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牛墩镇城市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望牛墩镇城市管理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望牛墩镇城市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城市管理工作,完善我镇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我镇的城市形象,把我镇打造成为东莞西部宜工、宜商、宜居的现代化滨江水城,根据国家和东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担负着我镇城市的市政、环卫、绿化、供水、燃气、路灯、户外广告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服务我镇经济发展为纲要,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循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利于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指是在镇政府领导下,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职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法对道路、公共场所、垃圾、各单位和家庭等方面的卫生状况进行管理,为城市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整洁、文明的环境。
第七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园林环卫组是我镇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镇日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我镇环卫工作日常管理包括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压缩、外运等工作,河涌保洁市场化管理、主干道路日常洒水降尘保洁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巡回保洁制度。
(二)安排我镇责任感强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要街道、广场、桥梁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等的清扫保洁工作。
(三)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处理和综合利用。
(四)进入市区垃圾焚烧厂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
(五)街道两旁、广场、重点地段应当设置果皮箱。
(六)评选创卫先进单位、创卫先进家庭(卫生户),采取流动挂牌制度,并在媒体上加强先进个人、单位的宣传报道。
(七)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八)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九)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
(十)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十一)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必须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不准堆积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十二)做好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十四)对盗窃、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积极研究、推广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进入市区的垃圾源。
(十七)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全面清理整洁禽畜养殖业污染。
(十八)宠物在道路上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及时清理。
第九条 我镇的每位公民有义务遵守公共卫生的法规,积极参与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活动。
第十条 我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一条 进行城市绿化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间)覆盖或者是装点起来以改善城市环境的的活动。
第十三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我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园林环卫组负责编制镇区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及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镇区公园、公共绿地、生产绿地、专用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的管理,以及临时占用绿地、砍伐树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绿化工程的审批和管理等,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绿化专项规划应由专业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标准编制。
(二)聘请专业监理公司或成立监理队伍,对绿化工程的施工、养护进行监督,保证绿化工程的建设、养护质量。
(三)统一绿化养护单位在适当的季节、时间对绿化进行修剪、换苗、补苗,加强病虫害防治。
(四)加强绿化带和公园的树木、花草管理,做到齐整完好,花基内无垃圾、杂物,力求做到镇区绿化覆盖率达25%,人均绿化(常住人口)达4平方米。
(五)严格控制修剪、迁移城市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等情况,严格保护镇区城市绿地。
(六)修剪后的枯枝干叶等,要求在修剪当天及时清理运走,并及时清除灌木丛上的修剪枝。
(七)经常除杂草和松土,除杂松土时要保护根系,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更不能造成黄土裸露。
(八)行道树修剪要保持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匀称和数量适宜,内瞠不空又通风。
(九)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自觉爱护绿化的意识。
第十五条 以下一些违法行为是比较常见的,应加以禁止: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经营服务点。
(二)擅自砍伐、迁移树木,践踏草地。
(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丢弃废弃物。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攀、折、钉、栓树木。
(五)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和悬挂重物。
(六)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聚集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我镇城市绿地的义务,对损坏我镇绿地行为都有批评、劝阻的权力。
第四章 城市路灯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路灯对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以及美化市容都有重要作用,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城市路灯是指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广场以及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的公用照明。
第十九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路灯组为我镇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我镇城市路灯管理部门担负着搞好路灯杆线、灯具、控制设备等专用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路灯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安装。凡新建道路、桥梁、广场以及(不售示)的公园、绿地等,由建设部门负责装置路灯,做到统一预算、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同时建成。
(二)公共厕所照明和交通路口标志灯、岗亭灯、指挥灯由有关部门负责安装、维护,其电费在城市路灯经费内支付。
(三)供电、电讯、交通、建筑等部门要与路灯管理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保证路灯正常照明,园林部门要经常修剪行道树,使之与线路、灯具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四)凡因施工需要迁移路灯杆线和拆除灯具时,须事先向路灯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路灯管理部门迁移拆除,其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五)积极推行路灯节能管理,逐步建立路灯自动化管理系统。
(六)要定时清洗灯罩、灯柱陈旧喷漆翻新、灯柱张贴物的清除,保持路灯整洁光亮,每年对路灯进行不少于一次翻新。
(七)不定期检查、测试电缆、灯具、箱变等。
(八)不能出现有熄灯、灭灯、坏灯及灯柱乱张贴等影响城市路灯景观的现象。
(九)如因路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路灯线路、配件被盗或损坏,必须在3日内修复完毕。
(十)自约定在每年的四个重大节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前要对路灯进行全面清洗。
(十一)利用电视、宣传栏、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市民对路灯保护的意识,让他们共同参与到路灯的维护行动中去。
(十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损坏路灯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路灯管理的有关部门,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妥善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下一些违法行为是比较常见的,应明确禁止:
(一)禁止一切有碍路灯正常安全运行的活动。
(二)禁止一切擅自在城市道路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的行为。
(三)禁止一切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行为。
(四)禁止一切偷盗城市路灯照明设施的行为。
(五)禁止故意打、砸城市路灯照明设施的损坏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路灯的行为都有批评、劝阻的权力,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路灯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我镇供水管理力度,有利于发展我镇的供水事业,保障我镇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我镇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二十五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是我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我镇的供水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卫生、质监、物价、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镇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我镇供水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供水规划编制、供水安全保障、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供水管网改造、供水企业检查评比等。
(一)我镇供水管理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该做到:
1、要服从我镇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水资源;
2、优先安排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3、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二)我镇供水管理部门在供水安全保障方面应该做到:
1、建立和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供水管理规定和《东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我镇的供水应急预案;
4、成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5、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6、严格要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同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7、严格按照规定定时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要及时抢修;
8、应加强对我镇的供水科学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降低水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提高我镇的供水现代化水平;
9、积极开展节水宣传工作,教育我镇人民提高节水意识。
第二十七条 我镇城市供水工作应坚持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监督城市供水的义务,对危害城市供水设施行为都有批评、劝阻、检举的权力。
第六章 城市燃气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我镇燃气管理水平,规范我镇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城市燃气的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十一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组是我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我镇日常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我镇燃气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燃气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燃气的安全管理等。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依照国家和东莞市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二)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的管理,严禁送气工私自过气、收瓶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止各类无牌无证、黑瓶黑气等违法经营行为,净化燃气经营市场。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用气宣传活动。
(五)每季度开展一次燃气安全大检查,同时不定期对燃气储配站、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及销售等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六)积极开展燃气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
(七)普及燃气使用,推动管道燃气发展,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八)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规划、环境保护、价格、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做好有燃气监督的管理工作。
(九)以下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1、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2、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3、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4、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5、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6、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十)积极宣传燃气使用安全常识,燃气使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特许经营、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第七章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我镇户外广告的管理力度,有利于促进我镇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镇容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广告组是城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镇工商、交通、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一)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公众。
(二)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园林绿化。施工的废料应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清洁。
(三)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设置时,应按核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并在广告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五)户外广告公共设置场地使用权可通过审批、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性重要活动,由市城管局统一布置或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条幅、标语。
(七)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1、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在建筑物上或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审批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在未开发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规划、交通管理三部门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八)凡利用财政投资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人行天桥、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收取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应全额上缴财政。
(九)凡不占用公共场所或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提交场所使用协议书和设计图纸,经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十)各单位、商铺和住户应把户外广告列入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内容。对在门前及控制地段乱张贴、乱涂画的广告必须进行清除,对违法广告应及时向城市综合执法局举报,城市综合执法局应及时进行查处。
(十一)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政府机关、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学校门口等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2、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3、未经市面上规划部门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镇人民政府禁止设置障碍、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城市市政管道管理
第四十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市政管道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市政管道主要是指下水道。
第四十二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政组是我镇市政管道的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政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市政管道管理工作:
(一)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如有损坏或者堵塞,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疏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二)清疏镇中心区所有下水道,并全面封闭改造,安装防蚊等设施,使达到防鼠、防蚊,防蟑螂,防臭等要求。
(三)加强镇区下水道的改造和维护,定期疏通,保持密闭畅通。
(四)建立城市下水道清淤机制,落实专项资金,定期对本镇范围内的下水道进行全面清淤。
(五)切实做好市政管道的雨天巡查工作,保证雨天的人员巡查到位,并落实相关人员雨天及时清除雨水井口垃圾,保持道路排水畅通。
(六)制定市政管道应急方案,防患未然。
(七)禁止楼房、阳台、走廊等处的雨水,冷气机的排水未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
(八)管道开挖工程应遵循“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招标、专家方案评审、第三方检测”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规范、技术标准。
(九)经批准开挖管道的,开挖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开挖人应当提前向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变更许可手续。
(十)开挖人应当在管道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十一)开挖人在进行管道开挖时应当封闭施工,并在开挖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开挖人在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尽量用密闭车辆运输,确保管道开挖现场整洁。
(十三)以下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1、禁止盗窃、破坏市政管道的行为;
2、禁止一切向市政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3、禁止向市政管道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等易堵物;
4、禁止一切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市政管道的行为;
5、禁止阻碍市政管道正常运行的行为;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挖城市管道。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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