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仲更新发〔2018〕4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有关单位:
《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反馈。
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
2018年7月18日
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指导性范本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函〔2017〕1029号)等政策规定要求,为加强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仲恺高新区内经批准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是全区城市更新机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依据。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坚持务求实效原则。监管责任主体应密切配合,以规范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为目标,对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批后改造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工作有力度有效果。
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监管时,应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群众满意度;坚持服务与保障相结合,正确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把握工作重点和节点,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保障,实现项目推进与服务保障同步。
第四条 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统筹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城市更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依职责协同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工作。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作为责任主体与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各园区、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做好本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按照签订的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履行接受监管的义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旧村庄改造类(含旧村庄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微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以下监管内容:
(一)村企合作开发企业引入;
(二)实施分期建设、安置签约及房屋拆迁;
(三)复建安置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五)安置房建设进度;
(六)公建配套设施优先建设和移交;
(七)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
(八)改造过程按规定程序表决情况;
(九)改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社会风险防范;
(十一)项目投资和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十二)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七条 旧厂房改造类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以下监管内容:
(一)按规定要求时间开竣工;
(二)项目实施进度;
(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
(四)项目投资和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五)产业引入和提升;
(六)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场地调查评估工作;
(七)已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
(八)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八条 旧城镇改造类(含立面整治改造,老旧社区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以下监管内容:
(一)建设或分期建设实施情况;
(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
(三)拆迁安置;
(四)复建安置资金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
(五)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
(七)产业引入和提升;
(八)社会风险防范;
(九)项目投资和改造成效有关数据;
(十)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九条 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应与镇(街道)、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济发展、环保、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信息互通,必要时可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批准(旧村全面改造方案批准生效)后3个月内,由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与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责任义务,并加强巡查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书面函询监督方式,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发送书面信函,了解实际情况,督促其整改。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在收到函询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采取现场巡查的方式,对批后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掌握项目改造实时动态,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和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确保用地土壤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 为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在尊重改造项目主体意愿的前提下,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主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行政审批手续时,须提交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出具的意见书。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可以工作简报、数据报表等形式,定期通报城市更新工作创新举措、重点项目进展、财政资金使用进度、更新改造成效及经验等,促进城市更新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应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以半年、年度为期,统计各镇(街道)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实际出让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各镇(街道)、区直及仲恺各有关单位通报,内容应包括:统计周期内城市更新项目的地块位置、改造面积、改造主体、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金等。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不能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供地手续的或因政府原因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供地手续的,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提前30日向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申请延期。
第五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制定改造实施计划,由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对落实监管协议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城市更新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诚信档案。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的,按规定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岗位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的单位对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巡查,加强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应建立改造项目资料档案数据库,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录入收集的项目信息。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要求,2017年3月14日前批准实施的、未完成更新改造的项目,不需要签订监管协议,但仍须接受监管;2017年3月14日后批准实施的更新改造项目,一律要求签订监管协议,批后3个月内没有及时签订协议的,须补签监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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