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东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东府〔2012〕93号)、《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6〕110号)及《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6〕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镇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为主,保障房只租不售。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我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 件的可申请的保障方式有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房屋修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 件的可申请的保障方式有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 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 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 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由镇财政负担。住房规划建设局汇总后报社会事务局,由社会事务局向财政分局申请。对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参照《凤岗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凤府〔2011〕34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土分局、财政分局、社会事务局、人口计生卫生局、规划房管所、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村(社区)委会、各企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 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我镇户籍,且在我镇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我镇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廉租住房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
(三)廉租住房家庭人均资产在我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资产在我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0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八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社区)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社区)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供所在村(社区)委会出具的证明;
(五)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六)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七)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我镇但在我镇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所在村(社区)委会领取和如实填写《凤岗镇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材料。各村(社区)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报送住房规划建设局。
(二)受理。住房规划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 件的,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社会事务局及所在村(社区)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并加具审核意见。住房规划建设局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家庭名单。
(三)审核和公示。住房规划建设局会同社会事务局及所在村(社区)委会进行入户调查,调查核实后,村(社区)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将住房规划建设局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同时住房规划建设局也应通过凤岗网、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将确认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社区)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向住房规划建设局提出,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住房规划建设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镇政府。
(四)批准。住房规划建设局加具意见后将申请家庭材料报镇政府。镇政府批准后,发出《凤岗镇登记结果通知书》,并将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在凤岗网和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经审核不符合条 件的,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凤岗镇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
(五)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凤岗镇轮候结果通知书》。
对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 件的申请人,由所在村(社区)委会审核后报住房规划建设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凤岗镇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一)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计算标准。
(三)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20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3、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参照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公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凤岗镇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二)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东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提交住房规划建设局确认;
(三)出租方开设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并到当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住房规划建设局将《凤岗镇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报送社会事务局;
(五)社会事务局向财政分局请款,财政分局将补贴数额划拨到社会事务局,由社会事务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到出租人账户。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住房规划建设局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 件的家庭,镇投资建设及筹集的廉租住房供应辖区内符合条 件的家庭。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方式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 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凤岗镇轮候结果通知书》中的轮侯顺序选房,中重残疾人家庭(一、二、三级)可优先安排选房;
(二)申请人与住房规划建设局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申请人持住房规划建设局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记2次,已摇号但放弃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住房的承租人,承租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经住房规划建设局核准后,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人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第十九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房屋修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凤岗镇登记结果通知书》到所在村(社区)委办理修葺手续,所在村(社区)委会将资料报送住房规划建设局。住房规划建设局会同社会事务局及所在村(社区)会到现场核实房屋情况,勘查完成后各方在《凤岗镇房屋修葺现场勘查表》上签名确认(属全面改造的增加《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
(二)住房规划建设局将现场勘查表内容录入《凤岗镇房屋修葺登记表》,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及申请人共同确定房屋修葺项目,确定修葺项目后完成《凤岗镇房屋修葺预算表》。全面改造是指修葺的房屋涉及到主体结构新建或改造的项目,预算表中修葺项目的工程量必须实际计量,超出补助金额的预算款以及实际修葺中预算表未包含项目的资金由住户自行解决。
(三)审批通过后,住房规划建设局按补助金额的50%报社会事务局,由社会事务局向财政分局请款后将款项划拨到施工单位。
(四)竣工后,由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房屋所在村(社区)委会、住房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局共同验收,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住房规划建设局完成工程结算后报社会事务局,由社会事务局报财政分局请款。
(五)财政分局审核后将房屋修葺补助资金的余下款项划拨到社会事务局,由社会事务局将款项划拨到施工单位账户。
(六)结算后,修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村一级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七)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屋修葺补助标准:
(一)采取局部修葺方式补助标准: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按人均20平方米,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计算)一人家庭最高按1.5倍给予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2.4万元;二人家庭最高按1.25倍给予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2万元;三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给予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1.6万元。
(二)采取全面改造方式补助标准: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按人均20平方米,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计算)一人家庭最高按1.5倍给予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3.6万元;二人家庭最高按1.25倍给予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3万元;三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给予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上限为2.4万元。
第四章 年审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实行两年一审,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主动向住房规划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规划建设局会同社会事务局等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 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可以调整保障方式;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面积或补助资金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 件的,取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一)迁出我镇的;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
(四)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 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应当向住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
腾退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 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过度期,过度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度期满必须腾退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保障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 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住房规划建设局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剩余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规划建设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房规划建设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市场租金向其计收从承租之日起至退出廉租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享受房屋修葺的,追回房屋修葺费用。
申请人存在前款情况的,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住房规划建设局将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名单在村(社区)委和村小组进行公示;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或个人,由住房规划建设局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规划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凤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