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办法》《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政务办﹝2018﹞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办法》《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13日
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多规合一”管理,统筹和规范我市空间性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全市一张蓝图干到底,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生成和联合审批。
本办法规定的空间性规划编制与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应与国家、省有关“多规合一”技术标准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各部门空间性规划,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和“多规合一”“一张图”,协调各类空间性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与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本办法所称“空间性规划” 是指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工业和信息化、 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水务、交通、供电、消防、城市管理、民政、司法、商贸等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类规划。
第四条 “多规合一”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协同、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全市“多规合一”议事协调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监督,负责“多规合一”相关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第七条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空间性规划的“多规合一”“一张图”合规性审查、“多规合一”“一张图”的构建、动态维护及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及项目代码等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简化、优化的统筹协调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职责,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协同做好“多规合一”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空间性规划编制和信息共享工作,并按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的相应工作经费,市国土规划委负责统筹协调并配合相关部门关于工作经费的申请。
第二章 “多规合一”“一张图”的构建
第八条 以“统筹规划”和“规划统筹”为原则,以“规划引领、平台整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为工作思路,从规划内容、信息平台和协调机制等方面入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引领,构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各部门专业规划协调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
第九条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载体,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联动、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落实的、应用于日常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多规合一”“一张图”。
第十条 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应以“多规合一”“一张图”为工作底图,确保各专项规划坐标统一、机制统一、标准统一、成果统一。项目策划生成和行政审批应以“多规合一”“一张图”合规性审查为依据,落实规划目标指标、空间布局和要素配置,实现优化空间布局,有效配置各类资源。
第十一条 以信息平台和制度建设为基础,通过空间性规划的编制、更新、入库,以及经策划生成建设项目的入库,实现“多规合一”“一张图”动态维护和实时更新。
第三章 空间性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空间性规划应通过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向市国土规划委申请调取“多规合一”“一张图”作为工作底图,遵循统一的编制标准和坐标系统,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内容应当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空间性规划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国土规划委组织审查后报批。
审查内容包括与“多规合一”“一张图”的合规性审查及上网入库的数据格式审查等。经审查与“多规合一”“一张图”相矛盾的,由市“多规合一”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规划成果应当自审批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编制单位报送市国土规划委,所报送的规划成果应满足成果上网格式。市国土规划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成果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
规划成果涉密的,由组织编制单位脱密处理后入库。
第十五条 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空间性规划编制、市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区政府对本区空间性规划编制、区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并抄送市国土规划委。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空间性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规划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调整以及经评估后确需修改等情形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后,应当自审批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规划成果报市国土规划委,动态更新至多规合一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若发现涉及空间的专项规划存在矛盾,应及时上报市“多规合一”议事协调机构协调。
第四章 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汇集空间性规划数据、城市现状数据、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业务审批数据和基础地理数据等,支撑部门协同、信息共享、项目审批、评估考核、实施监督、服务群众。
第十九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参照平台中各类法定规划信息,开展各类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和协调,衔接协调各类规划控制线,对“一张图”实施动态更新和实施管控,实现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一致,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内容按照既定规划“三区三线”空间格局和主体功能布局落地实施。
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与市政务办的联合审批系统和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管理系统对接。市、区两级各有关审批部门的业务审批系统应当与联合审批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多规合一”有关部门应遵循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接入和交换,共同支撑“多规合一”工作。
第二十条 市国土规划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多规合一”信息共享目录,明确共享信息名称、数据标准、提供单位、提供方式、更新时限和授权使用范围等,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多规合一”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提供符合平台数据标准要求的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因故需要停止提供数据的或者调整更新周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向市国土规划委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进行上网入库格式审查,符合信息共享目录要求的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不符合的,退回责任部门修改后重新提供。
第二十三条 各区、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使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中的信息资源,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多规合一”信息共享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络员,保障共享交换及时规范。人员名单需报市国土规划委备案,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国土规划委。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可供共享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国土规划委提出调整信息共享目录的申请,市国土规划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多规合一”信息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程序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云服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云服务基础设施满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市国土规划委负责保障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接入平台的各部门负责保障各自系统产生和推送数据的信息安全工作并严守工作秘密,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平台流转。
使用平台的各部门在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信息的过程中,应遵循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于“多规合一”信息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以提交市国土规划委协调解决。市国土规划委可通过联席会议、召集有关单位讨论、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共享工作情况通报机制。各部门每季度向市国土规划委报送一次“多规合一”信息共享应用情况。市国土规划委定期对信息共享工作进行检查,发布信息共享工作通报。
市国土规划委应定期组织对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信息进行梳理,清理已失效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由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平台的服务器、存储及网络等基础设施由市政务云服务平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建设项目生成和审批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的要求,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和联合审批系统,再造行政审批流程,优化行政审批环节。
第三十一条 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组织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牵头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进行策划生成,完成策划生成后,方可启动正式审批申报程序。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具体实施,由市国土规划委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提出意见,明确项目建设条件。
各部门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策划生成阶段的意见相抵触。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与“多规合一”“一张图”不符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协调。
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的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实时共享、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审批、注重监管、绩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整体审批效率。
第三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已公布的审批事项、材料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依法实施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确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分阶段的牵头单位。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各审批部门对受理清单和样表实行标准化、精简化改造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一表制、材料精简复用、审批信息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共享等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前台综合受理、统一平台联审、统一平台数据汇集、统一窗口出件的跨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者网上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审核、出具审批意见、存档;
(三)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后,纸质结果交统一收件窗口送达,并同步将电子审批结果推送至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更新“多规合一”“一张图”的项目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并公开审批进度。
第三十七条 联合审批过程中因审批权限划分、意见争执等问题,由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公布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规范各项中介服务、业务评审、现场勘察等技术环节的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公布办事指南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录。
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将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机构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审批阶段,各审批决定书需同步通过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后生成电子证照,且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凡已生成电子证照的,除对证照信息存疑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出具纸质文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期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完善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诚信档案,将项目建设单位诚信记录、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与行业监管结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应当包括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并将经审核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法。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将空间性规划报市国土规划委组织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对空间性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空间性规划报送市国土规划委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间性规划的;
(五)未将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和审批纳入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不接收、不处理或者拖延提供接受处理信息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擅自调整审批流程的;
(八)未建立部门的业务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的对接与信息共享,经市“多规合一”议事协调机构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上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