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8〕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86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复同意南海区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2018〕1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宅基地用地审批,是指对申请人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审批。其中,存量建设用地以2017年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为准,含可改变为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宅基地进行审批。其中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改变为住宅用途的,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宅基地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下同)须办理合法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涉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改变为住宅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申请使用的地块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或原批准面积;
(二)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不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或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但水利部门已同意使用;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情形。
第二章 宅基地新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新建,是指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内成员申请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单家独院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 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综合管理自治公约中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可分配宅基地及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内成员申请情况,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新建的用地审批不予通过:
(一)申请人未纳入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或纳入后违反准入资格的;
(二)申请地块位于宅基地禁建区范围内的;
(三)申请地块所在村(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未通过审批的;
(四)申请地块所在村(居)的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综合管理自治公约未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第三章 农村住宅改建、扩建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住宅改建、扩建,是指申请人通过原址重建或扩大房屋占地面积等方式进行房屋改造的行为。
申请农村住宅改、扩建的,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不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建。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须按规划要求退缩:
(一)原批准用地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新批准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批准面积;
(二)原批准面积少于80平方米且条件许可,新批准面积可放宽至80平方米。
第十条 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限制情形:
(一)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只允许一处农村住宅改建、扩建;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住宅扩建,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除外;
(三)不得在宅基地禁建区内申请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但经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鉴定或在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C等及以上的农村住宅(户内仅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属恶意造成危房状态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允许其在不超过原批准面积的情况下进行改建;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村居社区公寓的,不得再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
(五)属于其他限制情形的。
第四章 农村住宅迁建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住宅迁建,是指申请人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自愿退出宅基地后,需要进行异地建设的行为。其中涉及征地拆迁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须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原宅基地退出协议。迁建地块批准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收回原宅基地及重新拨用宅基地。
第十三条 迁建地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核发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中记事栏加盖“属迁建”的印章。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限制情形:
(一)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只允许一处农村住宅迁建;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住宅迁建,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除外;
(三)不得在宅基地禁建区内申请农村住宅的迁建;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村居社区公寓的,不得再申请农村住宅迁建;
(五)属于其他限制情形的。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时,应如实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调查表,同时将四邻指界无异议证明等申请材料提交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初审及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签注审核意见,提交至村(居)委会。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新建申请,需先行组织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纳入表决和公示内容;改建可不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三)复审。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提交至镇(街道)国土部门。
(四)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水利、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联审,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用地的,需水利部门一并联审,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
(五)公示。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将联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在拟审批地块所在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告栏张贴10个工作日。
(六)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核发《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人凭《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报建。
(七)备案。经批准后,纸质档案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归档备案;纸质材料的电子版(PDF格式)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在南海区宅基地审批系统中归档备案。
(八)放线。申请人在实施报建时,须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打桩放线,并由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现场监督,确认用地四至和面积。
第十六条 《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报建并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因遗失申请补办《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须携带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整版、遗失补办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前往镇(街道)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申请人申请注销《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需携带《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注销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前往镇(街道)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针对违规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行政强制终止正在审批的行为或撤销已核发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自本细则印发实施之日起,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违反相关法规占用土地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各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认真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对于审核不及时、不到位的,各镇(街道)应及时责令其改正。特别严重或改正不到位的,须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所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申请宅基地新建的操作指引
2.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操作指引
3.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操作指引
4.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新建)
5.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改建、扩建)
6.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迁建)
7.原宅基地退出协议书
8.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调查表
9.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10.审核要点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初审结果公示及无异议证明(样式)
12.镇(街道)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联审结果公示及无异议证明(样式)
13.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14.《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审批表
15.《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注销申请审批表
附件1
申请宅基地新建的操作指引
一、准备。申请人需要先准备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四)四邻指界无异议证明材料。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名录库内成员申请宅基地新建,须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新建)》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调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复印件;
(四)四邻指界无异议证明材料。
三、宅基地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综合管理自治公约,结合辖区范围内可分配宅基地及名录库内成员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并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无异议证明,提交至村(居)委会审核。村(居)委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最终的宅基地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包括分配方式、分配人员名单、分配地块的宗地红线图、分配地块的相关用地批文、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等。
四、领表。村(居)委会将宅基地分配方案提交至镇(街道)国土部门,待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水利、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联审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无异议证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核发《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人凭《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报建。
附件2
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
(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操作指引
一、准备。申请人需要先准备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申请改建的无须提供);
(四)宗地红线图(携带身份证到南海区土地测绘所申请测绘出图);
(五)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六)四邻指界无异议证明材料。
二、申请。申请人在征求四邻指界意见且无异议后,方可申请宅基地改建、扩建。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改建、扩建)》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调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申请改建的无须提供);
(四)宗地红线图;
(五)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六)四邻指界无异议证明材料。
三、领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涉及农村宅基地改建的,可不进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程序;涉及农村住宅扩建的,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初审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无异议证明,提交村(居)委会复审。村(居)委会复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并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水务、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联审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无异议证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核发《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人凭《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报建。
附件3
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操作指引
一、准备。申请人需要先准备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四)宗地红线图(携带身份证到南海区土地测绘所申请测绘出图);
(五)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六)四邻指界无异议证明材料。
(二)申请。申请人在征求四邻指界意见且无异议后,方可申请宅基地迁建。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迁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调查表》和《原宅基地退出协议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薄复印件;
(三)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复印件;
(四)宗地红线图;
(五)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六)四邻指界无异议证明材料。
(三)领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无异议证明,提交村(居)委会复审。村(居)委会复审通过,签注审核意见,并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水利、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联审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无异议证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人凭《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报建。
附件4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范围:本表只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新建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 |
备注:各镇(街道)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申请表做适当修改。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新建)
编号: 镇(街道) 村第 号
XX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印制
(样式)
年 月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积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是 □ 否 | ||||||||||||||||||||||||||||||||||||||||||||||||||
申请人是否纳入名录库 | □ 是 □ 否 | ||||||||||||||||||||||||||||||||||||||||||||||||||
符合申请人条件类型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第四类 | 第五类 | ||||||||||||||||||||||||||||||||||||||||||||||
■申请人家庭户籍登记情况 | |||||||||||||||||||||||||||||||||||||||||||||||||||
关系 | 户籍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宗地基本情况 | |||||||||||||||||||||||||||||||||||||||||||||||||||
申请用地面积 | 小写: 大写: | ||||||||||||||||||||||||||||||||||||||||||||||||||
土地坐落 | |||||||||||||||||||||||||||||||||||||||||||||||||||
用地红线图序列号 | |||||||||||||||||||||||||||||||||||||||||||||||||||
申请宗地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备注 | |||||||||||||||||||||||||||||||||||||||||||||||||||
申请原因 | |||||||||||||||||||||||||||||||||||||||||||||||||||
本人申请表格内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如填报不实或提交虚假的资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指模): 年 月 日 | |||||||||||||||||||||||||||||||||||||||||||||||||||
宗地图粘贴处: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5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改建、扩建) 编号: 镇(街道) 村第 号 XX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印制 (样式) 年 月 |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面积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是 □ 否 | |||||||||||||||||||||||||||||||||||||||||||||
■申请人户内(包括申请人配偶)现有宅基地基本情况 | ||||||||||||||||||||||||||||||||||||||||||||||
序号 | 土地使用者 | 土地证号 | 占有 比例 | 用地许可证号 | 许可证 批准面积 | 实际使用面积 | 建筑占地面积 | 房产证 登记证号 | 是否申购村居社区公寓 | |||||||||||||||||||||||||||||||||||||
■本次拟申请房屋改建、扩建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原宅基地基本情况 | ||||||||||||||||||||||||||||||||||||||||||||||
土地证号 | 证载面积 | |||||||||||||||||||||||||||||||||||||||||||||
土地坐落 | ||||||||||||||||||||||||||||||||||||||||||||||
宗地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相邻宗地权利人 | 东 | 南 | 西 | 北 | ||||||||||||||||||||||||||||||||||||||||||
■本次拟改建、扩建原有房屋基本情况 | ||||||||||||||||||||||||||||||||||||||||||||||
房产证号 | ||||||||||||||||||||||||||||||||||||||||||||||
权利人 | 建成时间 | 建筑结构 | 房屋基底面积 | 建筑面积 | 层数 | |||||||||||||||||||||||||||||||||||||||||
■本次改建、扩建后用地基本情况 | ||||||||||||||||||||||||||||||||||||||||||||||
用地类型 | □ 改建 □ 扩建 | |||||||||||||||||||||||||||||||||||||||||||||
用地坐落 | ||||||||||||||||||||||||||||||||||||||||||||||
用地红线图绘图序列号 | ||||||||||||||||||||||||||||||||||||||||||||||
申请用地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本次改建、扩建后房屋基本情况 | ||||||||||||||||||||||||||||||||||||||||||||||
拟建层数 | 拟建高度 | 规划退缩后基底面积 | ||||||||||||||||||||||||||||||||||||||||||||
备注 | ||||||||||||||||||||||||||||||||||||||||||||||
申请原因 | ||||||||||||||||||||||||||||||||||||||||||||||
本人申请表格内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如填报不实或提交虚假的资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指模): 年 月 日 | ||||||||||||||||||||||||||||||||||||||||||||||
宗地红线图粘贴处: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范围:本表只适用于申请农村居民住宅迁建的用地审批手续。
|
备注:各镇(街道)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申请表做适当修改。
附件6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迁建) 编号: 镇(街道) 村第 号 XX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印制 (样式) 年 月 |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面积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是 □ 否 | |||||||||||||||||||||||||||||||||||||||||||||
■申请人户内(包括申请人配偶)现有宅基地基本情况 | ||||||||||||||||||||||||||||||||||||||||||||||
序号 | 土地使用者 | 土地证号 | 占有 比例 | 用地许可证号 | 许可证 批准面积 | 实际使用面积 | 建筑占地面积 | 房产证 登记证号 | 是否申购村居社区公寓 | |||||||||||||||||||||||||||||||||||||
■本次拟申请房屋迁建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原宅基地基本情况 | ||||||||||||||||||||||||||||||||||||||||||||||
土地证号 | 证载面积 | |||||||||||||||||||||||||||||||||||||||||||||
土地坐落 | ||||||||||||||||||||||||||||||||||||||||||||||
宗地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相邻宗地权利人 | 东 | 南 | 西 | 北 | ||||||||||||||||||||||||||||||||||||||||||
■本次拟迁建原有房屋基本情况 | ||||||||||||||||||||||||||||||||||||||||||||||
房产证号 | ||||||||||||||||||||||||||||||||||||||||||||||
权利人 | 建成时间 | 建筑结构 | 房屋基底面积 | 建筑面积 | 层数 | |||||||||||||||||||||||||||||||||||||||||
■本次迁建后用地基本情况 | ||||||||||||||||||||||||||||||||||||||||||||||
用地坐落 | ||||||||||||||||||||||||||||||||||||||||||||||
用地红线图序列号 | ||||||||||||||||||||||||||||||||||||||||||||||
申请用地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本次迁建后房屋基本情况 | ||||||||||||||||||||||||||||||||||||||||||||||
拟建层数 | 拟建高度 | 规划退缩后基底面积 | ||||||||||||||||||||||||||||||||||||||||||||
备注 | ||||||||||||||||||||||||||||||||||||||||||||||
申请原因 | ||||||||||||||||||||||||||||||||||||||||||||||
本人申请表格内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如填报不实或提交虚假的资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指模): 年 月 日 | ||||||||||||||||||||||||||||||||||||||||||||||
宗地红线图粘贴处: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7
原宅基地退出协议书(样式)
甲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乙方同意将坐落在 村(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地址), (权属证明材料)证号为 ,占地面积 平方米的宅基地退还给甲方。
在新房建成使用后,甲方根据原宅基地退出协议约定,向区政府申请收回原宅基地。
三、乙方应负责搬迁旧宅内所有物品,建筑材料、墙体及其他无用的杂物统一由甲方组织处理。
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海区国土城建与水务局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指模):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调查表
编号:
面积单位:平方米 | |||||||||||||||||||
申请人 | 申请面积 | 土地坐落 | |||||||||||||||||
宗地四至及间距 | 调查人及调查时间 | ||||||||||||||||||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
申请用地类型 | □ 新建 □ 改建、扩建 □ 迁建 | 调查人及调查时间 | |||||||||||||||||
土地类型 | 土地利用现状 | 土地面积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号 | ||||||||||||||||
□存量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 | |||||||||||||||||||
审查事项 | 审查情况 | 调查人及调查时间 | |||||||||||||||||
符合 | 不符合 | ||||||||||||||||||
1、申请地块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或原批准面积 | |||||||||||||||||||
2、申请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 | |||||||||||||||||||
3、申请地块不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或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但经水利部门批准同意使用 | |||||||||||||||||||
4、申请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情形 | |||||||||||||||||||
5、申请新建地块所在村(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已通过审批 | |||||||||||||||||||
6、申请新建地块所在村(居)的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综合管理自治公约已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
7、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地块不在宅基地禁建区范围内(C等及以上危房可改建) | |||||||||||||||||||
8、申请改建、扩建,迁建地块未纳入旧村改造或拆迁范围内 | |||||||||||||||||||
9、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宅基地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的,只改建、扩建、迁建一处农村住宅 | |||||||||||||||||||
10、申请人或其配偶未申购社区公寓的 | |||||||||||||||||||
11、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 |||||||||||||||||||
调查人员的 | 调查人: 年 月 日 |
附件9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编号: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面积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申请用地情况 |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
申请用地类型 | □ 新建 □ 改建、扩建 □ 迁建 | |||||||||||
申请用地面积 | 小写: 大写: | |||||||||||
申请用地坐落 | ||||||||||||
用地红线图序列号 | ||||||||||||
申请用地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本次拟建房基本情况 | ||||||||||||
拟建层数 | 拟建高度 | 规划退缩后基底面积 | ||||||||||
镇(街道)城乡统筹 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水利 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规划 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不动产 登记中心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国土 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意见 | 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适用于宅基地新建、农村住宅改建、扩建和迁建。
附件10
审核要点
组织 | 审核内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审查申请地块是否符合用地条件,申请人是否涉及限制情形等事项 |
村(居)委会 | 审查申请地块是否符合用地条件,申请人是否涉及限制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工作等事项 |
镇(街道)城乡统筹部门 | (1)申请新建的:审查申请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新建地块所在村(居)的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综合管理自治公约是否已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工作等事项。(2)申请改扩迁建的:审查申请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允许申请扩建、迁建,除非涉及征地拆迁安置),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工作等事项 |
镇(街道)水利部门 | 审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宅基地是否属于水利用地或在水利防护地范围内 |
镇(街道)规划部门 | 审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住宅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新建地块所在村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是否已审批等事项 |
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审查申请改扩迁建的申请人户内宅基地情况、申请人或其配偶是否已申购社区公寓等事项 |
镇(街道)国土部门 | 涉及存量建设用地(含可转变为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地块审查在2017年变更调查数据中是否是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是否已办理用地报批文件,涉及转变用途的建设用地是否已办理转变用途手续;申请地块是否在宅基地禁建区(C等及以上危房可以改建,但不可超过原批准面积)、是否在旧村改造、拆迁范围内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地块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另外,申请新建还需审查:申请人是否是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人员,申请地块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等事项;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审查各部门的审核工作等事项 |
附件11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初审结果公示(样式)
X村(居)公示〔20XX〕XX号
现有申请人 ,向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具体情况如下:申请地块坐落: (绘图序列号: ),申请地块面积: 平方米,原批准面积: 平方米,原不动产权证号: ,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社区公寓情况: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要求,该申请已经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 个工作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径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联系电话: 。
特此公示。
说明:
1、公示内容还应包括申请地块的宗地红线图;
2、公示时,涉及新建的须公示宅基地分配方案。
X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1
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证明(样式)
年 月 日公示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初审结果公示》(X村(居)公示〔20XX〕XX号),公示期已满,公示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无人员(单位)提出异议。
特此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联审结果公示(样式)
(公示文号)
现有申请人 ,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新建,改、扩建或迁建)。具体情况如下:申请地块坐落: (绘图序列号: ),申请地块面积: 平方米,原批准面积: 平方米,原不动产权证号: ,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社区公寓情况: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要求,该申请已经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村(居)委会复审、镇(街道)相关部门联审。现将联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 个工作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径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联系电话: 。
特此公示。
说明:公示内容还应包括申请地块的宗地红线图。
X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2-1
联审结果公示无异议证明(样式)
年 月 日公示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联审结果公示》( 公示文号),公示期已满,公示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无人员(单位)提出异议。
特此证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13
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样式)
许可证号:
用地者 | |||
身份证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用地类型 | ||
用地红线图序列号 | |||
发证机关 及意见 |
同意发证 发证机关名称: 审批人: 审批日期: |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
记事 |
宅基地宗地红线图粘贴处:
附件14
《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审批表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原许可证号 | |||||||
申请补办原因 | |||||||
本人申请表格内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如填报不实或提交虚假的资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年 月 日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国土 部门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15
《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注销申请审批表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许可证号 | |||||||
注销原因 | |||||||
本人申请表格内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如填报不实或提交虚假的资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年 月 日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 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国土 部门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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