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要求,现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的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投资类房屋建筑项目(无需人防工程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审批部门
市区两级规划资源、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
三、并联审批事项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四、职责分工
(一)规划资源部门负责该并联审批事项的牵头统筹和工作协调,负责办理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其中市级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和跨区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其中市级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的人防工程许可。
(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集成服务工作要求负责案件受理、案件分发、办结文书送达;负责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与上述部门业务办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五、审批时限
政府投资类项目并联审批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社会投资类项目并联审批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均自政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材料收取回执》起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
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流程
1.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附件2)要求进行网上或现场申请,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窗口受理案件后,政务中心窗口应当在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审批系统,将案件(含网上、现场申请材料)分别同步转送规划资源部门及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
(二)审批流程
1.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人防业务审批系统出具人防许可批复文件,审批结果同步传送至联合审批系统、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系统、全市电子证照库,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实施承诺制,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出具《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并同步传送至联合审批系统、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系统,规划资源部门凭通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后续按承诺时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开具日期起60个日历天内)及时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规划资源部门在收到案件后4个工作日(政府投资类项目为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同步传送至联合审批系统、全市电子证照库,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3.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完成办理结果或文书送达。
七、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同步征询人防意见
(一)受理流程
1.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附件2)要求进行网上或现场申请,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窗口受理案件后,政务中心窗口应当在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审批系统,将案件(含网上、现场申请材料)分别同步转送规划资源部门及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
(二)办理流程
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案件后6个工作日内通过人防业务审批系统反馈审查意见,同步传送至联合审批系统、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系统。
规划资源部门结合人防工程审查意见在收到案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系统反馈审查意见,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同步传送至联合审批系统、全市电子证照库,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政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八、其它
(一)征求意见、并联审批事项之间同步进行,申请人只需一次立案,递交一套申报材料,并联审批部门通过联合审批系统调阅申报材料。
(二)本通知自2019年5月13日起试行。在本通知印发试行前,已取得人防工程行政许可且仍然有效的建设项目,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无须按并联审批事项办理,但需提供已取得的批复文件。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立案申请表(含人防并联审批)
2.新建建筑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含人防并联审批)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5日
附件1
建筑工程报建类 表C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立案申请表
(含人防并联审批)
建设项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
建设区位 | □越秀区 □荔湾区 □海珠区 □天河区 □白云区 (□空港经济区范围) □黄埔区 □番禺区 □花都区 (□空港经济区范围) □南沙区 □从化区 □增城区 | |||||||||||||||
具体建设地址 | ||||||||||||||||
申 请 人 | 名称 (姓名) | 地址 | ||||||||||||||
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IC编码 | ||||||||||||||||
受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 手机: | ||||||||||||||
属性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驻穂部队 □其他单位 □个人 | |||||||||||||||
立 案 类 别(行政许可) | □并 联 审 批 |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 | □政府投资类项目 | |||||||||||||
□社会投资类 | □一般项目 | |||||||||||||||
□中小型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且为单幢中小型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 | ||||||||||||||||
□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 ||||||||||||||||
□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 ||||||||||||||||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修建防空地下室 | |||||||||||||||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 ||||||||||||||||
□地下空间兼顾人防 | ||||||||||||||||
□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 | □普通加建、改建、扩建(含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
□外立面整饰 | ||||||||||||||||
□危房原址重建、改建(包括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 ||||||||||||||||
□轻微修缮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
立 案 类 别(公共服务) | □新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 | □政府投资类项目 | ||||||||||||||
□社会投资类 | □一般项目 | |||||||||||||||
□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 ||||||||||||||||
□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 | □普通加建、改建、扩建(含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
□外立面整饰 | ||||||||||||||||
□危房原址重建、改建(包括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 ||||||||||||||||
□轻微修缮以外的历史建筑、风貌建筑修缮 | ||||||||||||||||
□模拟审批 | ||||||||||||||||
基本信息 | 用地许可证 | 地形图号 | ||||||||||||||
项目重点属性 | □国家重点 □省重点 □市重点 | 批准文件文号 | ||||||||||||||
项目现状 | □未开工 □正在施工 □已竣工 □已投入使用 | |||||||||||||||
项目概况 | □住宅(□保障性住房 □商品房 □个人住房) □公共建筑(□办公 □商业 □旅游 □科教文卫 □体育 □通信 □交通运输用房) □工厂 □租赁住房(□出让用地配建租赁住房 □既有房屋商改租 □更新项目配建租赁住房 □利用既有国有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历史建筑 □其他 | |||||||||||||||
规划部门历史审批及相关资料 | 立案所需文件内容(须参照立案标准规定填写) | 文件编号 | 份数 | |||||||||||||
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文号: | ||||||||||||||||
文书送达方式 | □直接到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 | |||||||||||||||
备注 |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2.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我委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委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 我单位(个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和技术审查图纸与报审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该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gzlpc.gov.cn/。
案件数据信息表(一)
建筑设计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资 质 等 级 | ||||||||||||
联系人 | 电话 | 资 质 证 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 地形图号 | ||||||||||||
规划技术明细 | 项目 | 名 称 | 幢 数 | ||||||||||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 指标 | 规划条件 | 本次报审 | 是否符合 | |||||||||
可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 □是□否□不涉及 | ||||||||||||
容积率 | □是□否□不涉及 | ||||||||||||
建筑密度(%) | □是□否□不涉及 | ||||||||||||
绿地率(%) | □是□否□不涉及 | ||||||||||||
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 | 其中 | 地上 | □是□否□不涉及 | ||||||||||
地下 | □是□否□不涉及 | ||||||||||||
其中(主要使用功能) | □是□否□不涉及 | ||||||||||||
□是□否□不涉及 | |||||||||||||
□是□否□不涉及 | |||||||||||||
停车 | 出租车临时上落客泊(个) | □是□否□不涉及 | |||||||||||
装卸货泊位(个) | □是□否□不涉及 | ||||||||||||
机动车泊车(个) | 地上 | □是□否□不涉及 | |||||||||||
地下 | □是□否□不涉及 | ||||||||||||
非机动车泊车(个) | 地上 | □是□否□不涉及 | |||||||||||
地下 | □是□否□不涉及 | ||||||||||||
二、公建配套 | 描述本次送审公建配套的类型、数量、规模、位置建设时序 | ||||||||||||
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 □是 □否 □不涉及 备注: | ||||||||||||
三、专业部门意见 | 功能名称 | 是否已取得意见 | 本次送审方案是否符合专业意见要求 | ||||||||||
人防工程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交通管理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航空控高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轨道交通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文物保护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公共安全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教育管理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市容环卫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其他: | □是□否□不涉及 | □是□否□不涉及 | |||||||||||
注:民用建筑按人防工程要求取得人防意见,其余只需对照规划条件明确要求取得的专业意见。 | |||||||||||||
四、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项目外立面景观效果和场地景观效果 | 是否经专家审查会审议通过 | □是 □否 □不涉及 | |||||||||||
本次送审立面与审定的外立面效果是否基本一致 | □是 □否 □不涉及 | ||||||||||||
是否征得地区规划师同意 | □是 □否 □不涉及 | ||||||||||||
是否征得场地景观规划师同意 | □是 □否 □不涉及 | ||||||||||||
备注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和技术审查图纸与报审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 (建筑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住宅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以及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填写以下表格
案件数据信息表(二)
住房结构比例统计
建筑设计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资 质 等 级 | |||||||||||
联系人 | 电话 | 资 质 证 号 | ||||||||||
住房类型 | □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房 □产业工人宿舍 □廉租房 □解困房 □其他 □租赁住房(□出让用地配建租赁住房 □既有房屋商改租 □更新项目配建租赁住房 □利用既有国有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 |||||||||||
单幢住房编号 | 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套型类别 | 备注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户数(户) | 所占比例(%) | ||||||||||
汇总 | ||||||||||||
说明 | 1.套型面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2.住房结构比例按照住宅建筑面积计算。 | |||||||||||
备注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和技术审查图纸与报审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 (建筑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民用建筑申报人防意见需填写以下表格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1 | 建设单位名称 |
| ||||||||||||||
2 | 建设单位地址 | |||||||||||||||
3 | 建设单位工程地点(工程坐标) | 行政区 |
| |||||||||||||
X: Y: | 行政街 | |||||||||||||||
4 | 联系人 |
| 手机 |
| 电话 |
| ||||||||||
5 | 工程项目名称 |
| 总建筑面积m2 |
| ||||||||||||
6 | 建 筑 物 分 类 | |||||||||||||||
单体编号 | 建筑物性 质 | 栋数 | 层数 | 首层面积(m2) | 标准层面积(m2) | 地面总建筑面积(m2) | 基础埋深是否超过三米 | |||||||||
7 | 拟建防空地下室的位置 | 平时功能 | ||||||||||||||
8 | 核查早期人防工事 |
附件2
新建建筑工程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含人防并联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 名称 | 同步征求意见 | 并联审批 | |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 | (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三)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实施 编码 | 1144010035574319603442100000041 | 11440100355743196030114009001 | 11440100007483009H30162005001、11440100007483009H30162005002、11440100007483009H3442100000004 |
实施 主体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 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收费 标准 | 不收费 | 不收费 | 不收费 |
设立依据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条
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八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二条
6.《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7.《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三十九条
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9.《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大点第(二)小点
(三)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第四十五条;
5.《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答复》(穗价函〔2011〕725号) 第一、二、三条。
类别情形、办理期限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
类别情形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
新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 | 政府投资类项目 | 10 | |
社会投资类 | 一般项目 | 10(含征询意见) | |
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 4(含征询意见) |
(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类别情形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调整 | 政府投资类项目 | 8 | |
社会投资类 | 一般项目 | 4 | |
中小型项目 | 4 | ||
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 4 | ||
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 2 |
注:1.中小型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且为单幢中小型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2.产业区块范围:由市政府批准的范围。
(三)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类别情形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修建防空地下室 | 3 |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 3 | |
地下空间兼顾人防 | 3 |
受理条件
(一)按办事指南,备齐所有材料。
(二)请在办理相关业务前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到“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gdtz.gov.cn/>)申请项目代码,经审核通过后提出业务申请。对未获取项目代码的在建项目,按上述方式进行历史项目赋码。”
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工程建设统一门户(http://lhsp.gzonline.gov.cn/),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别,上传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案件送交内部办理部门进行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准予许可的拟办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许可的拟办意见。
4.决定。办理的处(科)室将案件呈批给具有审批权的领导审定签发。
5.出文制证。领导审定后,办理部门将案件移送窗口部门出文制证或由办理部门出文制证。
6.文书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邮件送达。
7.批后公布。申请人接到通知后领取公布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备齐申请材料,根据事权分工,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或者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已实行集成服务的区局)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案件送交内部办理部门进行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准予许可的拟办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许可的拟办意见。
4.决定。办理的处(科)室将案件呈批给具有审批权的领导审定签发。
5.出文制证。领导审定后,办理部门将案件移送窗口部门出文制证或由办理部门出文制证。
6.文书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邮件送达。
7.批后公布。申请人接到通知后领取公布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
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式和份数 | 规范化要求 | 材料来源 |
通用材料: | ||||
立案申请表 | 原件 [1份] | ①可在网上下载填写 ②应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申请人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 |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其中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人员复印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其中本市签发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事业单位可提交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登记证照: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 |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提供此项) | 原件[1份] | 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某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 申请人 | |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提供此项) | 复印件[1份] | 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等,其中身份证可选择提供原件核验,或提供复印件。 | 申请人 | |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时应提供本项) | 原件 [1份] | ①应当明确委托代办事项内容、权限、期限、1-2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②应由委托人(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③委托人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事业单位除外。 | 申请人 | |
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时应提供本项) |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 | 指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其中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核验,无须提供复印件。 | 代理人 | |
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 复印件[1份] | 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 设计单位 | |
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
总平面、设计方案 | 原件[2份] | 1.主要包括:总平面图(首次申报的范围应为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蓝图);总平面彩色示意图(采用A3幅面图纸);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多角度实景融入图。 2.总平面图应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可以以1/2000现状地形图替代。 3.建设单位用经技术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密的电子报批文件晒图。 | 设计单位 | |
建设工程电子报批文件(当调整不涉及面积变化时,无须提供) | 电子件[1份] | 1.提供技术审查平台编号则可视为已提交; 5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工程无需提交(住宅类除外)。 2.电子报批文件应经规划指标技术审查通过并加密。 3.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 4.BIM 三维模型电子文件。(可选) | 设计单位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 | 原件[1份] | 1.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时,仅首次送审和涉及总平面调整时需提交。 2.提供技术审查平台编号则可视为已提交; 5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工程无需提交(住宅类除外)。 3.报告应符合国规部门制定的版面格式以及内容要求。 | 技术审查机构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的用地证明材料、规划条件和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文) |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或文证编号 | 1.规划条件应在有效期内;2006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2.5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工程不需提交规划条件。 3.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包括:属于使用新供应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提交用地预审意见(仅限政府投资类项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书等文件;属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房产证等文件。 | 规划部门 | |
规划条件及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 复印件[1]份 | 无 | 相关部门 | |
历次规划批复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料 | 复印件及扫描件[1份] | 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 | 相关部门 | |
建筑景观效果专家评审通过意见书或会议纪要(位于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项目) | 复印件[1]份 | 无 | 申请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交收据(属于违法建设并经处理完毕的,应当提交此项) | 复印件[1份] | 无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提供此项) | 原件[1份] | 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说明公示主要情况。 | 申请人 | |
发改部门相关立项文件 (仅限政府投资类项目提供) | 复印件[1份] | 无 | 发改部门 | |
申报调整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
调整前后对比图 (仅限申报调整时提供) | 原件[1份] | 无 | 申请人 | |
调整的依据文件 (仅限申报调整时提供) | 复印件[1份] | 调整依据主要有:(1)因上层次规划批复文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批复文件及附图;(2)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3)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 相关部门 | |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仅限申报调整时提供) | 须调整部分图纸原件[1份]及文证编号 | 无 | 规划部门 | |
调整涉及的产权人(买受人及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仅限申报调整时提供;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提供此项) | 复印件[1份] | 无 | 申请人 |
(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式和份数 | 规范化要求 | 材料来源 |
除提交上述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所需材料以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 原件 [2份] | 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制作完成。 | 技术审查机构 |
(三)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式和份数 | 规范化要求 | 材料来源 |
1 |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 在线填写和打印,可与规划许可合并委托。 | 申请人 |
2 |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 原件[1份] | 在线填写和打印(www.gzccad.gov.cn) | 申请人 |
3 | 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函 | 原件[1份] | 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地下室概况等。 | 申请人 |
4 |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 原件[1份] | 申请小区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还需提交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说明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时序;必须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统筹于后期建设的,前期的应先同步缴纳易地建设费。 | 设计单位 |
5 | 规划批复(含附图)及方案蓝图 | 复印件、加盖公章;方案蓝图需原件[1份] | 方案蓝图包括单体建筑平、立、剖及总平面图。电子文件可由规划部门并联共享。 | 设计单位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
1 |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 在线填写和打印。可与规划许可合并委托。 | 申请人 |
2 |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 原件[1份] | 在线填写和打印(www.gzccad.gov.cn) | 申请人 |
3 | 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函 | 原件[1份] | 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易地建设的原因以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等。企业项目可享受92折。 | 申请人 |
4 | 规划批复(含附图)及方案蓝图 | 复印件、加盖公章;方案蓝图需原件[1份] | 方案蓝图包括单体建筑平、立、剖及总平面图。电子文件可由规划部门并联共享。 | 设计单位 |
5 | 承诺函 | 原件[1份] | 建设单位承诺在《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后60个日历天内缴纳易地建设费。 | 申请人 |
6 |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技术资料 | 原件[1份] | 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技术资料等 | 设计单位 |
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项目许可 | ||||
1 |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 在线填写和打印,可与规划许可合并委托。 | 申请人 |
2 |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 原件[1份] | 在线填写和打印(www.gzccad.gov.cn) | 申请人 |
3 | 申请修建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的函 | 原件[1份] | 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概况等。 | 申请人 |
4 | 规划批复(含附图)及方案蓝图 | 复印件、加盖公章;方案蓝图需原件[1份] | 方案蓝图包括单体建筑平、立、剖及总平面图。电子文件可由规划部门并联共享。 | 设计单位 |
新建建筑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流程图
(含人防并联审批)
(社会投资类一般项目、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新建建筑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流程图
(含人防并联审批)
(政府投资类项目)
办事窗口: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驻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501-511
咨询电话:020-12345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交通指引: 公交路线:40路、40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地铁路线: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旁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办理地址: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3-7号
咨询电话:020-83606121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乘坐27路, 在正骨医院站下车,步行至成悦大厦;地铁线路:乘坐地铁2号线(嘉禾望岗方向), 在纪念堂站下车(D2口出)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
办理地址: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4号窗
咨询电话:020-66662362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37路(东山口-广东商学院)、206路(赤沙市场-滘口客运站)、264A路(珠影-仑头)以上公交车在台涌站下车后前行约50米即到;地铁线路:8号线赤岗站C1出口赤岗公交站换乘上述公交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办理地址:荔湾区逢源路128号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28和29号窗口
咨询电话:020-81006325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公交25路在逢源路站下车,走15分钟左右;地铁线路:一号线长寿路恒宝广场,走10分钟左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办理地址: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26-529窗口
咨询电话:020-37690395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天河软件园管委会站,车次:355路; 494路; 494A路; 497路; 581路; 774路; 776路; 901A路; 902路; 903路;B4路;B26路; 夜38路,步行30米左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办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61号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201号~206号
咨询电话:020-86055610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交通指引:
白云区政务中心公交站(机场路南往北方向):244、244A、251、254、268、280、298、510、511、523、702、704、807、807A、810、886、886A
白云区政务中心公交站(机场路北往南方向):32、58、58A、244、244A、251、254、268、280、298、510、511、523、702、704、807、807A、810、886、886A
远景路公交站:32、58、58A、475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办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B区6号窗口
咨询电话:020-82111600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5:00(法定节假除外)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366、395、506、508、534、573、575、943、944,至萝岗市民广场站下车;327、391、392、395、506、508、534、575、943、944A、944、948、B24路、科学城3号交通专线,至演艺中心北门站下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六号线至萝岗站(c出口)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办理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百合路36号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5-8号窗
咨询电话:020-37736816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假期除外),周五下午16:30停止对外服务
交通指引:公交线路:花6路、花25路、花31路公交车骏壹万邦站;
地铁:花都广场站C出口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办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建设工程大厅国规业务窗口1-3号窗口
咨询电话:020-84690912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番禺广场站,车次:番126路; 番160路; 番162路; 番1路; 番26路; 番29路; 番68路; 番6长线; 番6路; 番93路; 番禺11路(步行至番禺区政府南门进入西副楼)约10分钟;地铁线路:地铁3号线,番禺广场站D出口,(步行至番禺区政府南门进入西副楼)约10分钟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办理地址: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E区)3楼综合窗口50号至58号
咨询电话:020-39053262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30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乘坐南12路、南38路, 在蕉门地铁站下车,步行10分钟;地铁线路:地铁4号线(金洲方向), 在蕉门站下车(A口出)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办理地址: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联合审批国土规划窗口
咨询电话:020-82628531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4:30-17:30,周五下午14:30-17:30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增城110路、增城6路、增城1a路、增城1b路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办理地址:从化区街口镇河滨北路128号从化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11窗口
咨询电话:020-87956501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14:00-17:30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乘坐从化2路、4路、5路至政务服务中心站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建设局
办理地址:花都区空港大道9号空港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园A4栋二层空港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咨询电话:020-36067509
监督电话:020-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交通指引: 公交线路:乘坐708路、空港1路至空港政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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