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措施的更正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我局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433号)的基础上,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并联审批措施(穗规划资源字〔2019〕162号)。现对穗国土规划字〔2018〕433号文的内容及附件更正如下:
一、制定简化施工许可指引。
调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范围。
(一)属于使用新供应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提交用地预审意见(仅限政府投资类项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之一;
(二)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提交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权属证明书、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件之一;
(三)属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产证等文件之一。
(四)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社会投资类项目应在施工许可前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上述要求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注明。
二、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降低设计方案批复门槛,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或调整办事指南;推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制度,分类办理规划审批,调整相关办事指南。
(一)新建建筑工程
社会投资类中小型项目免于单独批复设计方案,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会投资类一般项目、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并联征询交通、人防等部门意见;规划明确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取消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可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事权分工
市局负责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和跨区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各区分局负责除第1项以外其余范围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名词解释
(1)中小型项目
可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设计条件记载的为准。
单幢中小型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2)产业区块范围
以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区块范围为准。
3.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及立案申请表详见穗规划资源字〔2019〕162号附件1、2。
(二)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除普通加建、改建、扩建(含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之外,还包括外立面整饰;危房原址重建、改建(包括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和轻微修缮以外的历史建筑、风貌建筑修缮。
1.事权分工
市局负责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和跨区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各区分局负责除第1项以外其余范围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及立案申请表详见穗规划资源字〔2019〕162号附件1和本文附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1.事权分工
市局负责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和跨区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各区分局负责除第1项以外其余范围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及立案申请表详见穗规划资源字〔2019〕162号附件1和本文附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随文注销穗国土规划字〔2018〕433号文。
附件: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办事指南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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