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宝规〔2019〕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临时建设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宝安行政区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已出让土地、已批准临时用地上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以下统称临时建设),适用本办法。

  临时建设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对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全区临时建设统筹管理,区政府组织临时建设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临时建设审批、研究解决临时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土地规划监察的副区长担任,会议成员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及各街道办组成,根据临时建设审批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召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宝安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参会。其中,各街道办涉及分管负责人较多的,应当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担任会议成员。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筹备、会务及纪要撰写等工作。

  区临时建设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与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一并召开。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对临时建设行为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区临时建设审批管理、延期使用审查等工作;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筹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对违法临时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统筹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对到期不自行拆除、及影响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临时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对临时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临时建设项目临时建筑所占用地是否属于国有已出让用地或者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是否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是否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是否位于绿地、广场或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是否位于规划高压走廊内;是否位于规划或已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是否位于规划或已批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是否压占规划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道线;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占用林地等;是否影响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已出让国有土地是否已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存在矿产压覆情况;是否影响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实施,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审查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需要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占用河道蓝线及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审查临时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影响生态环境;是否符合环评要求;依法查处影响生态环环境的违法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牵头调查处理临时建设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依法对临时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受理备案、消防验收;对临时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临时建设申请项目是否影响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的实施出具意见;是否影响土地整备计划的实施提出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负责规划范围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中心区规划的计划与实施提出相关审核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负责规划范围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大空港新城规划的计划与实施提出相关审核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本办法规定临时建设申请的受理、初审,并根据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的委托对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在区住房建设局指导下具体负责对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通过审批的临时建设项目在建设及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对没有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或不按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要求进行临时建设和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推广署等行业主管部门就涉及所管行业的临时建设项目出具明确意见,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临时建设项目施工与工程安全及临时建筑使用中的行业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建设施工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六条 申请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时建设所在用地,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具体实施情况要求;

  (三)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必须承诺临时建设使用期届满后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时无条件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五)在宝安中心区、空港新城范围内建设的临时建设,须符合宝安区中心区、空港新城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要求;

  (六)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且区委区政府支持的重点产业项目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高压走廊、土地整备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路段;

  (二)城市快速道路、市政主干道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或规划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涉及侵占他人合法用地的、占用基本农田以及林地的;

  (六)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未做好相关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隐患或存在矿产压覆的情况;

  (七)违反生态控制线范围、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要求;

  (八)位于宝安中心区、空港新城规划范围内;

  (九)影响近期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

  (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十一)影响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

  (十二)已被依法确定为闲置土地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等土地权利文书相关规定的实施;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的情形;

  (三)符合国家工程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定要求;

  (五)临时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层高原则上不得超过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后退用地边界不少于2米,且必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市政规划要求,重大产业需求确需突破临时建设高度的,须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或经组织论证后可以适当放宽临建高度;

  (六)临时建设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时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

  (二)施工图在批准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并经具有审图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

  (三)依法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十条 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建设施工用房外,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依本办法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改变规划用途,并对临时建设的安全、质量等负责。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从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使用期届满后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向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报区联席会议审议。审批通过的,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向申请人作出同意延期的决定。同意延期的决定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作出。

  延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依法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十三条 住宅区内进行非工商业用途临时建设的,辖区街道办应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临时建设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表》原件各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2. 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并核对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核对原件;

  4. 申请人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的,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的,须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其中,香港和澳门地区的,须提交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及公证人公证并经转递的公证书原件1份;台湾地区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公证书正本原件1份及寄送广东省公证协会的公证书副本原件1份。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用地权利文书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五)宗地图或红线图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六)临时建设设计方案图2套。包括总平面图、各栋建筑平面图、立面图(标明建筑高度)、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退红线、建筑物等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七)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并核对原件。

  (八)关于使用期届满或者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清拆以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原件1份。

  (九)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原件2套及审图机构意见原件1份和审图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十)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如已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意见,还需提供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文件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十一)依法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临时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临时建设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街道办事处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出具初审意见。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将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一并移交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料及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发函区相关部门征询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住建、消防,涉及教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轨道、文化广播旅游体育、科技创新等行业部门及区中心区、空港新城范围管辖区的,同时征询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根据各部门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区联席会议审议;审查不通过的,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单位报送临时建设施工图纸及审图机构意见等有关资料,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核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议未通过的,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对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属于重点产业配套临时建设的,应当注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依法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手续的临时建设,还应当注明要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等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取得临时用地合同后申请临时建设的,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除第7项外规定的材料及临时用地合同等其他审批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已批准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可在临时用地审批的阶段一并提出临时建设设计方案申请。

  街道办事处收到临时建设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街道办事处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出具初审意见。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将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一并移交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收到文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在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且用地权属清晰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

  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且用地权属清晰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临时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市政类线性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建设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书(应说明项目名称、地址、申请理由、坐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及现状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施工图设计图纸;

  (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五)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六)建设项目涉及专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七)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八)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等项目涉及权属用地的,应提交用地权利人书面意见;

  (九)安全生产承诺书,申请人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市政类线性工程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七条进行审批,其中给排水、供电、通信、燃气等不涉及独立占地的管道临时改迁直接办理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施工道路等涉及独立占地的临时建设须先行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区内具有规划和建设资质的有关机构协助审查或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进行会审,审查及会审意见可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要建立全区临时建筑台账,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网格综合管理办公室、辖区街道办事处(涉及中心区、空港新城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同时抄送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等部门。

  街道办要建立辖区内临时建设台账,将批准的临时建设登记在册,对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使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处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的临时建设项目在建设及使用过程中负责监督检查,出现违反规划建设的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临时建设应在显著位置自施工建设开始至规划验收前,实行挂牌施工。

  标志牌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应向所在街道办申请现场验桩、验线。

  街道办事处对临时建设项目现场验桩、验线、以及开工时,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验桩、验线结果等情况记录在册,签名留存。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临时建设项目完成现场验桩、验线后,负责临时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查处,并报告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设竣工后应当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勘察和验桩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的临时建设,应当向消防监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属于备案类项目的,应当向消防监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期满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依法或者按承诺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一切临时建设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且不予补偿。期满不自行拆除的,由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设到期不拆除的,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按违法建筑处理,将申请单位相关情况抄送至征信管理机构,纳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是临时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临时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的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临时建设使用的安全,承担临时用建筑使用中过程的各项安全责任,并应聘请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临时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功能、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关于临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许可以及规划验收等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表统一回复,审核意见表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另行制定。

  相关单位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对涉及的相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因相关单位未按照表格要求填报,导致影响临时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进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提请区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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