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四府规〔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四会市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十六届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四会市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和吸引外地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保障人才安居乐业,根据国家、省、肇庆市有关人才工作要求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我市结合供给、需求等实际情况,以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建设,根据市场同区域租金标准给予租金优惠,为解决在我市服务工作,对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引进紧缺人才解决居住问题而提供只租不售的周转性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使用原则是: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人才公寓的发展规划并对市人才公寓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人才公寓建设和入住后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人才公寓安置入住、租赁、日常管理、房屋维护和入住资料审核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房源地址、户型、楼层、租金标准等房源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个人(集体)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资格审查工作,以及统计和收集人才居住需求。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需求,结合市财力情况负责对政府投资筹集人才公寓建设、物业管理、房屋维护等相关配套设施家私家电的资金安排,负责对人才公寓租金进行分配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五条 在我市工作并居住,与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满半年,且累计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提出申请时本人未申请过公租房及未享受过四会市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本人及其配偶在四会市无自有房产的,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其住房的下列人才和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具体人才层次分类如下: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长江学者;
(二)广东省领军人才,“珠江人才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技术能手、博士后;
(四)各类企业发明专利团队核心人才、突出管理人才、行业技能工匠;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正科级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高级技师;
(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或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才;
(六)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六条 需要租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四会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和发明专利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四)技能资格、技术证书、职称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四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有效查档证明;
(六)《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
(七)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有效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可直接登陆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http://zwgk.sihui.gov.cn/Government/publicinfo/Department.aspx?DepartmentId=51)领取《四会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规划建局(市住房保障所)。
(三)受理。自申请截止之日起,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租住人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人才资格进行核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申请人自有住房情况;对入住资格、社保缴纳情况和自有房情况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无误后按流程进行分配。
(四)公示。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实同意后,由市住房保障所将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租住人的基本信息、人才类型、社保缴纳、自有房等情况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租住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保障所实名反映,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人才公寓抽签资格。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抽签和配租。抽签和配租次序按第五条人才层次进行排序。同一层次人才同时申请按申请的时间先后排序并通过抽签确定配租顺序及房源。
(六)放弃配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质疑的视为自愿放弃配租:在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已选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其他自愿放弃配租情形的。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房。
第四章 租金、优惠标准
第九条 租金。人才公寓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并应按比本地区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平均租金的优惠原则收取,每月租金拟定为4元/㎡,租金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优惠标准。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免租入住;第五条规定的第(六)层次人才按第九条执行。
第五章 租住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了一次装修,并为住房配置家具和家电,租户要爱护家私家电,严禁人为损坏。入住房源后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签订。人才公寓承租人与市住房保障所签订《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实施管理,合同期限为三年(周转期),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日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费按1元/㎡计收,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承租户收取,不足部分物业管理费开支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公共使用水、电部分费用由各承租户分摊承担,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承租户收取缴。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应当按照租住合同约定每月按时缴交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用,人才公寓租金由市住房保障所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由物管公司收取到各缴费单位缴交。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家私家电完好的责任,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租住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终止或解除合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终止与租户合同,并收回人才公寓房源。
(一)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本市工作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形式在四会市已获得住房的;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在人才公寓居住的;
(四)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以上未交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公摊费用的;
(五)擅自互换、出借、转租、闲置人才公寓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七)租住者本人有违法违纪等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八)将人才公寓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的;
(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才公寓房屋、设备严重损毁的;
(十)出现违反租赁合同或不服从市住房保障所管理的;
(十一)经审查发现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二)其他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住户,应在合同届满之日或收到解除合同之日起,给予15天搬迁并退出人才公寓期限,结清水、电、网络、煤气等个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有户口登记的要迁出户口。如超出搬迁期且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按市场价双倍租金计收,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市住保办有权收回住房,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向市住房保障所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和加具单位意见;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的,应结清水、电、网络、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所将不定期对租住人员租住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七章 附则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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