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惠州仲恺高新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牵头拟制了《惠州仲恺高新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途径:

一、发送电子邮件:zkzd3271625@sina.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或书面递交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21号人才服务大厦413室(邮编:516006,收件人:陈先生,电话:0752-3271625),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仲恺高新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

特此公告。

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9年4月30日

惠州仲恺高新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一、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规范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市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建设国家一流高新区。

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具体措施

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当前要采取有力措施,改革和加强留用地管理,改革宅基地补偿安置方式,解决个人建房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严厉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

三、改革和加强留用地管理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一)留用地兑现方式

留用地兑现方式包括安排实物留用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置换物业等。

1.安排留用地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②区管委会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③本意见印发实施之后,征收集体土地作为商服、住宅用地的,在征收土地中就地安排留用地;征收集体土地作为工业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其留用地可以在征收土地中就地安排,也可以异地安排。凡是在征收土地中就地安排的留用地必须与征收土地合并依法公开出让;

④区管委会可在条件具备时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统筹划定专门用于工业仓储用地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工业仓储用地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

(2)留用地用途

征收集体土地作为商服、住宅用地的,征地留用地的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征收集体土地作为工业仓储用地的,征地留用地的用途为为工业仓储用地;征收集体土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的留用地,在征收土地中就地安排的,留用地的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异地安排的,留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3)留用地按以下标准安排: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其中:

①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

②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实施征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

③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

2.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④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⑤基础设施及特殊用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地项目:

线形工程(包括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河道整治等);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互联网、广场、绿化、公园等);交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镇道路、桥梁、机场、港口、码头、汽车站场等)及特殊用地(包括军事、监教场所、宗教、殡葬、风景名胜设施等)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

(2)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根据仲恺高新区原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确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后,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确定。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与征地补偿款同时兑现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拖欠。

3.留用地置换物业

区管委会将在条件具备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探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在拟安置的留用地上实施物业置换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留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时将置换物业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后抓紧落实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

拓宽留用地置换物业来源。可供置换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业:

(1)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建设的物业;

(2)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配建的物业;

(3)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法公开出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后,由土地受让企业配建的物业;

(4)政府供应其他土地配建的物业;

(5)征地单位提供其具有所有权的物业;

(6)政府筹集的其他物业。

留用地等值置换物业方案确定后,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等值置换物业协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其自行开发建设需求的用地;

(2)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地作为留用地的土地(含征地项目范围内和征地项目范围外);

(3)因受征地影响需搬迁的村民,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采取只补不征,用来作为被搬迁村民居住集中安置区的土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征地项目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

(5)实行只转不征(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实施征收)的;

(6)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

(二)留用地重新选址或者调整置换

1.留用地重新选址或者调整置换的情形

留用地未被实际使用或占用,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选址或者调整置换:

(1)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调整导致原选址用地已不符合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的;

(2)原选址地块因城市建设及规划调整原因,需由政府依法收回使用的;

(3)因市政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留用地部分面积造成留用地无法开发建设的。

上述留用地,只落实留用地选址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可以重新选址;已落实留用地选址并已完善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调整置换,调整置换后原用地手续注销。

2.留用地重新选址或者调整置换的原则:

(1)重新选址或者调整置换的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2)原则上应在同一村集体范围内重新选址或者调整置换,如同一村集体范围内已没有可供重新选址或者调整置换的建设用地,可在全区范围内重新选址或者调整置换,也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的方式解决;(3)实行等值置换。

(三)留用地权益与开发建设管理

1.留用地权益

为了确保留用地安置的公平合理,除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已开发或者已按规定提交齐全开发建设审批资料的外,不论何时征地取得的留用地,统一设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服、住宅留用地的权益容积率上限为2.0(工业仓储用地不设定容积率,按用地政策及容积率控制规划确定)。留用地容积率为2.0或2.0以下的,留用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全部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留用地容积率超过2.0的,超过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归政府所有。

2.留用地开发建设

(1)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照政策规定自行选定合作开发建设单位。

(2)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征收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已经完善手续的,应当在本意见印发实施之后两年内动工开发建设;已选址未完善手续的,从完善手续之日起,两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除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等原因,经批准延期动工的以外,逾期未动工建设的留用地,由区管委会盘整收储。

盘整收储的留用地由区管委会依法公开出让,挂牌出让后,由区管委会支付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转让所得。

(3)按照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本意见印发实施后,商服、住宅留用地以及在征收土地中就地安排的工业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留用地,必须与征收土地合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留用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用货币支付或者用于置换物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用货币支付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后的30日内,将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让所得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用留用地转让所得置换物业的,拟置换物业评估价格不得高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评估权益价值。土地挂牌成交后,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留用地转让所得,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和扣除置换物业价值后,余款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4)不在征收土地中就地安排的工业仓储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让留用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全部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可以按照留用地开发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工业仓储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四)妥善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本意见所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合法征收集体土地、符合征地留用地安置政策规定,但尚未解决的征地留用地问题。

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征收集体土地未落实留用地选址的,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货币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评估时统一设定留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留用地位置与原征地位置相同;评估基准日为委托评估日;土地用途设定为商服、住宅用地;商服住宅比例设定为1:9;容积率设定为2.0;土地使用年限按商服、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不能解决的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解决。

(五)区土地、规划、监察、财政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留用地的监督和管理。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个人或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留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有关规定对留用地供应以及作价入股、联营合作、转让、租赁等进行审批、登记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改革宅基地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意见印发实施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补偿与安置,不再给予住宅房屋权利人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建房。

(二)宅基地补偿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住宅房屋,按宅基地权益面积计算补偿。被征收的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80平方米的,宅基地权益面积为80平方米;被征收的宅基地面积大于80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宅基地权益面积为100平方米;被征收的宅基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宅基地权益面积为120平方米。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一户一宅”的认定

1.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仲恺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惠仲农产权办〔2019〕9号)的规定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4)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5)属于农业户口并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曾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有责任田的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3.“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住宅房屋补偿认定程序为:

(1)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资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人员、村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查实;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4.“一户一宅”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有关产权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报建资料、批准文件等);

(4)“一户一宅”承诺书;

(5)其他有关资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对已经得到宅基地补偿(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住宅建设用地、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以后征地涉及房屋补偿时,除上次征地时安排的宅基地被再次征收的外,不再给予宅基地补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应当实时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妥善解决本意见印发实施之前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住宅房屋补偿而安排给权利人的房屋补偿安置建设用地(俗称“安置地”)问题。

为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房屋补偿安置建设用地,停止分户报建,不再办理规划、用地和施工审批手续,采用货币补偿或以地换房的方式盘整收储。

房屋补偿安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区管委会统一盘整收储后,按照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公开出让,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房屋补偿安置建设用地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房屋补偿安置建设用地补偿面积,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房屋补偿安置合同约定的用地面积。评估时统一设定房屋补偿安置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评估基准日为盘整收回日、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容积率为4.0,土地使用年限按相应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房屋补偿安置建设用地的权利人要求以地换房的,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和《仲恺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

五、解决个人建房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本意见所称个人建房用地,是指2006年5月30日以前,由原潼湖经济管理区、原华侨农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后分块售卖给个人的建房用地(俗称“地皮单”)。本意见所称个人建房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006年5月30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并缴清了购地款,且土地权属无争议;

(二)有当时的用地规划红线图,个人建房用地位置明确。

因“地皮单”不符合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本意见印发实施后不再给个人建房用地办理规划、用地和施工审批手续。

为解决个人建房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

本意见印发实施之后,由区管委会发布《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信息登记公告》,权利人应当在6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建房用地凭证、产权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办理个人建房用地信息登记,填写《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信息登记表》,如实填写个人建房用地报建、建设等情况。

权利人逾期未登记的,按照区管委会的规定处理。

所有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由区管委会统一盘整收储,统一依法使用。

未建个人建房用地权利人的权益价值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评估时统一设定个人建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评估基准日为盘整收回日、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为4.0、土地使用年限按相应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政府盘整收回个人建房用地土地时涉及的房屋,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2006年5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售卖给的个人建房用地(俗称“地皮单”),经批准后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六、切实解决闲置土地等问题

(一)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对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和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逐项登记,建立宗地数据库,依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制订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认真抓好落实。

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已供土地的监管,住宅用地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其他用地参照住宅用地执行。

坚决贯彻执行《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仲恺高新区“两违”存量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严厉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购买者:

根据《惠州仲恺高新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拟收集我区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报建、建设等信息,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购买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以及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相关的所有资料,到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信息登记表》。逾期未登记的,按照区管委会的规定处理。

一、2007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并缴清了购地款,且土地权属无争议;

二、有当时的用地规划红线图,个人建房用地位置明确。

若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购买者确有困难无法到指定地点登记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必须提供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购买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由其本人出具的委托书。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 月 日

惠州仲恺高新区个人建房用地(“地皮单”)信息登记表

购买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购买者住址

联系电话

购买价格(元)

售出方

□ 原潼湖经济管理区□原华侨农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

初次售出单位(公司)

购买日期

年 月 日

地块坐落

用地面积

(平方米)

权属资料

□购地合同 □收据 □政府批文 □用地红线图 □其他

规划报建

情况

利用现状

填报人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填报信息真实有效,若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填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道)核实情况: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惠州仲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一户一宅”认定表

项目名称: 征收编号: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主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本编号

房屋坐落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户口簿家庭其他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承诺

本人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本人确认本人与户口簿家庭其他成员同属一户,如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户主签名: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村委会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所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动迁组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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