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和对外投资等行为监管意见的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5月12日)

闵农集委〔2004〕1号

 

各镇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和对外投资等行为监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和对外投资等行为监管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和对外投资等行为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和对外投资等行为的监管,防范经营风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委会和村撤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监管要求

1.严格审核程序

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和对外投资等方案未经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镇集资监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不得签约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和对外投资等方案按照《闵行区规范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程序进行,决策前和实施结果报镇集资监管部门备案;村撤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和对外投资等方案按照单位章程和内部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前和实施结果报镇集资监管部门备案。

2.完善管理机制

各镇要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新体制,鼓励有条件的镇推行委派会计制度或集中核算制度。优化管理幅度,及时清理、注销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子公司、分公司和银行帐户,整合单位资产,堵住管理漏洞。积极利用专业律师团队,事前参与经济行为的决策活动,服务集体经济发展。

3.加强印章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保管、授权使用。单位公章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镇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运作、分配方案、财务审计和重要人事安排等)未经单位民主决策和镇集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使用单位公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不得使用单位公章。未经单位负责人和监督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带单位公章。

4.强化权证管理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房地产、股份等权利证书上交镇集资监管部门统一保管。未经单位监督机构负责人同意和镇集资监管部门审核,相关权证不得领回使用。镇集资监管部门要建立权利证书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权利证书,便于权利人查阅、使用,定期向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权利证书收集、使用情况。

5.加大责任追究

各镇应加强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和对外投资等行为的过程监管。对未经授权违规使用印章的,追究印章管理者的责任。对违规处置房地产、股份等,追究行为批准人、权证管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规避上级监管,不按程序私自决策的,追究私自决策人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5月13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