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道府〔2019〕10号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道滘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道滘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镇环境卫生质量,维护市容整洁美观,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提升整体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是本镇市政主管部门,管理全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镇市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是村镇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村镇环境有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村镇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设置的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招牌、招贴、横幅、气球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村镇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村镇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村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镇区范围内的车辆停放点,由镇市政主管部门会同交警部门根据交通安全和市容美化要求实地考察,共同研究划定,并由交警部门管理。

镇市政主管部门具体协助交警部门查处乱停放行为,可采取批评教育,及时纠正以及通知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须先经镇市政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批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天桥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镇市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要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要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废弃物;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废弃物的,须报镇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缴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并严格按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

第九条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摆设有碍市容的物品。集贸市场和街道两旁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 不得在村镇街道及其两旁的护栏、电(灯)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晾晒衣物。

第十一条 村镇主要街道两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影响市容美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阳台等,须经镇住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村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第十四条 所有工程施工要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材料及机具要放置整齐;施工工地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围环境,渣土要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路面或直接排入下水道,造成路面污染或堵塞下水道的,其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清理,不清理的,由环卫部门代为清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五条 镇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镇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设置除T型立柱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道路范围及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外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以及镇区振兴路、新兴路、滨江西路、镇环城路、手信街、花园大街及小河路(道滘大桥至公安分局路段)等主要道路的招牌审批。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管辖的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外)户外广告牌(含招牌)设置的详细性规划、备案、监督管理和安全排查。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镇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指引(试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我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全镇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发布者接受委托后,应向镇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在限期内安装完毕,镇市政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大型楼体广告、橱窗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确需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经镇城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批准后,到镇市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节日、宣传日、喜庆日及单位开业日等需要设置临时宣传横标、竖幅、布帐、充气实物形体等的,在设置前须到镇市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保持完整、美观;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护、翻新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外发布者和广告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镇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已报批的户外广告因破损、陈旧而影响市容的,由镇市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修复维护。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使用管理由宣传部门负责,维护由镇市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性质设置的或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户外公益广告牌除外)。公益性户外广告临时宣传点设置者应向镇市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宣传方案、广告样稿、面积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益性户外广告临时性宣传点硬件设置必须达到牢固安全的要求,大型广告设施必须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广告发布单位对设施安全负责,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加固或拆除;公益性户外广告宣传点需设置临时性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的,由发布者负责设置维修、维护、更换、拆除。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临街各单位、店铺和住户应将垃圾投放在流动垃圾收集车内或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乱丢垃圾的,镇市政主管部门或环卫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教育、警告或由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八条 闲置地因管理不善产生卫生死角、乱搭、乱挂等现象的,相关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立即清理;不清理的,由环卫部门代为清理,费用由相关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临街各店铺门前不得使用竹箩等有碍市容的垃圾容器。

第三十条 不得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第三十一条 临街单位或门店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造成责任区内脏、乱或绿化带等市政设施损坏的,由镇市政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修复,或由新闻媒体曝光。

第三十二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按照市统一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镇市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管理的,由属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各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由属地村委会负责;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镇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镇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环保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监管查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具有转运或者处置设施处;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禁止将镇外生活垃圾转移至镇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本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要缴纳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镇市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镇市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原有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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