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A | |||||
泡沫储罐 | 查看设置位置 | C | |||||||
查验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 | B | ||||||||
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 | 查看其规格、型号 | A | |||||||
查看设置位置及安装 | C | ||||||||
系统功能 | 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核对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发泡倍数 | B | |||||||
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核对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 | B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安全评价检查记录(其他类)
单项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 求 | 检查 部位 | 检查 数量 | 检查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 程度 | 是否合格 | ||||||||
气体灭火系统 | 防护区 | 查看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 | C | ||||||||
查看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和门窗自行关闭情况 | B | ||||||||
查看疏散通道、标记和应急照明 | C | ||||||||
查看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 | C | ||||||||
查看排气或泄压装置设置 | C | ||||||||
查看专用呼吸器具配备 | C | ||||||||
储存 装置间 | 查看设置位置 | B | |||||||
查看通道、应急照明设置 | B | ||||||||
查看其他安全措施 | C | ||||||||
灭火剂 储存 装置 | 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 B | |||||||
查看储存容器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 | C | ||||||||
查验灭火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 | C | ||||||||
驱动 装置 | 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 A | |||||||
查看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 | B | ||||||||
查看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规格、型号、位置和标志 | C | ||||||||
查看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充装量和压力 | B | ||||||||
查看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应急手动操作处标志 | 与防护区相对应,驱动气瓶应急操作处有铅封安全销 | C | |||||||
管网 | 查看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查看管道的支、吊架设置 | C | ||||||||
其他防护措施 | C | ||||||||
喷嘴 | 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B | ||||||
查看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方向 | B | ||||||||
核对设置数量 | C | ||||||||
系统 功能 |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 | 自动切换正常 | B | ||||||
测试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 | 切换正常 | B | |||||||
模拟自动启动系统 | 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 | A |
消防安全评价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2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安全评价复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复查日期 | |||||||||||
建设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消防安全评价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复查意见 | 检查人 (签名) | |||||||||
(填不下可另行加页) | |||||||||||||
相关单位负责人 (签名) | 建设单位 | 评价单位 | 其他单位 | ||||||||||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评价复查结论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
前言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编制。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深圳市人大、政府提出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基本原则,针对深圳市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中所存在的消防车道不畅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使用功能混杂、疏散楼梯的数量形式及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公共消防设施缺乏、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自救力量薄弱等消防安全问题,依托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的成果,在总结我市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消防监督、试点地区查违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技术规范共5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和消防给水与消防设施。
本技术规范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技术规范是针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而提出的补救措施,仅适用于深圳市试点行政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消防监督工作,下步将根据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步伐调整其适用范围。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9号 邮政编码:518028),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参编单位: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刘跃红 蔡德庚 王 刚 阚 强
董雪玮 荣路清 陈朝辉 高 奔
左 剑 郭志葵 苏 烨 丘俊彦
李 伟 柳军新 叶惠侦
目 次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2)
3 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3)
4 安全疏散-------------------------------------(5)
5 消防给水与消防设施---------------------------(7)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总则
1.0.1 为规范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监督工作,贯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客观实际、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内,符合如下条件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遗留建筑”):
1不超过十八层,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住宅建筑,包括首层、二层设有商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建筑;
2 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层数不超过五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500㎡的公共建筑;
3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火灾危险性不超过丙类,建筑面积丙类不超过2500㎡、丁戊类不超过5000㎡,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工业建筑。
1.0.3 历史遗留建筑的防火措施,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2 基本规定
2.0.1 民用建筑不应与厂房和仓库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生产和仓储建筑内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2.0.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2.0.3 住宅建筑首层、二层设置的商业用房,每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0.5倍),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和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含商业服务用房)完全分隔。商业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该商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仅可作为生活服务用房,如: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五金杂货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照相馆等,和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3 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3.0.1 住宅建筑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间距不限,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组的规模由占地面积和组内所有建筑的总面积两个条件决定,组的占地面积原则不宜大于2500㎡,确有困难可按能通行小型消防车的道路分组;组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内存在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时,相应建筑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分别按二倍、四倍计算;
2 组内建筑物均为住宅建筑(包括18层以上住宅建筑);
3 商业服务用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0.2 组与组之间以及组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不满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当相邻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三、四级且防火间距小于4m时,应采取拆除或改建的措施;
2 当间距不小于2m时,应在其中一栋建筑外墙上的开口部位设置采用防火窗。
注:组内含有超过十八层,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住宅建筑时,其他层数和建筑高度未超过规定的建筑仍适用于本条规定。
3.0.3 公共建筑、生产建筑或仓储建筑周围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其净宽度不宜小于4m。当难以通行消防车时,应至少沿建筑物的一条长边设置可供小型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能保证消防救援力量可接近建筑。
3.0.4 居住片区内每个组应有可供小型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车道,居住片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0.5 居住片区应根据条件每隔160m设置贯通该区域的消防车道。
3.0.6 居住区或其他街区道路4m以下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3.0.7 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标准规定增加10%;
2 建筑内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按标准规定增加20%;
3 建筑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消防卷盘可按标准规定增加30%;
4 建筑内同时设有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消防卷盘三个系统时可按标准规定增加50%;
5 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标准规定增加100%。
4 安全疏散
4.0.1 住宅建筑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650㎡的,应设两座疏散楼梯;
2 疏散楼梯应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内不得堆放杂物;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开向公共走道的住户门、窗应设为乙级防火门、窗:
1)层数超过九层,且无法设置封闭楼梯间的;
2)层数超过七层且疏散楼梯无法通向屋顶;
3)任一户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超过10m。
4.0.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疏散楼梯数量不能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增设疏散楼梯或通向相邻建筑的敞开连廊(栈道)。室外疏散楼梯、连廊(栈道)应为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其净宽不小于0.60m;室外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
4.0.3 公共建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1 层数不超过3层;
2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面积不应超过750㎡,但二、三层总人数不应超过100人。
4.0.4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内当防火分区内有两个安全出口,但其疏散总宽度仍不能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4.0.5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净宽度难以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低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70%的建筑,室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2 低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70%的建筑,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改造。
4.0.6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内当建筑的疏散楼梯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0.7 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以及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5 消防给水与消防设施
5.0.1 住宅片区,其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水池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片区应沿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两个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2 室外消防管网供水压力不宜低于0.3 Mpa;
3 片区内各栋建筑的室内外消防设施水源由室外消防管网提供;
4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可利用的水源不能满足片区的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时,应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池、水泵和独立的室外消防管网。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片区内需水量最大的一 座建筑确定,且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立方米,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专用取水口。
5.0.2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周围应沿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0.3 超过7层的住宅建筑内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施室内消火栓时,应在楼梯间内设置轻便消防卷盘,消防卷盘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层设置一个卷盘;
2 卷盘的胶带长度不宜小于25m;
3 供水立管应选用内外镀锌钢管,管径不宜小于DN25。
5.0.4 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用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选用简易喷淋系统。
5.0.5 简易喷淋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米、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的民用建筑内,设计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系统可不设报警阀;
2 系统水源供水管接入处应设过滤阀;
3 系统末端应设放水试验阀;
4 系统的喷头、管道的材料选用、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要求;
5 系统最小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Mpa;
6 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满足1小时系统用水要求,片区内所有建筑物简易喷淋系统的水源宜统一片区室外消防管网提供。
5.0.6 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应配置灭火器;其他各类建筑内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数量和灭火级别应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建筑内配置的灭火器应考虑使用人员使用方便,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型相适应。
5.0.7 “三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5.0.8 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配电线路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2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 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不宜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于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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