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南府〔20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函〔2017〕144号)的要求,贯彻落实南海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议,振兴南海区实体经济,坚持制造业强区战略,科学划定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保障产业用地空间有效供给,有序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我区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南海区产业用地的总体规模,依照相关程序划定的一定时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区域。产业发展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新增开发商品住宅类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是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和新产业用地的统称。新产业用地是指除工业用地外,现代服务业、孵化创意、文化创意、科技产业、创意设计、电子商务、健康服务、教育医疗、旅游及其他符合《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有关规定的新产业、新业态和《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有关规定的特定行业用地类型。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南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发展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明确产业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领导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区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经促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公有资产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部门,根据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统筹协调开展产业发展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按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及制定产业发展保护区的相关配套政策,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部门制定符合南海区实际的《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并对产业发展保护区提出产业指引。
(二)区规划部门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做好与产业发展保护区规划的衔接和落实工作,预留本区核心产业发展的空间,引导低效、零散产业用地进行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负责区级产业发展保护区年报编制和规划调整评估工作。制订《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动态维护技术规程(暂行)》等文件,明确产业发展保护区规划调整要求。负责指导、统筹各镇(街道)开展全区产业用地信息普查工作,通过汇总、整合各镇(街道)数据建立区级产业用地普查信息空间数据库,搭建产业用地信息查询平台,开放各部门使用。
(三)区经促部门制定产业招商地图,依照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发展保护区的产业导向、产业定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培育特色产业园区,全力推进“一镇一园”的建设;对新兴产业进行认定,并重点通过政策扶持奖励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负责衔接产业保护区的外商投资指导、商务交流计划,衔接产业发展保护区对粤港、粤澳及对台的经贸合作等。
(四)区国土部门要加大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的扶持力度,推进村级工业园提质增效;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降低产业用地使用成本;加大“工改工”扶持力度,制订产业用地项目分割转让及登记的实施细则;指导土地整理储备,推动产业发展保护区内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开发,促进优势产业发展。
(五)区环保部门加大对产业发展保护区的环境容量管理,加大对村级工业园的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落实“三查九严管”的常态化执法;以集中治污为突破口,力促环保示范项目建设。通过指导完善环境服务超市建设,采取购买环境服务的手段,督促开展环境服务站的全覆盖。
(六)区安监部门负责进一步健全产业发展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深化村(居)监管责任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工作架构;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能力,消除源头安全隐患。加强日常巡查执法,重拳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大力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区公有资产部门要主动参与产业发展保护区的改造工作,发挥公有资产引领作用,强化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推进改造提升,建成一批有影响力和具有示范作用的产业品牌园区。
(八)各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的产业发展保护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现状产业信息普查工作、产业发展保护区的规划调整、产业发展引导、产业发展政策细则与权责清单制定、村级工业园的改造提升、环保整治、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工作,构建本辖区质优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做大做强本辖区的实体经济。
第二章 产业发展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内工业用地的总规模须不低于21.6万亩,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划定工作。新产业用地不设定总规模控制量。
第七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划定应与南海区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结合南海区产业发展现状,按照“总量控制、产业优先、集中连片、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划定。
第八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分两级管理,包括一级管理区和二级管理区:
(一)一级管理区是为了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产业用地管理区,实行严格控制。
(二)二级管理区是为了稳定城市一定时期产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性管理区,可将虽与规划用途不符,但现状工业基础好、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用地划入二级管理区,实行弹性控制。
第九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制造业基础较好、集中连片、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的产业园区,包括:已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园区以及区、镇两级重点工业园区;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可继续用于产业发展的现状村级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
(三)对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用地及新产业用地,包括政府储备用地;
(四)其他需要划定的产业用地。
第十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按照规模分为三类,并依据规模纳入产业发展保护区相应的区级管理:
(一)产业园区:指结合南海区经济发展需求,合理集聚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有效提高产业化的集约强度、重点发展产业特色、配套功能较齐全的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内的产业用地规模不宜低于500亩,纳入一级管理区管理。
(二)产业街区:指具有一定集聚度、产业关联度的连片产业发展区。产业街区内的产业用地规模低于500亩且不宜低于150亩,产业街区结合实际情况可纳入一级管理区或二级管理区管理。
(三)产业地块:指具有较为重要的产业发展意义,但规模较小、不连片的单宗或多宗邻近地块。产业地块规模低于150亩且不宜低于30亩,纳入二级管理区管理。
本办法实施后,佛山市出台文件对产业园区、产业街区、产业地块的面积规模作出规定的,按佛山市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的划定程序:
(一)区规划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开展现状产业信息普查工作,编制南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规划;
(二)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三)报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产业发展保护区规划应自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区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划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规划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及产业用地规模:
(一)未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产业用地规模。
(二)已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但与产业发展保护区划定区域不协调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产业发展保护区内新建及改造的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5。拟引进的产业项目在生产方面有特殊工艺要求,可由相关部门提供项目范围内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初步方案作为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合理的建设容量落实。
第三章 产业发展保护区的调整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调整规划分为修编、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
(一)修编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根据区产业发展情况并结合近期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要求,经评估需对南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规划进行全方位的调整。
(二)局部调整是指在维持工业用地总规模不变、不影响南海区产业发展结构的前提下,对产业发展保护区进行镇(街道)自身范围内或镇(街道)之间的动态调整。除修编和技术修正之外的调整均属于局部调整。
(三)技术修正是在工业用地总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因基础数据(包括地形图、土地使用证等)不准确、缺失或笔误等原因需要微调边界的;因蓝线、红线、黄线、紫线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产业发展保护区边界线有相应轻微变化的;以及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产业发展保护区一级管理区不进行局部调整。因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急需完善地区配套设施和城市服务功能等需要,可对产业发展保护区一级管理区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调整规划应遵循“总量不减少、布局更合理”的原则,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修编:按划定程序执行。
(二)局部调整: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动态维护技术规程(暂行)》的相关要求,编制调整报告。
一级管理区调整报告草案完成后,由组织编制部门进行内部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专家审查及公示。草案根据意见完善后,由组织编制部门提交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报区政府批准。涉及镇(街道)之间的局部调整规划按本程序报批。
二级管理区调整报告草案完成后,由组织编制部门进行内部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专家审查及公示。草案根据意见完善后,由组织编制部门提交镇(街道)批准,报南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调整报告可按专章形式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新编、修编、局部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审批。
(三)技术修正:组织编制部门将技术修正报告报镇(街道)批准,报南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产业发展保护区调整报告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公示。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产业发展保护区调整报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调整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面开展产业发展保护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镇(街道)牵头会同区环保、安监等部门制定方案,按照“清理淘汰一批、整治提升一批、强化监督一批”的原则开展集中清理工作。清理后腾挪的空间,要强化整合力度。对于清理后保留企业数量较少的工业园区、街区,各镇(街道)应制定鼓励措施,将剩余企业迁至产业类型对口的区域,原有园区的土地则实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加强国土用地、规划建设、环境容量、产业扶持、招商奖励等配套政策的创新,整合产业发展保护区内空间、资源和产业优势,促进产业连片集中和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我区产业发展走上新台阶。
第二十一条 发挥财政资金的统筹引导作用,奖励或补贴产业发展保护区内连片土地的整备、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整治等用途的支出。每年专项基金的预算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预测编制,并报南海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鼓励利用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是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相关规定,规划部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会同发改、国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提高产业发展活力。结合区产业发展现状,在土地出让时,根据产业项目的产业类型、生命周期、项目规模等因素,灵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和持有成本,提高企业发展与土地利用的契合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应建成并具体管理、维护本辖区的产业用地普查信息数据库。现状产业信息普查内容包括现状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权属情况、产业类型、生产效率、经济数据、建筑及环境质量、环保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等。针对产业发展保护区运行进行监测,把握本镇(街道)产业发展的优势与存在问题,进行评估与分析,提出下一年度的发展建议,同时形成各镇(街道)产业发展保护区管理年报,在每年的12月初报区规划部门。
区规划部门根据区级产业发展保护区年报、相关部门建议,对产业发展保护区规划实行年度评估及优化,提出对全区产业发展保护区的优化及调整建议,并下达调整意见至各镇(街道)。下一年度内,各镇(街道)按调整意见编制相应的调整报告;经批准的产业发展保护区调整规划纳入年度评估及优化项目统筹管理。
第五章 责任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产业用地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明确产业内涵和产业链环节要求,防止其在约定的比例外,变相将建筑主体用作其他功能。
第二十五条 产业发展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者,若已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土地供应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或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应按相关法律文书约定及政策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产业发展保护区内各项监管工作,在日常考核、管理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有违反相关法律文书约定或政策规定事项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土地使用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改变产业发展保护区内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区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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