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划定规则的通知

东规发〔2017〕6号

各镇街规划管理所、沙田镇虎门港规划房产管理所、松山湖(生态园)城乡与生态规划局:

近来,部分镇街、园区申办规划许可的用地红线犬牙交错,尤其是“三旧”改造项目,因迁就原权属界线、征地红线等原因导致项目用地红线奇形怪状的问题十分突出,打乱了城市的脉络肌理,影响了规划的有序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划管控、整体开发、成片改造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的划定规则,科学拟定规划条件,提高土地统筹集约利用,规整开发,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用地红线原则上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确定的地块界线进行划定。

二、确因实际分期开发需求,需对控规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的,细分后用地红线的边界应规整,不应出现不规则的边界轮廓和尖角,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细分后地块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2、控规路网间距大于200米的,细分后地块间应按要求增设微循环支路(与道路交通设计相关规范相违背的除外),城市支路红线宽度不小于10米,城市支路用地不应纳入出让用地红线。容积率不大于2.5的工业仓储地块细分是否须设支路可适当放宽。

(注:支路网的开设应结合现状建成情况、改造可能性划定,两侧用地沿原用地红线至少各退5米,形成文路)

3、地块最窄处不应小于30米,且建筑红线最窄处不应小于20米;

(注:扣除的窄长地块可通过政府统筹与周边地块规整后成片开发,如中图;若难以与周边地块进行整合,可保留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如绿地、广场等,如右图)

  4、用地红线出现边长小于30米的锯齿状时,应裁直规整边界;

5、用地红线出现小于60度的尖角时,应按不小于30米边长裁去尖角;

图4:尖角地块规整示意图

因自然边界原因导致用地界线划定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可适当放宽。

三、不符合上述地块细分和规整要求、难以开发的边角地,原则上不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由政府统筹收储利用。

四、按照《关于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若干措施的通知》(东规发〔2017〕5号)的相关精神,“三旧”改造项目可根据原权属界线在已批控规中的计容建筑面积来计算项目的总开发容量,因地块细分要求导致用地面积减少的,其相应减少的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返算至规整后的项目用地红线内使用,片区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已批控规的可按控规微调程序办理。扣除用地须由权属人负责完成拆除建筑、平整用地后,移交政府统筹收储利用,相关要求应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条件。

五、边角地应优先用于公益性项目。鼓励政府统筹成片开发改造,提高边角地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整合片区用地资源。边角地纳入周边建设用地统一开发,从而引起片区总开发容量增加的,按《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执行。

六、“三旧”改造规划(含前期研究和单元规划两个阶段)和“三旧”改造方案的编制、审核,应符合上述用地红线划定规则的要求。

七、各镇街、园区在编报新增建设用地批次报批等用地手续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用地红线划定规则的要求,减少用地指标的浪费。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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