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征收(征用,下同)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的管理工作,规范评估鉴定专家(下称专家)抽取行为,维护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下称评估鉴定)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高效、择优,使评估鉴定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保证征收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工作(下称征收补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征收补偿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其主要作用是向征收补偿工作提供《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进行评估鉴定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共同建设,并入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自职责如下:

国土局负责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培训、抽取审核和日常监督考核,中心负责专家入库、颁发资格证、抽取和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日常使用及维护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为市监察机关、国土局。

第二章 专家的征聘和资格确认

第六条 征聘专家采取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工作或常住,男女不限,年龄不超过65周岁(教授级专家可酌情放宽年龄限制),身体素质能适应连续紧张的评标工作;

(二)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服从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5年以上; (四)熟悉征收土地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与征收土地补偿相关的实践经验;

(五)没有犯罪记录或受过党内、行政处分记录。

第七条 专家专业分类:

(一)农学(农艺学、农业经济、农作物、果树栽培和果树科技推广、蔬菜科技推广);

(二)林业(园林、园艺、绿化管理、森林生态、植物学、生态学、花卉科技推广)

(三)畜牧业(畜禽种养、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四)水产、渔业(水产养殖试验、示范、技术推广);

(五)工程造价及造价咨询(房屋建筑、水工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工程预结算、结构设计);

(六)水利水电建筑设计(规划、咨询)。

第八条 专家资格确认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专家申请入库应填写《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核)和本人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

(二)专家资格审查由国土局负责,资格审查完成后报中心确认入库。

(三)已入库的专家应参加由中心组织的评标专家在线考试和国土局组织的评估鉴定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中心颁发《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资格证》。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征收补偿项目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评估鉴定意见;

(二)参加有关征收补偿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三)接受参加评估鉴定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二、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执行征收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征收补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评估鉴定活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三)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四)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中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被征收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征收补偿评估鉴定公正评审的;

4、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应准时在指定的地点参加评估活动,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代替评估;已约定参加评估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及时通知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出席评估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通讯工具交监管人员保管,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三)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申请人探询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从接到评估通知至评估结果发布之前,不得与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申请人任何物质利益,不得向申请人透露与评估有关的情况。

(五)评估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估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估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专家的选聘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项目须经专家评估鉴定的,应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随机选聘专家组成评估鉴定委员会。评估鉴定委员会采取差额选聘方式,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

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申请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国土局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十三条 专家选聘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短信确认的方式,在中心专家抽取室,由申请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选聘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代表填妥《抽取专家委托书》,提出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专业组成、选聘人数、评估时间和回避单位(人员)名单,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确认后,交中心管理科办理专家选聘登记手续。  (二)专家抽取应在评估鉴定工作当日进行,专家名单应在专家集中时间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国土局自存,一份由中心留存。

(三)经中心工作人员核实专家身份后,专家交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申请人代表通过计算机抽取系统没有完成专家选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依法确定专家选聘办法。需补聘专家的,应当重新向中心办理专家选聘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评估地点不在中心场地的,国土局应负责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应会同国土局等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库和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安全措施。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系统实行专人操作和专用密码管理,建立专家抽取系统运行日志和岗位操作日志。所有涉及专家选聘、语音通知的服务器原始数据应保留完整,不得删改。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个人档案,主要保存和记录专家个人信息、证明(证件)资料、考评记录及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活动情况。中心应认真做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补充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综合考评制度,综合考评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国土局等监管部门(机构)负责,按照《评标专家评标考核成绩记录表》的要求,对专家参加评估活动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评估质量和违规事项等情况进行记录并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中心按《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考核暂行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严格专家的准入、清出,进一步强化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用档案管理,对在评估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专家,国土局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请中心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继续教育制度。由中心和国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由中心负责记入专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专家名单及评估活动有关情况,在评估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参与评估活动的所有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外传评估的任何情况,不得以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评估活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应对其进行告诫提醒;情节严重的,应暂停六个月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专家义务,1年内被抽中而连续推辞(指无故拒绝、中断接听等情形)达3次以上的;

(二)已确认参加评估,又无故不到或不提前通知中心请假,1年内累计达2次以上的;

(三)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的;

(四)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五)按《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分数在65分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有以下行为经查实的,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

(一)委托他人代替评估的;

(二)因早退或擅离职守造成评估项目失败或其他后果的;

(三)接受征收补偿相关利害关系人宴请、礼品(金)或其他物质利益的;

(四)与征收补偿相关利害关系人有私下接触或泄露评估信息的;

(五)不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

(六)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私自与外联系,违反评估纪律破坏评估秩序的;

(七)在评估过程中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言论,对评估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擅自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带离评估现场或在评估专用纸以外记录、摘抄、夹带与评估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估现场,造成泄密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征收补偿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家库成员监管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参加征收补偿的评估鉴定和相关专业技术的咨询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反映的意见进行记录和核实;在每次评估鉴定结束后,对参与评估鉴定的评估分别进行综合评定。

申请人如对征收补偿工作的评估鉴定过程或对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而决定复核或其他需要评估鉴定专家提供有关服务的,评估鉴定专家有义务提供服务,并对评估鉴定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 根据征收补偿评估鉴定的项目规模和评估鉴定工作量,对参加征收补偿评估鉴定工作的评估鉴定专家支付评估费。具体参照《珠海市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

评估费在项目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评估鉴定结果应当接受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的监督。评估鉴定结果确定后,如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被征收人联名投诉,认为某评估鉴定专家有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 为了规范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工作(以下简称“评估鉴定工作”),保证评估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征收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征收补偿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评估鉴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三) 本细则用于指导组织评估鉴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申请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建设项目单位代表、监督部门和组织评估鉴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评估鉴定工作现场的行为。

(四)评估鉴定工作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估鉴定工作过程和结果。

(五) 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估鉴定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六) 评估鉴定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市派驻纪检组)对评估鉴定工作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估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二、评估鉴定专家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 在接到评估鉴定工作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估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 凡接到评估鉴定工作的评估鉴定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估,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 在接到评估鉴定工作通知至评估鉴定报告公布之前,不得与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等;

(四) 在接到评估鉴定工作通知时或到达现场后,如发现本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并申请回避;

(五) 在评估鉴定工作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六) 在评估鉴定工作过程中,不得将评估资料带离评估鉴定室评估, 不得向外界透漏评估内容;评估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估内容相关的资料;

(七) 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应客观、真实;

(八) 评估鉴定专家在项目评估鉴定工作完成前不得离开评估鉴定室。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应当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离开。评估鉴定专家如确需与外界联系,应征得现场工作人员的同意,应当使用评估鉴定工作室专用录音电话。

三、评估鉴定工作准备

(一)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持《抽取评估鉴定专家授权书》和身份证到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估鉴定专家抽取室打印已随机抽取确定的评估鉴定专家名单。评估鉴定专家应当按时前往指定的被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到达指定的评估鉴定室进行评估鉴定工作。

(二) 只有参加评估鉴定工作的评估鉴定专家、征收实施单位或代表、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现场监督人员和组织评估鉴定工作的人员才能进入评估鉴定室,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入评估鉴定室。

(三) 工作人员应当在评估鉴定工作开始前,对到场的评估鉴定专家进行身份确认并签到。

(四) 组织评估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将所有评估鉴定项目的详细资料送达指定评估鉴定室,按评估鉴定专家人数发放需评估鉴定项目的相关资料。

四、评估鉴定工作

(一) 评估鉴定工作的程序:

1、查明评估鉴定专家到场情况;

2、询问在场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3、宣读评估鉴定工作纪律,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评估鉴定专家共同协商推荐评估鉴定组长,讨论评估鉴定工作方案;

5、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实施单位代表介绍需评估鉴定项目情况;

6、评估鉴定专家阅读评估鉴定项目相关资料;

7、评估鉴定专家对评估鉴定项目品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8、评估鉴定专家核对评估鉴定记录,出具评估鉴定报告。

(二) 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评估鉴定工作程序组织评估鉴定等相关工作。

(三) 任何人不得干扰评估鉴定专家的评估鉴定工作,不得向评估鉴定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

(四) 在评估鉴定工作过程中, 评估鉴定专家对所提供的评估鉴定项目品种存在含义不明确的或表述不一致的,由评估鉴定专家修正确认。

(五) 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鉴定报告的评估鉴定专家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 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鉴定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征收部门申请复核评估鉴定。

申请复核评估鉴定的,应当向市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评估鉴定申请,并指出评估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

(七) 市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鉴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估鉴定专家对评估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鉴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鉴定报告; 评估鉴定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鉴定申请人。

(八) 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实施单位在评估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完整的收集、保存项目评估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负责归档工作。

(九) 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最终评估鉴定结果,并按评估鉴定结果确定的补偿单价进行计补。

五、附 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估鉴定专家抽取工作须知

一、评估鉴定专家抽取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短信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征收补偿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抽取代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评估鉴定专家抽取区。

三、参与评估鉴定专家抽取的人员进入评估鉴定专家抽取平台前,工作人员核对抽取代表身份后,协助其进行评估鉴定专家抽取工作。

四、抽取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及时锁定计算机,并要求抽取代表暂时离开抽取区,因特别情况需补抽评估鉴定专家的,工作人员通知抽取代表再次进入抽取区进行补抽。

五、评估鉴定专家确定完毕后,参与评估鉴定专家抽取的人员才能离开抽取区。

六、参与评估鉴定专家抽取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抽取区的环境卫生,爱护室内设施设备。

七、参与评估鉴定专家抽取的人员,不得向外界透漏评估鉴定专家抽取情况及评估鉴定专家名单,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征收补偿)专家专业类别划分表

填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属项

行业

专  业

房屋建筑

□建筑结构      □建筑装修装饰     □建筑设计

□规划设计            □暖通空调

市政交通

□道路桥梁    □给排水    □风景园林    

电力电气

□电气(发输变电)  □电气(供配电) □电气及自动化  

□电气设计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工程监理

□市政监理    □设备安装监理     □交通工程监理

□水利工程监理        □房屋建筑监理

地质勘察

□水文地质勘察        □地质及岩土工程

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            □环境评价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信息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通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其他

□水利水电    □港口与航道    □建筑机电设备安装

□建材工程     □石油化工       □测绘工程

□机械工程  □农林专业  □水产养殖         

□纺织专业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

征收土地补偿

□农学(农艺学、农业经济、农作物、果树栽培和果树科技推广、蔬

菜科技推广)

□林业(园林、园艺、绿化管理、森林生态、植物学、生态学、花卉

科技推广)

□畜牧业(畜禽种养、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水产、渔业(水产养殖试验、示范、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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