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东府〔2009〕144号附件2)
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制定我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或转让手续具体程序及相关办证税费标准。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申请与受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审查和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1.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通知)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2.地价评估
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3.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4.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5.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五)出让方案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七)办理土地登记
(八)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土地评估资料;
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协议出让方案;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根据《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明晰产权的转型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鉴证交易方式办理补办出让手续;其他情形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公开交易。
(二)申请与受理
1.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规划部门意见;
(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三)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或通知)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四)地价评估
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五)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1.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2.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六)出让方案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公开交易
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其中:申请明晰产权的转型企业,可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鉴证交易方式办理补办出让手续;其他情形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公开交易。
(八)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九)办理土地登记
(十)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土地评估资料;
(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协议出让方案;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8)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11)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附: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附: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根据你方申请,报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准予你方目前所使用的位于 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宗地面积为 ,用途为 ,宗地号为 。请持本通知书,按规定将该宗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鉴证或挂牌交易等),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并签订转让合同。
你方与受让人达成交易后10日内,双方应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我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由受让人与我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每平方米 (大写)元(¥ )。
本通知书有效期为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土资源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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