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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更新单元公共设施配置指引
目录
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一)幼儿园
(二)小学
(三)初中
(四)高中
二、社区级、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一)社区级公共设施
(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三、交通站场设施配置标准
(一)公交首末站
(二)社会公共停车位
(三)配建停车位,
四、市政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一)变电站
(二)垃圾转运站
(三)环卫工人作息室
(四)公共厕所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
(六)消防站
五、其他规定
前言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为促进城市更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承载力提升,彰显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内涵,结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特制定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及市政设施的配置标准。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出台后,与本指引内容不一致的,以《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为准。
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学校规划选址和建设规模应与其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相匹配,结合片区内学校分布情况及学位需求统筹确定。学校应独立占地,宜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位置,避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因教育设施整合调整撤并的学校原址,应继续作为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禁止商业开发,若由于周边环境影响确实不适合教育办学的,应论证说明。
更新单元(或大型改造片区,下同)内应按规划新增居住人口(对比原控规)进行学位校核。规划居住总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的更新单元,应按照规划总居住人口进行学位校核。
幼儿园需在更新单元内自行配套,小学、初中应在控规片区内统筹,高中在镇域范围内统筹。规划居住总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的更新单元,原则上应在更新单元内自行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有条件的宜设置高中。
经校核需在更新单元外统筹解决小学、初中学位,且规模超过6班的,应在单元划定阶段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
(一)幼儿园
新建幼儿园需独立占地(可不独立分宗),千人指标为45座,每班不超过30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0㎡,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
(二)小学
小学千人指标为95座,每班不超过45人。一般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8㎡,近期实施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5.3㎡,特别政策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2㎡。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若为寄宿制小学,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
(三)初中
初中千人指标为40座,每班不超过50人。一般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3㎡,近期实施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9.6㎡,特别政策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9㎡,若为寄宿制初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
(四)高中
高中千人指标为25座,每班不超过54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4㎡,若为寄宿制高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
表1教育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配置标准 | 幼儿园 | 小学 | 初中 | 普通高中 |
每班人数(座) | ≤30 | ≤45 | ≤50 | ≤54 |
千人指标 (座/千人) | 45 | 95 | 40 | 25 |
生均用地面积 (㎡/座) | ≥10 | 一般地区:≥18 近期实施:≥15.3 特别政策区:≥12 | 一般地区:≥23 近期实施:≥19.6 特别政策区:≥15 | ≥22 |
生均建筑面积 (㎡/座) | ≥8 | ≥7(若为寄宿制,则增加5㎡/座) | ≥9(若为寄宿制,则增加5.5㎡/座) | ≥14(若为寄宿制,则增加7㎡/座) |
注:特别政策区指用地紧张的中心区和TOD、高品质连片更新地区等高强度开发地区;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生均用地按照特别政策区的标准执行。
二、社区级、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一)社区级公共设施
1.社区公园。居住区每500米半径范围内应建设一处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设施配置应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居民散步与交往需求。规划布局应处理好与慢行交通、机动车交通的关系。
触发条件: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新增居住人口达到0.5万人以上或规划居住总人口达1万人以上的,须配置一处不少于6000㎡的社区公园。
校核标准:按照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总居住人口校核,人均指标1㎡。
校核范围:单元范围(大型改造片区)内的社区公园,包括现状已建成的、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以及拆除范围内贡献的。
2.社区体育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功能设置参照《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执行。
触发条件: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新增居住人口达到0.5万人以,上或规划居住总人口达1万人以上的,须配置一处不少于3000㎡的社区体育公园。
校核标准:按照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总居住人口校核,人均指标0.3㎡。
校核范围:单元范围(大型改造片区)内的社区体育公园,包括现状已建成的、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以及拆除范围内贡献的。
3.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单元划定阶段不需校核)。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2㎡。公共服务用房应集中设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公共厕所等设施,可设置小型商业设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及运营管理按照《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触发条件:更新单元(片区)规划新增居住人口达到0.5万人或规划总居住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的,应配置一处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可独立占地或附设。
校核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2㎡,若按原控规在拆除范围内落实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则可将原控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指标纳入指标核算。
4.社区中心。每3~5万居住人口应设置一处社区中心,居住人口1.5万人以上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社区中心,居住人口1.0万人以上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可设置一处社区中心。社区中心宜选址在居民出入方便的位置,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社区中心应复合设置,
功能由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和社区体育公园两部分组成,用地表达为C3+C4,用地规模不少于8000㎡,容积率1.0~2.0。
5.指标核算。社区中心用地按60%计为社区体育公园用地。鼓励社区体育公园与社区公园复合建设,指标可以统筹核算。周边社区公园及社区体育公园配套完善、覆盖率高的单元,可申请适当降低社区公园及体育公园的配置指标,节省的用地面积应优先安排其他的集中公共用地。
(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单元划定阶段不需配套)住宅项目的小区配套设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商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每宗用地规模大于等于1公顷的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均应配套以下设施:
1.文化活动室。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05㎡,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应包括老年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图书阅览室(不少于30㎡)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等设施。
2.户外体育活动场地。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总用地面积不少于500㎡。应包括儿童活动场所、健身广场、健身路径、羽毛球场、乒乓球台、健身器材等。
3.老年人日间照料室。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05㎡,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应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等相关功能用房设置。
4.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居住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最低不少于50㎡,每个单独开发项目均需配置。
5.居民议事室。建筑面积不少于50㎡。
三、交通站场设施配置标准
(一)公交首末站
以居住、商业、新型产业、交通枢纽或大型公建等功能为主的片区应考虑设置公交首末站。首末站选址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临近城市客运交通走廊,便于换乘;在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业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人群活动密集区,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规划总人口在0.7~3万人的居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公交首末站服务能力一般不宜大于3条线路,用地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运营的车辆总数确定,每辆标准车首末站的用地面积按90~100㎡/车计算,不具备停车功能的首末站面积800~1200㎡;考虑停车功能的首末站面积2000~4000㎡,重点区域的首末站需按照功能重新计算面积,首末站均允许采用附设等形式设置。更新单元(片区)规划总居住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应设置一处不少于800㎡的公交首末站。若按原控规在拆除范围内落实了公交首末站的,则可将原控规的公交首末站纳入指标核算。
(二)社会公共停车位
严格落实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控规中关于停车位配建的要求,社会公共停车场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0.8㎡/人,应结合交通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选址布局。
社会公共停车场可采用多种方式灵活设置,鼓励与公共绿地、文化、体育等公益性设施组合设置,允许采用地上、地下、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建设。
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相关标准及要求建设充电设施,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配比不低于25%。
(三)配建停车位
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按25~30㎡/个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35㎡/个计算。
表2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表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单位 | 标准 | 说明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居住用地(R)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2 | 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10%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8 | ||||||
R0 | 租赁住房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 | ||||||
R6 | R61 | 幼儿园用地 | 车位/100学生 | ≥4 | |||||
R62 | 小学用地 | 车位/100学生 | ≥1.1 | ||||||
R63 | 中学用地 | 车位/100学生 | ≥2.0 | ||||||
R64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车位/100学生 | ≥2.5 | ||||||
公共设施用地(C) | C1 | 行政办公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2 | |||||
其它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5 | |||||||
C2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 | ||||||
C3 | 文化设施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8 | ||||||
C4 | 体育用地 | 一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3.0 |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 ||||
二类体育馆 | 2.0 | ||||||||
C5 | 医疗卫生用地 | >300床的医院 | 车位/病床 | ≥0.6 | |||||
100-300床的医院 | 车位/病床 | ≥0.5 | |||||||
<100床的医院 | 车位/病床 | ≥0.3 | |||||||
独立门诊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2.0 | |||||||
C6 | C61 | 高等学校用地 | 车位/100学生 | ≥2.5 | |||||
C6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车位/100学生 | ≥2.5 | ||||||
C63 |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 车位/班 | ≥0.4 | ||||||
C64 | 特殊学校用地 | 车位/100学生 | ≥2.5 | ||||||
C65 | 科研设计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0 | ||||||
C7 | 文物古迹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12 | ||||||
工业用地(M)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2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2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2 | ||||||
M0 | 新型产业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 | ||||||
物流仓储用地(M) | W1 | - |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2 | ||||
W2 | - |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2 | |||||
W3 | - | 堆场用地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2 | |||||
绿地(G) | G1 | - | 公共绿地(公园) | 车位/公顷 | ≥0.8 |
注:1)除各单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车场外,有关部门应在市场、商业区、体育馆、影剧院、城市公园、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旁安排小型人、车流集散广场。
2)在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配建停车设施。
3)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4)纳入近期建设计划的轨道站点500米半径范围内可按照配建标准下限的80%折减。
5)城市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中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6)特殊情况用地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7)混合用地按比例加权配建停车位。
8)在满足常规停车位配建指标的情况下,鼓励增设机械停车位。
四、市政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一)变电站
变电站应按电力负荷预测、变电站供电能力等条件设置。电力负荷预测应充分考虑地区发展潜力,预留弹性。宜选用以下负荷预测方法: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法、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增长率法、电力弹性系数法、综合用电水平法、单耗法等。
变电站设置应避开重要军事设施、通信电台、电信局、机场导航台,避开易燃、易爆区和严重烟雾区,避免贴邻居住用地、幼儿园设施用地,避开滑坡、滚石、流沙、沼泽、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等。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等地区宜采用全户内式、半地下式变电站、附设式变电站。变电站的用地按照最终规模规划预留,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3各级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
变电站等级(kV) | 变电站形式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建议尺寸 长x宽(米x米) |
500 | 户外式 | 50000~100000 | - |
220 | 户外式 | 13000≦S≦30000 | 130x110 |
户内式 | 9000≦S≦10000 | 125x75 | |
全地下附设式 | 6000≦S≦8000 | 110x60 | |
110 | 户外式 | 6000≦S≦8000 | 100x75 |
户内式 | 4000≦S≦5000 | 85x55 | |
全地下附设式 | 3000 | 75x40 |
注:1)上述用地一般指变电站控制面积(平地),不含高压进出线用地;
2)全地下变电站若需要独立占地,面积宜参照户内式变电站面积执行。
(二)垃圾转运站
垃圾转运站应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垃圾生产量、垃圾转运能力等条件设置,选址应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生量多、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宜按1.0~1.3千克/日●人计算;小型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按800~1000米设置一座。规划总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的片区应增配一处用地规模不少于500m2的小型垃圾转运站。
表4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表
转运站类型 | 转运量 (吨/天)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与相邻建筑间距(米) | 绿化间隔带宽度(米) |
小型 | ≦100 | 300~1500 | ≥10 | ≥3 |
中型 | 100-450 | 1500-5000 | ≥15 | ≥5 |
大型 | >450 | >5000 | ≥30 | ≥15 |
(三)环卫工人作息室
规划居住人口0.8~1.2万人的片区应设置一处环卫工人作息室,提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功能,优先考虑与垃圾转运站或公共厕所组合设置。建筑面积一般为7~20㎡/处,并满足环卫工人人均建筑面积3~4㎡的要求。
(四)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设置应根据服务人流量和使用频率合理确定。城镇区域每平方公里应设置不少于3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一般为60~100㎡/处。居住小区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千人,车站、码头、体育场15~25㎡/千人,广场2~4㎡/千人,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千人。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
规划居住人口2~3万人的片区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回收站,一般建筑面积为60~100㎡/处,宜与小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和环卫工人休息房等组合设置。
(六)消防站
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消防站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执勤车辆主出入口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少于50米。
表5消防站设施用地与建筑指标表
序号 | 类别 | 用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1 | 一级普通消防站 | 3000~4500 | 1800~2700 |
2 | 二级普通消防站 | 3000~4500 | 1800~2700 |
3 | 特勤消防站 | 6700~9300 | 4000~5600 |
4 | 战勤保障消防站 | 7600~12000 | 4600~6800 |
五、其他规定
二类居住用地按照建筑面积120㎡/户、户均3.2人的标准核算居住人口;其他居住用地按照建筑面积300㎡/户、户均3.2人的标准核算居住人口。
除专门规定外,公共设施应设置在便于居民使用的区域。需编制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的各类更新单元要依据上述标准安排配置公共设施,其他未详细规定的公共设施应根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相关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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