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堂镇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切实保障股东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农村股份经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股权继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股权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身份的资格证明,是股东村民享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以及监督管理权等各种权利的凭证依据。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落实“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政策;有利于规范农村股份经济管理,保障村民的集体经济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村民利益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我镇于2005年开始试点,2006年底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最早改革的村组完成改制已超过6年,随着越来越多股东的死亡,村民要求依法继承股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截止至2010年8月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的超过1396宗,随着时间的推移,股权继承诉求将会越来越多。当前,由于缺乏政策规范,有的村组股权继承办理随意性大,程序手续不完善,给日后股权归属、股东分配留下隐患;有的村组怕出错惹麻烦,没有开展股权继承办理工作,影响了股东权益的有效行使和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加强股权继承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抓好股权继承管理。

二、明确股权继承的原则要求

股权继承要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和内部协调原则,推动股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一)依法依规。要严格遵循《继承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村规民约、家长意志等妨碍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法定继承开始后,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要贯彻男女平等精神,确保同一顺序的女性继承人与男性享有同等继承权。

(二)严谨规范。股权继承是财产利益的再分配,容易引发利益相关人的争议和诉讼。在股权继承申请办理过程中,审查把关要认真严谨,程序操作要严格细致,文书格式要统一规范。对继承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重点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表述是否准确无误,并对申请情况、审核意见等进行张榜公布,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三)内部协调。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其内部依据《继承法》协商确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谦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股权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和诉讼期间,不得办理继承手续,其股权暂由所在经济组织代管。村(居)集体参与继承争议调解的,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不能介入当事人具体利益纷争。

三、严格股权继承的程序

股权继承要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继承,并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一)协商。继承人只有一人的,按照下一步程序直接办理。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对放弃继承的,应填写放弃农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人表(附件1),并由其本人公开声明(附件2)。

(二)申请。股权继承人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被继承人股权证书、申请(放弃)农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人表、股权继承声明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若有书面遗嘱、见证书(附件3)、公证文书等材料,应一并提供。在继承过程中提倡实行见证或公证。

(三)审核。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要认真对继承申请的材料审查把关,向有继承权的人员、见证单位、证明人等了解有关情况,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办理。

(四)公示。理事会审核同意后,要把有关申请材料、继承人和放弃继承人等情况在村务公布栏张榜公告5天。如有异意的,应重新调查审核。

(五)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股权继承的时间应从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次日算起,同时,被继承人股权证书和集体股东名册要进行相应变更。

(六)存档。继承办理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交档案员保管,并统一编号,以便查阅。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应交由村级集体统一集中保管。

(七)备案。股权继承办结30天内,要以村(居)集体为单位将继承办理情况汇总报镇(街)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我镇业务主管部门为农业办,联系人:蒋雪清,联系电话:88811017。

四、加强股权继承工作的组织领导

股权继承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股权继承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文书格式、操作流程、业务要求等规定开展股权继承工作。镇农业部门要强化对村组的检查督导,对未开展继承办理工作的,要督促抓紧开展;对手续不完备、文书不规范的,要敦促尽快补充完善。

附件:1、申请(放弃)农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人表(样式)

   2、农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声明书(样式)

   3、见证书(样式)

   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补充指引


附件1:

申请(放弃)农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人表格

(样式)

股份经济组织名称: 原股东姓名: 股权证书编号:

合法继承人姓 名

与原股东的关系

申请(放弃)继承

股 权行使者

身份证 号 码

签 名 (盖指模)

备注

股份经济组织审核意见:

根据法规、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同意或不同意)上述申请事项,股权继承行使日从   日开始。

(盖章)

理事长(签名): 年 月 日

注:以上申请如有不实,由继承人负法律责任。


附件2:

农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声明书(样式)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股权一份,股权证书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原属________ 所有,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去世。现经协商,一致同意其股份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继承人姓名)_____人(填写数量)继承。其股权统一由_______(只填写一个人姓名)行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放弃人姓名)_____人(填写数量)现声明放弃___________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股权的继承权。

请予变更登记。

声明人(签名、右手食指指模):

年 月 日


附件3:

见 证 书(样式)

见证委托人(继承人):

×××,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

×××,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

×××,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

见证事项:声明书签署见证

见证过程: 年 月 日, (单位/人)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为其签署《 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股权继承声明书》(股权证书号码: )进行见证。具体见证过程如下:要求继承人出示身份证以及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等),核对其身份真实性;询问继承人是否清楚该声明的内容、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在 时 分,继承人分别在该声明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并加盖右手食指指模。见证人 在现场,对 (继承人)签署该声明进行见证。

见证结论:见证人经见证认为, (继承人)签署《 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股权继承声明书》(股权证书号码: )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附:1、见证委托人及见证单位/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共 份;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共 份。

见证单位: 单位(盖章)

见证人: (签名和盖指模)

年 月 日


附件4: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补充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股权继承工作的指导,根据《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现对股权继承业务提出如下补充指引:

一、股权继承的原则和要求

股东村民集体经济的股份分红、监督管理、选举与被选举等各项权利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股东死亡后,要及时开展股权继承办理工作。对未办理继承或继承未办理完结的股权,理事会可暂停其股份的分红,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避免引发纠纷。鼓励相关权利人通过内部协商和利益补偿等方式,让被继承人的无股权的血亲后代优先继承股权,以使更多新增人员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参与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章程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宪法”,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精神的前题下,股权继承按组织章程实施。继承人继承股权后享有被继承人原在本组织中的相应权利。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继承办理顺序如下:

(一)按照遗嘱办理继承。

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其遗嘱办理股权继承。立遗嘱有关事项按照《继承法》规定执行,提倡立公证遗嘱。股东遗嘱将股权赠予给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办理继承手续前,须认真审查并确认遗嘱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股东成员与扶养人订立的有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股东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股东可以以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将其股权赠予扶养人。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股东死亡后,受遗赠扶养人持协议要求继承股权时,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及时调查辨别协议的订立和执行情况,在确认受遗赠人已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且不属违章转让后,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股权继承。

(三)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

生前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被继承人,其股权继承按《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办理。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股权继承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应及时向理事会申请办理股权继承。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合法继承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在确定死亡股东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知情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继承手续。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协商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代表该被继承股份参与集体经济监督管理,领取集体分配、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二、特殊情况股权继承处理注意事项

1、已死亡的股东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指定他们的后代直系血亲为继承人。办理继承时,要出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订立的协议(附件),协议应当见证或公证。

2、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且无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对其照顾扶养的近亲属提出股权继承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可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股权继承问题。

3、“五保户”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划入集体股。如集体经济组织未量化股权,可直接注销其股东资格。

4、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后行使。

5、继承人已移民港澳台或国外的,其他继承人应负责通知其继承事宜,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办理继承事项。

三、违规股东股权继承事项

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股权的继承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社区社会管理需要确定。

1、被判死刑且立即执行、畏罪自杀、劳教而死的股东,其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如继承人处于重大犯罪服刑期,其股权继承问题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死亡股东,其股权继承按常规程序办理,原股权执行的暂停分红惩罚措施是否继续执行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操作程序注意事项

股权继承后股权证书和集体股东名册应进行相应变更。

1、一个继承人继承股权的,在被继承人原股权证“变更情况”栏注明继承人姓名及继承股份数即可。

2、二个以上继承人继承股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核发新的股权证给每个继承人,注明继承股份数量,并将被继承人原股权证收回注销作废。

3、发生股权继承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变动股东名册并定期公布股权继承情况。同时,每月要将股权继承办理情况逐级汇总报镇(街)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股权继承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巩固和完善农村股份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各镇街要高度重视股权继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动股权继承工作的落实,促进股权继承规范有序开展。要迅速依照《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和本补充指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镇街股权继承实施细则。同时,指导村组集体制定股权继承具体办法,并按规定程序修订补充股份经济组织章程相关条款。

附件:

农村(社区)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处置协议书

(样式)

被继承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___,死亡日期_______。

被继承人持有股权状况:被继承人持有_______________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股权____股,其股权证号为__________。

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股权按法定继承办理。现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姓名)经协商,一致同意被继承人股份由继承人_______的直系血亲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继承。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请有关组织予以变更登记。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名(指模):

1、

2、

3、

4、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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