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19〕9号附件9

南海区工业改造提升项目与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为加快“三旧”改造步伐,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的扶持力度,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工业改造提升项目是指拆除重建改造后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享受一定的配套资金扶持政策;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可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工业改造提升项目资金奖励

(一)对2018年1月1日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改造提升项目,按项目进度奖励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完成基础分部工程施工后,按所缴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二)开发强度奖励条件。

1.适用范围

(1)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等工业项目;

(3)项目用地面积30亩及以上,容积率1.5及以上;

(4)已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2018年1月1日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开发强度奖励措施。投资者连片开发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土地,工业厂房竣工决算的工程造价(不含地价)1亿元及以上的,对投资者按工业厂房竣工决算的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1.5%进行奖励;或容积率1.5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奖励;以上两项条件均符合的项目,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投资者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奖励(分期改造的项目,奖励资金的申请及支付可依据项目监管协议分期进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奖励款项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三)奖励流程。

1.区级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由镇(街道)统筹申报,初审后向区级城市更新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2.镇(街道)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复审,并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级自然资源、财政、环保、发改、住建、经贸和城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审核项目城市更新范围情况;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情况和项目规划报建等情况;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区经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产业发展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情况;如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需征求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4.区级城市更新机构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批。

三、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认定

为鼓励村级工业园拆除重建类的改造提升,南海区成立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由区财政负责管理,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安排使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1.连片改造中属于“工改工”或工改“2.5产业”的项目用地;

2.铝型材、纺织、五金、鞋业、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通过入园上楼、集聚发展建设主题园区的项目用地;

3.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或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工业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仓储用地,或用于上述产业的以商务金融用途为主的商服用地;

4.通过改建(非拆除重建,即微更新)形式将已有建筑物改造为区级以上的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或创意文化等类型的项目用地;

5.改造面积30亩或以上。

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用地不限于城市更新标图建库范围内。

项目原则上由镇(街道)统筹申报,初审后向区级城市更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1.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实施主体明确后,由实施主体向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明确村级工业园改造模式以及实施主体等内容,镇(街道)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2.镇(街道)初审后将申报材料与项目实施方案一同报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审议,并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区级自然资源和环保机构,以及区发改、住建、经贸和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

3.区级城市更新机构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批认定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微更新类示范项目的认定参照拆除重建类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四、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措施

(一)经认定为拆除重建类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金额为50万元/亩,奖励款项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用于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载体建设、土地整理租金补贴、拆迁补贴、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等。

奖励对象可以为土地权属人、投资者、土地整理方等项目相关方的其中一方或多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的,可以奖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奖励给合作方。具体的奖励对象由镇政府(街道办)研究确定。

(二)经认定为微更新类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亩,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奖励对象为微更新的投资者。若以面积计算的奖励总金额超过项目微更新实际投入金额的,以实际投入微更新金额的50%作为奖励金额。

(三)为鼓励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方式入市,土地权属人按照南府函〔2015〕149号文及其补充意见的相关规定缴纳调节金及相关税费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给予土地权属人其所缴纳的全额调节金奖励,奖励款项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五、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申请条件

(一)拆除重建类的示范项目申请条件

1.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先申请给予30万元/亩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

(1)项目土地经整合后实际使用权发生转移(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

(2)地上建筑物已拆除。

2.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再申请给予20万元/亩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

已享受奖励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不再享受工业改造提升项目的有关奖励。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范围须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内,如有非建设用地、非商务金融类产业为主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等,需扣除该类用地面积后再计算。

奖励对象申请资金前,应与镇(街道)签订《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监管协议》(须附带坐标的示意图),明确约定奖励面积、奖励金额、奖励标准、资金用途、分期奖励面积、项目改造计划、违约条款等内容。若项目分期实施改造的,须分期签订《监管协议》,按协议约定面积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二)微更新类的示范项目申请条件

微更新项目必须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资金奖励:

1.改造资金已经全部投入到位(须提供审计或会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使用说明);

2.改造工作已经全部按方案完成(由镇政府(街道办)提供书面证明)。

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区两级审核达到条件后一次性拨付给改造主体。

(三)入市调节金奖励的申请条件

地块入市成交后,由土地权属人向镇(街道)申请,经镇、区两级审核达到条件后一次性拨付给土地权属人。

六、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区级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向区级城市更新机构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其中奖励对象必须明确、具体;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党组会议联审通过后,牵头召开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审议通过的提交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向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申请,由区财政部门审核申请和拨付资金到镇(街道)。

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在区级专项资金拨付到后六十日内拨付给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向镇(街道)申请奖励及镇(街道)审核、拨付的具体程序由镇(街道)自行制定。

七、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负责对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区级城市更新机构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核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镇(街道)每月向区级城市更新机构报送南海区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准确反映项目推进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凡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的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能转变功能,若因需要经申请批准转变功能的,须补缴和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使用的,除返还全部优惠所得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补缴和返还的款项,纳入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

八、绩效考核

对工业项目的扶持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的扶持奖励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1.考核范围涵盖本实施细则安排的所有资金。

2.考核对象为项目所在镇(街道)和区级城市更新机构。

3.考核时间。实施动态考核,原则上自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镇(街道)财政部门之日起1年内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根据镇(街道)意见,对涉及面广、实施环节多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可申请延期考核。

4.考核内容。

(1)奖励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奖励对象是否合适、奖励范围是否恰当;

(2)奖励资金拨付是否按期拨付;

(3)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等;

(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工作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问责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210号)执行。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以建设现代产业社区为目标,对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涉及的产业、土地和环保等制定准入标准,加大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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