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8〕37 号
机关各办(局),各村(居)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大引导和鼓励全镇企业强化技术改造、信息化管理、增资扩产、开拓国际市场,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品牌企业的壮大发展,加大对商(协)会的扶持力度,实现产业机构调整升级、区域增值,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的协调、绿色、持续发展,镇政府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一)对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的扶持申报当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法建设的前提下,新增生产设备或设备更新扩大生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按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该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外资外贸企业的扶持
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扶持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部分的注册资金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按所到缴付额的2%进行奖励;剩余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按所到缴付额的1.5%进行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项目,外方增资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按所缴清增资总额的2%进行奖励,同一企业一年内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自营外贸进出口业务经国家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当年进出口值(以该企业名称报关进出口业务的报关单为准)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1)企业当年进出口值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企业当年进出口值在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企业当年进出口值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奖励
1.我镇辖区内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佛山市科技局审核,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给予申报企业2万元奖励。对与申报企业合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择优方式1对前三家服务机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必须与企业一同申请奖励。
2.商(协)会率先发动并推荐镇内企业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在镇经促局备案为准)且首次通过佛山市科技局审核的,给予商(协)会每推荐1家奖励2000元。
3.对新迁入我镇并认定为我镇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4.鼓励加强技术研发,增强核心竞争力。企业或个人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
5.规模以上企业的研发经费占年应税销售收入比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奖励1万元,已获得高新企业技术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1)最近一年应税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应税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应税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对创新创业团队的奖励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级政府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落户我镇,且承诺在5年内不迁离九江镇辖区范围的,可申请以下扶持奖励。
1.对我镇创新创业团队创办或合办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创新创业团队在我镇创办或合办符合我区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科技企业,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企业50万元配套奖励,该奖励资金以企业所获得的区级或以上创业团队奖励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比例为依据,分期拨付。
(1)承载单位必须和团队核心成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工资和合同期限。
(2)合同期限不少于项目实施期限。
(3)承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为团队核心成员之一。
(4)带头人必须担任承载单位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2.对我镇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以下扶持政策:在我镇企业担任重大课题、科研项目或与企业技改研发挂钩的
创新创业团队(与我镇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并开具相应发票),按所在企业投入课题或科研项目经费的10%,给予团队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科研创新奖励。
3.各类人才在镇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其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对项目第一主持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对孵化器的扶持奖励对进驻我镇孵化器单位(区级及以上认定的孵化器单位)的创
新创业团队给予奖励扶持,创新创业团队必须承诺在5年内不得迁离九江镇辖区范围,5年内外迁的,依本办法获得的奖励或补助必须全部退还我镇。
1.办公场地租赁补贴(每年核定,一并发放):
(1)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按租用面积8元/平方米进行补贴,自入孵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补贴36个月。
(2)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租用面积8元/平方米进行补贴,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租用面积6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单个团队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自入孵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补贴36个月。
2.对出孵企业的奖励:该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在镇内量产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以下条件:
(1)年应税销售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年应税销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社会资本在我镇辖区内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经评定,认定为南海区孵化器培育单位或以上的,按照其认定面积100元/平方米(从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一年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单个孵化器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4.我镇孵化器单位(区级及以上认定的孵化器单位)引进或培育的创新创业团队,对孵化器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团队必须3年内不得迁离九江,如果团队在3年内迁离九江的,孵化器单位所获奖励必须全额退回,引进或培育同一个创新创业团队只能申请奖励一次。
(1)引进或培育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或培育一个团队,对孵化器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引进或培育佛山市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或培育一个团队,对孵化器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引进或培育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或培育一个团队,对孵化器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引进或培育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或培育一个团队,对孵化器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对行业协会的扶持
1.设立“九江镇协会扶持资金”,并纳入九江镇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管理。
2.每年协会扶持资金总额50万元,以协会项目扶持的形式拨付,采用竞争性方式分配,由九江镇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3.本办法扶持的协会开展的项目服务对象为九江镇内企业(单位),扶持方向包括:
第一类:自身建设。包括协会组织建设、规模效益、行业自律、宣传媒介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全面评估协会自身建设情况。
第二类:市场开拓。协会组团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会,抱团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三类:协会发展。协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意见;推进产业联盟建设,制订实施各类标准;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协助开展招商、创新创业、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等相关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类:综合服务。协会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搭建协会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政策信息、交流合作、技术服务、法律咨询、人才招聘等服务内容,构建全方位的企业服务体系。
(七)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
1.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挂牌,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2)挂牌期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
2.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八)隐形冠军和品牌企业奖励
1.被评为南海制造业全国“隐形冠军”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2.入选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九)对制定标准和名牌产品的奖励
1.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首次发布)的,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万元;企业参与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非首次发布)的,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万元。
2.企业注册产品当年新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万元。
3.对首次获评佛山市政府质量奖、南海区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的企业,分别给与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范围说明
(一)本办法的“增资扩产”投资额认定以相关合同和发票核定为准。
(二)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对象为在我镇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三)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是自2018年1月1日后在本镇辖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四)本办法中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奖励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五)本办法中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奖励金额汇率认定以企业缴清出资总额的验资报告签发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为准。
(六)本办法所指的注册资本金均为实到资本金。
三、奖励原则
(一)企业或项目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我镇其他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所有受奖励的制造业企业,需提供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
(三)获得的奖励须按国家税收政策申报税款的征、免。
(四)获得扶持的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必须按程序申报纳入统计范围。
四、资金来源
镇政府设立“南海区九江镇促进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由镇经济促进局负责编制预算。
五、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报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九江国税分局和九江地税分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
(五)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增资扩产扶持还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涉及人才扶持的,需提供劳动合同、人社部分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八)涉及租金优惠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及租金发票;涉及建设资金补贴的,提供装修合同及装修发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提供审计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含企业、协会和个人)向镇总商会提交申请表格及申请资料,经镇总商会初审后,报送到镇经促局。
(二)镇经促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如收到举报,企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及环保问题且不配合整改情况属实的,经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取消其资格。
(三)镇经促局把申请资料报镇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奖励,镇财政局根据申请及审核结果将扶持资金划拨到资金使用主体账户。
(四)本办法的奖励和扶持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七、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
12月31日。有效期内成功申请奖励认定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奖励结束为止。
(二)奖励资金拨付后,如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镇经促局将通过行政措施,司法途径追回资金,并视其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镇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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