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规则
为了顺利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合同》),保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的实施,明确用地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
一、地价的缴交
1、《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地者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当即以支票或现金向管委会交付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此款抵作地价。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用地者当即不能交付定金而无特殊原因的,由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一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给付定企后的地价余款,用地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清,按中标价的90%计收。用地者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一次过付清全部地价欠款。
(2)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五年。用地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天内向管委会缴交一笔款项,该笔款项与上述定金合计须等于地价的20%,其余的地价欠款,须按年分期等份缴付给管委会财政局,所欠款项按每年7.92%的复息利率计息。
用地者在缴交地价欠款的年期内,可随时向管委会财政局交清全部地价欠款,原已计收利息应相应减去。
3、用地者不按规定的时间缴交地价欠款,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地价余额的千分之五加缴滞纳金,延期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管委会有权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备无偿归管委会所有。
二、土地的登记发证
4、《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用地者必须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到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界桩定点
5、《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用地者实地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界桩定点费用由用地者支付。事后,用地者必须妥为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四、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竣工
6、用地者必须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管委会基建规划办提交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基建规划办应在接到图纸和计划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审批。
7、红线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合同“土地利用要求”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8、用地者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
9、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的工程,其规划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和动土施工时问按上述要求办理报批或进行有困难的,经用地者申请,管委会可适当放宽时限。
10、用地者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50天内(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竣工。延期竣工的,第一、第二年按全部地价的10%向管委会缴纳延期金;延期竣工超过两年的,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无偿收归管委会所有。
11、工程竣工之日起十天内,管委会基建规划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筑物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领取《建筑物合格证书》后,始得正式交付使用。
五、建筑维修活动
12、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开发区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按管委会有关规定办理。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13、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14、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造、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15、用地者表示同意管委会批准的各类管线工程可在其红线退缩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做任何赔偿。
六、供水、供电
16、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开发区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水管线路埋设设计图应报管委会基建规划办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17、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合同。
18、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接受检查监督
19、在土地使用期问,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20、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21、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22、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管委会基建规划办批准,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建、重建。否则,管委会基建规划办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拆除,拒不执行的,管委会基建规划办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负责支付。
八、土地转让
23、未按规定缴交地价的,用地者不得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者,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24、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一起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双方必须到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25、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用地者仍受本规则的约束。
九、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26、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连同建筑物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该幅土地的用途与当时的开发区规划相矛盾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由管委会无偿收回,注销用地者的《土地使用证》:
(2)该幅土地用途与当时开发区规划不矛盾,但用地者无需续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由管委会无偿收回,注销用地者的《土地使用证》;
(3)该幅土地用途与当时开发区规划不矛盾,用地者需要续用的,必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用申请,续用年期长短由用地者与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协商,用地者必须按当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如数向管委会缴交地价,并办理续用的有关手续。
十、遵守法律法规
27、用地者在遵守本规则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以及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法规,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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