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东府〔2018〕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山、大岭街道办事处,宾察、港口管委会,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业经十届4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惠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 1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拟定发布征地预告;

2.拟订征地公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 审查、报批工作;

4.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会,下同)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

5.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会同县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进行地类核查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6.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7.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等有关部门,

8.负责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及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清算和拨付等工作;

9.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向镇人民政府拨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及工作经费等;

10.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

11.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及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征地工作情况;

12.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评估、测绘、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依法、择优选定入库机构,建立和完善入库机构的选定、考评、奖励、管理等机制,入库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13.根据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在评估、测绘、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依法选取征地项目需要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建立前可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东分中心或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依法选取。

14.根据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可在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选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审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征地成本。审核完成后按规定送县财政部门审查。

15.参与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及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认定;

16.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管理、 检查和监督工作。

17.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国土资源所需参与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现场清点、丈量、调查、核实、登记等工作。

(二)县住建部门职责。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具体征地项目的留用地;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进行安置房用地选址、确认及用地红线图的划定;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进行房屋合法性认定。

(三)县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四)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调查和核实应安置人数和资格认定;

2.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对拟地类核查认定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支持性材料后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调查 核实;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造册登记;将登记补偿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被征地现场、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审查确认和证据保全;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登记、确认、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5.负责对用地红线范围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细划所涉村组的界线并审核其土地面积提交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6.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公证部门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及认定抢种、抢建行为的依据;

7.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8.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9.负责征地预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表、评估表、认定表、听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的张贴、公示、送达;

10.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房屋的“住改商”认定;

11.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12.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偿工作;

13.负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工作;

14.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测量费、评估费、工作经费等资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工作进度拨付。所有纳入征地成本的资金均拨入当地财政所专用存款账户,当地财政所应当分别设立征地补偿及相关工作费用的专项科目和台账,用于核算征地成本资金的收支情况;

15.与县土地行政主管依法选定的评估、测绘、法律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初步审核后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测绘机构出具的成果进行初步审核后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估、测绘、法律等服务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16.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并组织同级城管、住建、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抢种、抢建行为进行认定;

17.负责对已完成征收补偿土地的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

18.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19.依法协调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县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

20.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21.负责每月不少于两次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征地补偿相关情况。

(五)县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国资、市场监管、法制、公用事业、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司法、人社、住建、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县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的具体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由县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社、海洋、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

县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项目、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资金的拨付、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县征地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征地工作情况,对征地项目进行监督 检查,并进行年中和年度检查。

县征地监管机构的具体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第五条 征地工作一般程序如下:

(一)征地预告

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预告,在镇人民政府、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并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二)勘测定界和现状拍录。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同时,镇人民政府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县公证部门对用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及认定抢种、抢建行为的依据。

(三)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住建、城管、司法、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实施以下征地补偿登记等工作:

1.负责调查和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2.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丈量、清点、标图、拍照、造册登记;将登记补偿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被征地现场、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示,拍照、审查确认和证据保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3.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登记、确认、补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清点、 登记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具体由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县公证部门应当配合征地工作,依法公证。

(四)征地报批及公告。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时,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征地公告。

(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标准,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事项,并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听证。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 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收到告知后5个卫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应当附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应当附送听证笔录。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 方案的实施。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的规定,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 组和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镇人民政府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内容。

镇人民政府负责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书。

(十)兑付征地补偿费,交付土地。

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实名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侵占征地补偿费。镇人民政府无法按规定程序支付补偿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领取补偿款,经过多次协商未成,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

2.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不清或存在争议、地址不详、失踪、 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且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3.因承包合同等原因,有多名明确的权利人但无法界定分配比例的;

4.其他依法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况。

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镇人民政府应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资金结算,再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县财政部门(或建设项目单位)进行补偿资金结算。

(十一)征地补偿资料归档。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档案,征地补偿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一份完整的征地补偿档案资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镇人民政府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逾期未完成搬迁的,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书面意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强制执行交出土地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第八条 每个征地项目予以补偿的边角地面积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5%,具体由镇人民政府统筹实施。边角地实行只补不征,只对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不作留用地、社保和其他安置补偿。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 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由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予以征收补偿,每块夹心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5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夹心地征收补偿款后,应当将土地交给用地方管理使用,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未供应土地之前,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

第十条 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不计提工作经费。

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巳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二)对已征收集体土地进行清场清表;

(三)对已征收集体土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清场后需要围蔽管理的, 由镇人民政府实施,围蔽费用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资金预算方案征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围蔽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拨付镇人民政府,纳入供地成本。单独选址项目或非政府公建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围蔽。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照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5%计提征地工作经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有关标准计提征地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征地中心、国土资源所)30%;镇人民政府(含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70%。

征地工作经费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工作进度向使用单位支付,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30%的工作经费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解决镇人民政府征地项目工作经费不足。

第十三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群众工作的费用支出;

(二)用于征地工作需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及其他单位抽调人员,原单位未发放部分的出勤补贴、生活补贴等;

(三)用于征地期间,征地工作人员的误餐等费用支出;

(四)征地工作中的日常办公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交通设备购置及交通补贴费用;

(五)征地工作中的治安巡逻经费及治安设备购置经费;

(六)协调与征地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费用支出、编制补偿费用预算;

(八)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支出。

征地工作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严格审批、合理支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镇人民政府在制订补偿预算方案和清点登记时,可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预算和清点,费用从其征地工作经费中列支。委托时可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征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惠东县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l执行。

第十五条 《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认定办法:

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认定,共同出具房屋认定意见,认定后给予办理补偿登记。

经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

征地项目没有建设安置房而无法确定安置房评估单价的,可以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住宅房屋(带电梯)月租金单价(按附件2惠东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300倍作为安置房评估单价。

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安置房置换办法如下:

(一)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2.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3.单栋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小于360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36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4.没有证载建筑面积的住宅房屋和《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类住宅房屋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补偿的,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但单栋房屋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住改商 ”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限时搬迁奖励等费用不得用于计算安置房置换面积。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以同一评估时点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补足差价;当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时, 高出部分由镇人民政府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 “住改商”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限时搬迁奖励等费用可用于补足差价。

第十九条 根据就近原则选址建设安置房,县住建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安置房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约定,由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交付手续。

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安置房选址时的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条 惠东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经营性(含住改商)房屋权利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和仓储用房权利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对经营性〈含住改商)房屋或者工业和仓储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不是以经营性(含住改商)房屋或者工业和仓储房屋,主要为生产经营场地的种植业、养殖业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预告发布之前,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所有且符合“一户一宅 ”,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 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 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费用后给予补偿;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等。

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办法认定后给予补偿。

经认定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独生子女的, 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 也可单独立尸;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第二十四条 《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认定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下列资料之一: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房屋建设批准文件;

(四)宅基地所在村组区域规划、“ 一户一宅 ”承诺书、用地面积等资料。

不能提交上述原件资料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宅基地上的房屋基础按《暂行办法》附件 3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征地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个案问题, 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征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单独选址和非政府公建项目的用地单位同意),超过正常补偿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或者单独选址和非政府公建项目的用地单位)拨付给镇人民政府,再由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上述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征收或项目建设涉及的三改工程(改路、改水、改沟渠),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统一登记汇总。

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共同协商确定“三改”方案。“三改”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与原规模、标准和功能基本相同的原则。

“三改”工程涉及补偿的,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实施补偿,补偿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与权利人签订三方补偿协议,补偿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已部分实施征地补偿的项目,根据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原规定实施或者按《暂行办法》实施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告但未实施征地补偿的项目,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补偿。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征地流程及相关文书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另行印发。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县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惠东县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2.惠东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3.惠东县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标准

     4.惠东县人工栽种松树(湿地松、加勒比松、湿加松)补偿标准

     5.惠东县海水养殖产品补偿标准

   6.惠东县盐田补偿标准

   7.清点工作收费标准


附件1

惠东县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月)

序号

镇(街道、度假区)

土地类别

区域

农村集体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1

平山街道

六类

Ⅰ类

930

2

巽寮度假区

六类

3

港口度假区

六类

4

稔山镇

六类

5

平海镇

六类

6

大岭街道

六类

Ⅱ类

700

7

吉隆镇

六类

8

黄埠镇

六类

9

铁涌镇

六类

10

白花镇

七类

Ⅲ类

580

11

梁化镇

七类

12

多祝镇

七类

13

安墩镇

八类

Ⅳ类

470

14

高潭镇

八类

15

白盆珠镇

八类

16

宝口镇

八类

  备注:本标准仅适用于按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


附件2

惠东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经评估公司对惠东县全域各用途的房地产租金调查分析、整合测算惠东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如下:

(一)商业用房租金价格。

1.商铺用房租金价格。

商铺类房屋租金分为临街一层商铺租金和二层商铺租金两部分。

(1)依据惠东县临街商铺的具体分布情况,确定临街一层商铺租金价格如下:

表一(1)惠东县临街一层商铺租金路线价表

(元/平方米月)

序号

镇(街道、度假区)

路段名称

路段起止

租金

价格

1

平山街道

东华路

北至惠东大道,南至解放中路

160

2

平山街道

解放中路

北至人民路,南至新平大道

120

3

平山街道

新平大道2

东至解放中路,西至华侨城大道

90

4

平山街道

建设路

东至新平大道,西至人民路

120

5

平山街道

华侨城大道

东至新平大道,西至江南路

100

6

平山街道

新平大道1

东至惠东大道,西至解放中路

80

7

平山街道

解放南路1

北至新平大道,南至象棋路

50

8

平山街道

康华街

北至惠东大道,南至建设路

60

9

平山街道

惠东大道4

东至新平大道,西至东湖一路

60

10

平山街道

营盘路

北至解放中路,南至新平大道

50

11

平山街道

人民路

北至惠东大道,南至规划路

120

12

平山街道

松岭路

北至惠东大道,南至建设路

70

13

平山街道

新平大道3

北至华侨城大道,南至河北一路

70

14

平山街道

红荣街

东至松岭路,西至人民路

60

15

平山街道

惠东大道3

东至东湖一路,西至沿江南路

50

16

平山街道

解放北路

东至人民路,西至规划路

50

17

平山街道

解放南路2

北至河南路,南至规划路

50

18

平山街道

惠园路

东至后园路,西至解放南路

60

19

平山街道

莲花东路

东至惠东大道,西至红莲路

40

20

平山街道

惠东大道5

东至蕉田路,西至新平大道

50

21

平山街道

东湖二路

北至莲花中路,南至惠东大道

50

22

平山街道

飞鹅路

东至蕉田路,西至惠东大道

50

23

平山街道

新平大道4

北至河南路,南至环城南路

50

24

平山街道

蕉田路

东至飞鹅路,西至惠东大道

70

25

平山街道

惠东大道6

北至蕉田路,南至银基大道

50

26

大岭街道

前进路

北至规划路,南至惠东大道

30

27

大岭街道

平沙大道2

东至惠东大道,西至大昌路

60

28

大岭街道

惠东大道2

东至沿江北路,西至平梁路

40

29

大岭街道

平沙大道l

东至规划路,西至惠东大道

60

30

大岭街道

平梁路

北至规划路,南至惠东大道

40

31

大岭街道

惠东大道l

东至平梁路,西至规划路

30

32

大岭街道

东进大道

北至盈基酒店路口,南至惠东大道

45

33

吉隆镇

吉圣东路

西至吉圣西路,东至广汕路

60

34

吉隆镇

人民路

北至广汕路,南至文明九路

80

35

吉隆镇

明珠路

北至广汕路,南至人民路

90

36

吉隆镇

光明路

西至人民路,东至明珠路

70

37

吉隆镇

鞋城大道

北至广汕路,南至文明九路

40

38

吉隆镇

广汕路l

北至金华四路,南至沿河东路

50

39

吉隆镇

沿河东上路

北至规划路,南至广汕路

40

40

吉隆镇

沿河西上路

北至规划路,南至广汕路

40

42

吉隆镇

新华一路

北至人民路,南至沿河东下路

45

43

吉隆镇

吉圣西路

西至中心城,东至沿河西上路

40

44

黄埠镇

人民二路

北至人民一路,南至人民三路

45

45

黄埠镇

人民一路

北至吉黄路,南至人民二路

60

46

黄埠镇

海滨大道1

北至吉黄路,南至海滨大道2

60

47

黄埠镇

滨海路

西至海滨大道,东至规划路

70

48

黄埠镇

吉黄路

北至吉黄路,南至海滨大道

50

49

黄埠镇

环城南路

北至吉黄路,南至环城南路

40

50

黄埠镇

人民三路

北至人民二路,南至现状路

45

51

黄埠镇

海滨大道2

北至海滨大道1,南至现状路

50

52

稔山镇

金海岸商业街(亚婆角)

全段

100

53

稔山镇

石化大道

全段

80

54

稔山镇

稔广路

全段

40

55

稔山镇

商业街

东至稔广路,西至贵新六巷

35

56

稳山镇

莲花路

稳广路至商业街

25

57

稔山镇

稔亚路

东至稔广路,西至和谐路

25

58

稔山镇

交通路

稔广路至稔山新市场

25

59

多祝镇

新建路

南至S356,北至金百利

100

60

多祝镇

和平路

全段

50

61

多祝镇

西渠路

北至S356,南至为民市场

50

62

多祝镇

平安路(S356)

东至新联路,西至新建路

30

63

多祝镇

新华北路

全段

20

64

多祝镇

永东街(S356)(增光)

全段

20

65

多祝镇

云新街(增光)

自永东街往北至160米处

20

66

多祝镇

荔园街(增光)

文化广场至云新街

20

67

白花镇

(无名路)市场所在路

南至新平大道,南至白花

市场

20

68

梁化镇

大街

东至东兴衔,西至新兴路

40

69

梁化镇

新桥街

南至新兴路,东至东兴街

25

70

梁化镇

新兴路

西至新桥街,东至大街

20

71

梁化镇

新龙街

全段

20

72

梁化镇

鸡行街

全段

20

73

铁涌镇

稔平路南

全段

40

74

铁涌镇

稔平路北

全段

40

75

白盆珠镇

南二街

北至北二衔,南至南三街

18

76

白盆珠镇

北二街

东至南二衔,西至南三街

18

77

高潭镇

人民东路(马克思街)

南至S242,北至新兴路

25

78

高潭镇

新兴路(列宁街)

南至新兴路,北至S242

25

79

安墩镇

安南街

南至加油站,北至安墩桥

18

80

安墩镇

安东街

南至安南街,北至公园门口

18

81

安墩镇

安大街(圩街)

南至安南衔,北至安南街

18

82

平海镇

新益街

东至包公庙,西至龙泉大街

70

83

平海镇

龙泉大街

全段

50

84

巽寮度假区

金海湾大道

东至海文路,西至尖坑街

120

85

巽寮度假区

天后宫商业街

全段

90

86

巽寮度假区

红树林酒吧街

全段

100

87

巽寮度假村

凤嘴路

东至海文路,西至博海路

100

88

港口度假村

商业街

新区至海旁街

100

89

港口度假村

海旁街

海滨冰厂至港口大桥

120

表一(2)惠东县其它地段临街一层商铺租金价格表

(元/平方米月)

序号

镇(街道、度假区)

租金价格

平山街道

30

2

稔山镇(亚婆角地段)

30

3

巽寮度假区

30

4

港口度假区

30

5

稔山镇(除亚婆角地段外)

25

6

大岭街道

25

7

吉隆镇

25

8

黄埠镇

25

9

平海镇

25

10

多祝镇

20

11

白花镇

20

12

梁化镇

20

13

铁涌镇

20

14

高潭镇

20

15

白盆珠镇

15

16

宝口镇

15

17

安墩镇

15

(2)二层商铺租金价格:

根据惠东县区不同楼层的租金差异确定二层商铺租金统一按临街一层商铺租金的40%确定。

2.办公用房租金价格。

依据惠东县办公用房的具体分布情况,确定办公用房租金价格如下:

表二(1)惠东县办公用房租金路线价表

镇(街道、度假区)

路段名称

路段起止

租金价格

1

平山街道

东华路

北至惠东大道,南至解放中路

20

2

平山街道

解放中路

北至人民路,南至新平大道

20

3

平山街道

新平大道2

东至解放中路,西至华侨城大道

30

4

平山街道

建设路

东至新平大道,西至人民路

20

5

平山街道

华侨城大道

东至新平大道,西至江南路

30

6

平山街道

新平大道1

东至惠东大道,西至解放中路

20

7

平山街道

解放南路l

北至新平大道,南至象棋路

20

8

平山街道

康华街

北至惠东大道,南至建设路

20

9

平山街道

惠东大道4

东至新平大道,西至东湖一路

20

10

平山街道

营盘路

北至解放中路,南至新平大道

20

11

平山街道

人民路

北至惠东大道,南至规划路

20

12

平山街道

松岭路

北至惠东大道,南至建设路

20

13

平山街道

新平大道3

北至华侨城大道,南至河北一路

40

14

平山街道

红荣街

东至松岭路,西至人民路

20

15

平山街道

惠东大道3

东至东湖一路,西至沿江南路

20

16

平山街道

解放北路

东至人民路,西至规划路

20

17

平山街道

解放南路2

北至河南路,南至规划路

20

18

平山街道

惠园路

东至后园路,西至解放南路

20

19

平山街道

莲花东路

东至惠东大道,西至红莲路

20

20

平山街道

惠东大道5

东至蕉田路,西至新平大道

9

21

平山街道

东湖二路

北至莲花中路,南至惠东大道

20

22

平山街道

飞鹅路

东至蕉田路,西至惠东大道

9

23

平山街道

新平大道4

北至河南路,南至环城南路

20

24

平山街道

蕉田路

东至飞鹅路,西至惠东大道

9

25

平山街道

惠东大道6

北至蕉田路,南至银基大道

20

26

大岭街道

前进路

北至规划路,南至惠东大道

9

27

大岭街道

平沙大道2

东至惠东大道,西至大昌路

9

28

大岭街道

惠东大道2

东至沿江北路,百至平梁路

9

29

大岭街道

平沙大道1

东至规划路,西至惠东大道

9

30

大岭街道

平梁路

北至规划路,南至惠东大道

9

31

大岭街道

惠东大道l

东至平梁路,西至规划路

9

32

大岭街道

东进大道

北至盈基酒店路口,南至惠东大道

9

表二(2)惠东县其它地段办公用房租金价格表

序号

镇(街道、度假区)

租金价格

1

平山街道

15

2

稔山镇(亚婆角地段)

15

3

巽寮度假区

15

4

港口度假区

15

5

稔山镇(亚婆角地段外)

12

6

大岭街道

12

7

吉隆镇

12

8

黄埠镇

12

10

多祝镇

9

11

白花镇

9

12

梁化镇

9

13

铁涌镇

9

14

高潭镇

9

15

白盆珠镇

6

16

宝口镇

6

17

安墩镇

6

  (二)住宅用房租金价格。

  根据惠东县的区域状况,结合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特征,确定价格如下:

表三(1)惠东县住宅分片区租金表

序号

镇(街道、度假区))

片区

范围

租金价格

楼梯商品房租金价格

电梯商品房租金价格

1

平山街道

华侨城

东起河北二路(二河仔桥)-江南路-金盘路-侨金路-村前路-营盘路-新平大道

13

22

2

平山街道

黄排

东起环城南路-新平大道-河南路

9

20

3

平山街道

青云

东起新平大道-太东二路-西枝江-碧山河(二河仔桥)

9

20

4

平山街道

蕉田

东起环城南路-惠东大道-飞鹅路-蕉田路-环城北路

9

20

5

平山街道

红岭

东起环城南路-象棋路-南湖公园-红岭路-惠东大道

9

20

6

平山街道

莲花池

东起惠东大道-江南路-莲花西路-糖锅山路-飞鹅岭森林公园

9

20

7

平山街道

城东、

城南、

城西、

城北

东起新平大道-营盘路-金光路-金盘路-江南路-惠东大道

9

20

8

平山街道

辖区内不在上述片区覆盖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8

20

9

大岭街道

东起沿江北路-规划路-财山南路-财山东路-纵向规划路-斜向规划路-虎头山公园

9

20

10

大岭街道

辖区内不在上述片区覆盖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8

18

11

巽察度假区

全区

8

25

12

港口度假区

全区

8

25

13

吉隆镇

镇城

9

18

14

黄埠镇

镇城

9

18

15

稔山镇

镇城(亚婆角地段以外)

9

18

16

稔山镇

亚婆角地段(碧桂园十里银滩周边)

8

22

17

稔山镇

亚婆角地段(碧桂园十里银滩周边外)

8

20

18

平海镇

镇域

8

18

19

白花镇

镇域

8

15

20

多祝镇

镇域

8

15

21

梁化镇

镇域

8

15

22

铁涌镇

镇域

8

15

23

高潭镇

镇域

8

15

24

白盆珠镇

镇域

6

10

25

宝口镇

镇域

6

10

26

宝墩镇

镇域

6

10

(三)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租金价格。

根据惠东县地理条件,结合厂房、仓库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特征,将惠东县划分以下片区进行分析,确定价格如下:

表四 惠东县厂房和仓库租金表

片区

镇(街道、度假区)

范围

租金价格

第一片区

平山街道、大岭街道、白花镇、吉隆镇、黄埠镇

临惠东大道、环城北路、环城南路、新平大道、广汕路等主干道

12

临近次干道

10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8

第二片区

捻山镇、巽察度假区、港口度假区、平海镇、铁涌镇

临主干道

10

临近次干道

8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6

第三片区

梁化镇、多祝镇、高潭镇、白盆珠镇、安墩镇、宝口镇

镇域

5

备注:

①惠东县不在上表范围内的其他零星厂房和仓库统一按5元/平方米·月确定。

②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并依据道路红线宽度、车道数等条件划分主干道、次干道,划分标准如下:

主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要工矿企业、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活动场所的道路,是城镇主要客货运输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车道宽度14米以上,车道数大于等于4个。

次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干道之间的道路,道路红线宽度15-40米,车道宽度l1-14米,车道数大于等于2个。


附件3

惠东县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标准

序号

镇(街道、度假区)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1

平山街道

2,300.00

2

巽察度假区

2,300.00

3

港口度假区

2,300.00

4

平海镇

2,300.00

5

稔山镇

2,000.00

6

黄埠镇

2,000.00

7

大岭镇

2,000.00

8

吉隆镇

2,000.00

9

白花镇

1,100.00

10

铁涌镇

1,100.00

11

多祝镇

1,100.00

12

梁化镇

1,100.00

13

高潭镇

800.00

14

安墩镇

800.00

15

白盆珠镇

800.00

16

宝口镇

800.00

备注

1.估价期日:2018年1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宗地外通供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用途:宅基地;

容积率:4.0;

权属性质:集体所有宅基地;

单位地价为地面价


附件4

惠东县人工栽种松树(湿地松、加勒比松、湿加松)补偿标准

规格

品种

胸径5cm以下

胸径5(含)-10cm

胸径10(含)-20cm

胸径20(含)-30cm

胸径30(含)-40cm

胸径40cm以上

非成片人工栽种湿地松、加勒比松、湿加松〈元/棵〉

20

40

75

120

180

280

说明:

1.普通松树〈天然林、飞机播种等〉按照《暂行办法》附件4-3标准补偿;

  2.林地上成片种植的,不按棵计算补偿金额。按郁闭度和树木平均胸径计算,郁闭度0.2以下、树木平均胸径10厘米以下的,每亩最高补偿6000元;郁闭度0.2(含)以上,并且树木平均胸径10厘米(含)以上的,每亩最高补偿12000元。

附件5

惠东县海水养殖产品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养殖产品

说明

12000(元/亩)

虾类、鱼类等海产品

地膜池

(塘)

17000(元/亩)

虾类、鱼类等海产品

高位池

30000(元/亩)

虾类、鱼类等海产品

海产品养殖育苗池

260(元/亩)

虾类、鱼类等海产品

有海产品养殖、育苗配套设施;具备相关海产品养殖、育苗许可,且持续养殖的按本标准补偿。

说明:

1.海水养殖产品按本标准补偿,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另行评估补偿;

3.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原则上在养产品可继续养殖,但不得新增养殖产品,具体交地时间在补偿协议中约定。

附件6

惠东县盐田补偿标准

盐田补偿标为每亩81600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盐田建设费和晒盐补偿费。

明:

1.土地补偿费按照《暂行办法》附件1六类地区耕地标准补偿;

2.盐田建设费补偿标准为每亩3万元(45元/平方米),包括过滤池、蒸发池、结晶池、盐卤池、进排水管等全部盐田生产设施;

3.晒盐补偿费参照《暂行办法》附件4粮油类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每亩补偿5000元。


附件7

清点工作收费标准

  一、苗木轻点收费标准

档次

种植面积

计费标准

1

3000平方米以下

2元/平方米

2

3000(含)平方米以上

1.5元/平方米

  二、存货、设备清点收费标准

档次

存放面积

计费标准

1

1000平方米以下

10元/平方米

2

1000(含)平方米以上

8元/平方米

说明: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镇人民镇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苗木和存货、设备清点工作。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时委托清点的,清点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3.财政部门复查时委托清点的,清点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4.镇人民镇府委托清点的,清点费用在镇人民镇府征地工作经费中列支。

5.按差额定标准累进计算收费,每户收费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费。(例如:某青苗清点项目,种植面积0.5亩,即333.5平方米,清点费用为333.5*2=667元,低于800元,按800元收费;另一设备清点项目,厂房面积2300平方米,按照本收费标准,其中100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计费,共10000元;剩余1300平方米按8元/平方米计费,共10400元,本项目设备清点费用合计为20400元)。

6.苗木清点工作包括:鉴定苗木品种、清点苗木数量和测量苗木规格等。

7.存放面积是指正常存放货物和安装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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