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8〕70号

阿左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研究,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2008年11月28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巴彦浩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环境质量,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凡在巴彦浩特镇区内开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先重点后一般,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二)旧城改造范围:

按盟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确定。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范围:

1、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3、城中村、城边村、危旧房改造项目;

4、盟行署、阿左旗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一)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1、土地政策: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收费政策:

(1)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占道费、土地测绘费、消防验收电气安全检测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气象审核评估跟踪建设竣工验收费、防雷检测费、排水增容入网建设费、给排水排污勘察设计费、免收水资源费、免收规划审图费、规划测绘费、规划竣工测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散装水泥费、拆迁管理费、供热增容入网建设费、供热勘察设计费、移动网通配建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检测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全额返还,不得提取管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低压供电设计费。其他各项收费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全额拨款的,只收工本费;执收单位为财政差额拨款的,减半收费;执收单位为企业性的,按最低标准收费。

3、税收政策:

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依法缴纳后,由财政将属地地方留成部分返还开发建设单位。

4、经批准的廉租住房小区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1、土地政策: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收费政策:按照第二条第二款收费政策执行。

3、税收政策:

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得税金额缴纳后,按税收入库级次由财政将属地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返还开发建设单位。

4、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三)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

按照专项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拆迁用地面积占整个小区用地面积2/3以上的,并当年当期开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分两年建设的。

1、土地政策:

旧平房改造土地采取毛地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净收益收取,净收益标准出让宗地的不同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不再返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得到土地后,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限期拆迁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发建设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负。

2、收费政策:

(1)对经审批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标准(20元/m2)每平方米减收10元;

(2)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40元/m2)每平方米减收20元。

3、税收政策: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得税金额缴纳后,按税收入库级次由财政将属地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返还开发建设单位。

对于项目区域内原村民购买的用于经营的商用房,给予契税返还,营业税属地地方留成部分二年内退返的政策。经营性商品房出售(出租)一年经营期内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危旧房改造项目

按照专项规划要求,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用地面积占整个小区用地面积2/3以上的,并当年当期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建设的。

1、土地政策:

旧城改造土地采取毛地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净收益收取,净收益标准根据出让宗地的不同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足额上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政府将土地出让金作为拆迁投入、小区内外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全额返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得到土地后,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限期拆迁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发建设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负。

2、收费政策:

按照第二条第二款收费政策执行。

3、税收政策: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得税全额缴纳后,按税收入库级次由财政将营业税属地地方留成部分和所得税属地地方留成作为扶持资金足额注入开发建设单位。

(五)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项目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项目,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免收。

2、中学、中专、技校的校舍项目,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项目,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40元/m2)每平方米减收20元。

3、公共建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40元/m2)每平方米减收15元。

(六)特殊地段改造

对老旧区内无连片改造条件的特殊地区、特殊位置的平房密集区、危旧房及城中村、城边村改造中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盟建设局综合评审后,提出意见报盟行署研究确定。

三、建设项目管理

(一)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必须经过工程招投标,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政策及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允许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

(三)供水、供热、供电、排污、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将管线负责通至小区的红线处并保证及时组织配套施工,简化办公程序,配合建设单位搞好协调服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小区内的配套设施除供热外由开发单位负责施工,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使用材料的监督。

(四)小区内商品房套型面积必须执行“普通商品房住宅90平方米以下中小型住宅比例达到70%”的标准,小区配建5%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五)优先安排占地范围内被拆迁户,妥善解决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

(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国家、自治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七)开发建设单位应具有合法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项目拆迁需遵循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定程序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并按有关规定有效安置被拆迁户。对不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屋拆迁规定、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被拆迁户,阿左旗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拆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在规定或承诺的建设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验收及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土地使用用途,不得倒买倒卖;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特别是总体设计和单项立面造型设计,必须按规划设计进行美化、绿化、硬化、亮化及配套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不得指定或认可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因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造成以往开发住宅不能办理登记房屋产权证的,建设、土地、规划部门对其不予办理新的用地、规划、建设手续;建设部门停止办理开发资质、年审等手续,并依法对其警告、罚款、降级直至吊销其资质;也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变卖抵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设工期超政府批准时限的收回。

开发建设单位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者,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追缴应交款项。

(八)申请优惠政策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土地部门的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协议,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申请文件等必要资料,需发改委立项的还应有相应批准文件。优惠政策申请文件报盟建设局,由盟建设局综合评审后批准执行。

(九)税收和土地收益等政策随国家、自治区政策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四、相关部门的责任

(一)本优惠政策的执行责任人为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涉及上级部门的由执行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涉及下级部门的由执行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

(二)各部门应不断加强行政效能管理,在受理政府保障性住房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时,严格按承诺工作时限管理,对于超过工作时限或严重超过工作时限的相关部门由督查室、监察局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九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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