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实施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住房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村(居)实施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

(三)对各村(居)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农林水务局的工作职责:

(一)审核各村(居)工程建设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必要时提交镇领导会议研究讨论。

(二)审查各村(居)的财务运行情况,确保各村(居)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项。

(三)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宣传文体局、文广中心的工作职责:负责宣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发布招标公告等。

第七条 国土分局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工程出具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第八条 规划房产管理所(规划所)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工程出具规划证明材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办的工作职责:

(一)通过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二)调查处理不按程序和规则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

第三章 实施方法

第十条 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投资超过5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在5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各村(居)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建设工程,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投标;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及招标的基本情况应按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并报农林水务局审查;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招标项目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1、由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图;

2、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证明;

3、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施工图纸,图纸经过审图公司审图;

4、由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工程清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十四条 各村(居)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各村(居)应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农村集体工程的公开招投标,不得下放,委托村小组办理。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五条 镇、村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执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并通过农林水务局审查。重大事项应包含工程招标的基本情况,如: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

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后,招标人应当办理委托代理招标、最高报价值备案、重新设定最高限价等手续。编制定招标文件后到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在凤岗网上连续发布不少于15日,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电子文本必须在凤岗网上同时发布。

(三)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信息发布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四)召开投标会。

1、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招标人应提前一日通知镇农林水务局、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镇纪检监察办等部门人员,以及村(居)监事会成员参加投标会议,并认真记录投标会。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1)需已在本市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和已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的建筑业企业;

(2)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本工程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证明;

(4)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资料。

参与投标企业需携带原件参加投标,并现场核对,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开标。

4、定标。

招标人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经评定为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可在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①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②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③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④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2)绿化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可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3)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中标方式按照市相关规定确定。

参加商务标开标的投标人数应不少于5家,有效标的应不少于3家,少于3家作流标处理,重新招标。招标人按中标原则当场确定中标人,当场宣布中标结果,并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办理公示手续,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五)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无投诉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应向未中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六)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资料;评标报告及结果;中标通知书等等。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投资规模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以上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程序提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得进行招投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的结果作废,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镇财政性资金、村集体资金投资或参股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应凭中标通知书方可到镇住建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等。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引起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镇农林水务局或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申请调解,亦可依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各村(居)要根据本办法,开展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凤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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