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土地征收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府规〔20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会市土地征收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四会市土地征收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程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家征地政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兑现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明确土地征收主体为四会市人民政府,具体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授权四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范围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实施工作,包括张贴宣传《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清点确认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确认征地边界、面积和权属人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土地征收预公告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五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属地政府进行公告。
第六条 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范围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国土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四会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征收范围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工作,包括张贴宣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协调被征地单位或权属人与国土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组织协调被征地单位或权属人向国土部门提交资料申请兑现补偿款。
第十四条 国土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土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七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四会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径向四会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