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斗府办〔2014〕26号
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禽畜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禽畜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农地农用,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交耕地开垦费,由政府组织耕地开垦或异地购买耕地指标。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的要求,集约节约用地。
对设施农用地中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行业划分。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3.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4.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以上附属设施用地中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用地不得超30㎡,以板房为主。其中“三高速两公路”(江珠高速、西部沿海高速、高栏港高速、黄杨大道、珠峰大道)两旁200米内设施用房(俗称窝棚)一律按要求建板房。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镇街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附属设施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五)时限规定。设施农用地时限为2年,期满后因生产需要的可重新申报。
三、设施农用地的审核要求
(一)设施农用地审批机构。成立斗门区设施农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兼任,组成部门包括斗门国土分局、区农业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
(二)用地申请。农业设施的用地与建设由经营者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用地申请需提交资料如下:
1.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附件1)。
2.用地单位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建设施类型、功能、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等内容。
3.设施农用地选址80坐标红线图原件两份。
4.若生产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提交复垦还耕承诺书(附件2)。
5.用地单位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
(三)镇街申报。村委会审批同意后,报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受理。镇街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镇街审核符合要求的,由镇街向区设施农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申报;不符合要求的,镇街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四)区审核。镇街审批同意后,报区设施农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区设施农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审核工作并报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区设施农用地审批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作出批复,并将审核结果抄告镇街(附件3)。审核未通过的,区设施农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告知镇街,由镇街负责通知经营者。
设施农用地在获得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建设前,镇街需与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明确农业生产设施的复垦还耕责任,涉及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还需缴交耕地开垦费并提交耕地开垦费缴交证明,由政府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行为。国土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国土、农业部门和镇街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机制,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镇街负责指导、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批准用途、面积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及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国土部门在土地巡查中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法规用地行为。国土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行为的,国土部门与属地政府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国土、农业部门和镇街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斗门国土分局和区农业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
附件2:生产设施用地复垦还耕承诺书
附件3:项目设施农用地审核批复通知书
附件1: | ||||||
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 | ||||||
面积单位:平方米 | ||||||
申请人 (签名/盖章) | 农业生产项目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土地座落 (镇、村、队) | □初次申请 □申请续期 | |||||
设施用地四至位置 | ||||||
农用地宗面积 | 土地来源 | 期限 | ||||
拟建设施类型(生产设施用地) | 是否附有复垦还耕承诺书 | |||||
生产实施结构 | 生产设施面积 | 生产设施用途 | ||||
拟建设施类型(附属设施用地) | 附属设施结构 | 附属设施面积 | 附属设施用途 | |||
村民委员会 意见 | (盖章) | |||||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意见 | (盖章) | |||||
斗门国土分局 | (盖章) | |||||
区农业局 | (盖章) | |||||
区政府意见 | (盖章) | |||||
注:本表一式五份,区政府、斗门国土分局、区农业局、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用地单位各存一份。 | ||||||
附件2: | |||
生产设施用地复垦还耕承诺书 | |||
用地单位 | 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农业生产设施所处位置说明 | |||
生产设施占地总面积(平方米) | 其中占用耕地面积 | ||
农业生产设施经营期限 | |||
复垦还耕时间 | 年 月 | ||
用地单位 | 本单位承诺于 年 月前归还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保证该设施用地所占耕地完成复垦,回复原状。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本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诺:切实承担本区域的耕地保护责任,对用地单位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复垦还耕任务。建设单位不复垦的,由我镇街代为复垦,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 ||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盖章: |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五份,区政府、区农业局、斗门国土分局、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用地单位各存一份。 | |||
附件3
关于 项目设施农用地审核批复通知书
编号:斗( )设农批201×年××号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你单位为 农业生产项目申报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及用地申请提出以下意见:
1、该农业生产项目总规模为 亩,其中耕地 亩,现拟建设设施农用地 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 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 平方米),附属设施 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 平方米)。
2、经审核,该设施农用地建设及用地方案符合《斗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予以批复同意。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选址、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等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原审核批复通知书撤销。
4、本设施农用地用地时限自接到本审核批复通知书之日起2年内有效,期满如要继续使用土地的,请在到期3个月前重新提出审核申请。
5、其他
特此通知。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区政府、区农业局、斗门国土分局、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用地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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