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增府〔2019〕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 第1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等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府〔2017〕9号)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手续。投资估算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由各镇街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内部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不需单独核准。
二、项目概算和预算合并评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区财政部门不再开展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直接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规定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无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三、本补充通知未明确事项,仍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府〔2017〕9号)规定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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