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关于修订《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操作指引》的通知
(佛自然资顺通〔2019〕4号)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切实盘活利用低效建设用地,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我局重新修订了《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印发〈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操作指引〉的通知》(顺建发〔201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操作指引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
2019年3月25日
(联系人:钟晓蕾,联系电话:22832135)
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操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切实盘活利用低效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本指引。
一、使用有条件建设区
(一)办理条件。
申请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审批权限。
1.佛山市中心城区(乐从镇)位于顺德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批准。
2.涉及两个或以上镇(街道)相互之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以下简称“顺德分局”)组织按照省有关规定编制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3.上述情形以外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按照省有关规定编制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逐级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涉及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顺德分局提出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申请。
2.方案编制。经协调并同意开展下阶段工作后,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按照省有关规定编制拟定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
3.方案上报。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将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上报顺德分局,顺德分局征求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和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各部门反馈意见后由顺德分局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4.方案公告和备案。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经批准后,由顺德分局在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告、备案工作。
(四)补充说明。
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已安排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的地块,需调整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编制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互换方案,参照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审批程序报批。建设用地规模置换应单独编制方案申报,不应与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捆绑申报。
二、规划修改
(一)办理条件。
1.属于《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中列明的可以申请规划修改的情形:
(1)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3)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
(4)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省政府新批准的中心镇。
2.对于“三旧”改造连片改造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单块面积不超过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凭“三旧”项目确认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零星土地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函件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此类项目,除了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以外,还应对拟修改规划的用地面积及比例、项目主体地块已经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符合性等情况作出补充说明。
3.对于连片改造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整治提升项目,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凭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联审会议意见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此类项目,除了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以外,还应对拟修改规划的用地面积及比例、与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符合性等情况作出补充说明。
(二)审批权限。
1.佛山市中心城区(乐从镇)位于顺德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2.涉及两个或以上镇(街道)相互之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顺德分局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经市自然资源局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顺德分局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申请。
2.方案编制。经协调并同意开展下阶段工作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方案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上报顺德分局。顺德分局征求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和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规定开展听证、公示工作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完成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反馈给顺德分局。顺德分局根据市级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提请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4.方案公告和备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经批准后,由顺德分局在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告、备案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一年之内同一镇(街)只能进行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其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除外,且不包括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建设用地规模置换);同一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除外)以同一条件只能修改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个规划修改(包括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建设用地规模置换)方案涉及的地块在规划期内原则上只允许修改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修改。
(二)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择优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有条建设区使用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等的编制技术工作,以确保工作质量。
(三)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后,顺德分局要及时做好区、镇级规划数据库的更新工作,以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四)本指引解释权在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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