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埔建规字〔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19年11月18日

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设施等的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878号)、《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穗建质〔2013〕18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监督工作。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和受影响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对受深基坑施工影响且可能发生争议的毗邻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组织专家组对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进行专项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组织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经论证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设施进行监测。深基坑监测工作须纳入市住建委“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八条 在连日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当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当持续观测。

第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或第三方监测数据超警戒值时,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向建设单位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同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每月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经监测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重大的深基坑工程支护方案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实行关键节点专家验收和现场双确认的验收制度。

开挖深度超过5米但不超过7米的,在开挖到底时组织关键节点验收。

开挖深度超过7米的,在开挖深度至1/2基坑设计深度和开挖到底时,分别组织一次关键节点验收。

分区(段)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当分别组织关键节点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设计期限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请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复核,出具设计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准备停工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论证,采取相应措施,制定深基坑监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经相关单位验收,确保深基坑处于安全状态。

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测单位继续按要求做好第三方监测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做好救援物资、设备等储备,安排专人值班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请设计单位和专家组对深基坑安全性进行评估,出具设计和专家组意见,提出加固处理或立即回填等意见。

停工的深基坑工程复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论证,采取相应措施,并经相关单位验收,确保深基坑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五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立监督档案,发现危险深基坑时,应当立即责令相关单位采取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告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人员到位,切实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对管理不到位、冒险作业或监管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是指从市建设科技委基坑设计技术评审专家库或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含5名)。专家验收是指现场验收时应当邀请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组参加,专家组应当对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情况进行验收。现场双确认是指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到工地现场复核验收结果并签名确认,对已完成验收及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确认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确认,并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开建环〔2016〕19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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