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7〕6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办法已经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中共泸县县委十三届第39次常委会、泸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函》(国土资函〔2016〕542号)、《四川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泸州市泸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物流仓储、旅游、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工作。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泸县支行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体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委托经营公司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后,可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三章 入市范围、途径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以最新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物流仓储、旅游、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用途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退出宅基地)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
现状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变更成果不是建设用地的遗留问题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现状土地,按程序“只转不征”办理建设用地后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
(一)就地入市。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就地直接使用的,在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对不规则的原宗地按照规划红线调整使用,以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直接就地入市。
(二)调整入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整治复垦,经县政府组织验收后,复垦后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划分类利用。可调整到县域内非公共利益用地项目,以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入市,入市收益在扣除调节金等后,由复垦出建设用地指标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分配。
(三)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由县规划部门划定整治范围,理清权属来源,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整理,在保障各方或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拟通过“权属确认—规划引领—土地整治—综合开发”的改造新路径,探索多种权属关系下土地利用新模式,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重新划分属于国有土地的,可按城乡规划通过以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对重新划分属于集体土地的,按城乡规划,可在有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入市。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商服用地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协议出让),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工矿、仓储用地50年;
(二)商服、旅游等用地40年。
第五章 确权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登记为前提。
第十二条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最新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中,地类现状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十三条 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按程序处置后进行登记。
(一)对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形成时间为1999年1月1日前的,可以按土地登记颁证的法定程序将使用权直接登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对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形成时间为1999年1月1日以后,且未能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将该宗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申请初始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后(缴纳费用参照征收土地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三项税费之和),可以按土地登记颁证的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对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不是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地范围,利用宅基地节余指标布局,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补偿安置,注销原有产权,按程序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 以入市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可抵押融资。
第六章 地价管理
第十五条 入市主体原则上应在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库中抽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地价评估,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其供地地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
第七章 交易和流程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人民政府入市地块批复文件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进行交易,在改革试点期间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交易流程。交易流程参照国有土地交易流程另行制定。
第八章 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在试点期间以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按照交易总额的1%缴纳调节金。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用途、价差由县财政部门按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主要用于各镇(街道)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保护。入市土地用途属于工矿仓储用地的,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计提。入市土地用途属于商服、旅游用地的,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计提。具体征收标准另行制定。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由项目所在地入市主体进行核算,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第二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分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入市获得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辅助账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镇(街道)和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入市的规划及后续建设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受让方(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造成闲置或低效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可以无偿收回。
第二十七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已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关联方应当服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入市时所签订的交易合同自有权机关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入市主体所在镇(街道)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入市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行为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第三十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执纪监督问责,保障试点的规范运行。
第三十一条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妥善处置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交易的,所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泸县府发〔2016〕50号)文件废止。
附件:1.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操作流程
2.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办法(暂行)
3.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4.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使用指导意见
附件1
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根据《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试点政策,明确如下:
一、审核流程
(一)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讨论拟入市地块的初步用途、范围、面积、入市主体、出让方式,形成决议后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时提交权属证明材料和地块勘测定界初步红线图。
(二)村民委员会初审合格后,转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转报县国土局。
(三)县国土局审核通过后,函告县发改、住建、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核。经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国土局草拟交易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核事项
(一)所在地镇(街道)负责审核议事会决议各项内容,并审查权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由镇(街道)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报县住建局审批备案。
(二)县住建局审核拟出让地块是否符合城镇规划、乡村规划,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规划的,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三)县国土局审核权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发改、环保分别对立项、环评进行审核把关。
(五)对中小微企业集中发展区入市的,先进行规划、预审,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按规划直接入市。
(六)所在地镇(街道)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节余指标使用方案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案》,报县国土局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价评估及其他出让条件的确定
入市主体原则上应在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库中抽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地价评估,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出具后,由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林、环保、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指导小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议定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价款缴纳期限及比例、交付土地日期、开竣工日期等事项。
四、组织入市交易
(一)入市主体根据县人民政府入市地块批复文件,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指导小组指导下确定的其他出让条件,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进行交易。
(二)发布出让公告、接受报名、资格审查。
(三)入市主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四)成交公示。
(五)入市主体、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六)入市主体、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附件2
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范入市交易程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泸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入市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出让人与受让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发布协议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出让人和受让人在指定时间、地点签订出让合同,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出让人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六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任何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活动。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监督工作。
县发改、经信、财政、人社、住建、农林、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
第九条 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界址清楚,无争议;
(二)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三)已获得相关部门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准;
(四)入市交易地块和交易方案已获得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工矿、仓储用地50年;
(二)商服、旅游等用地40年。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和受理
(一)出让人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入市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委托交易申请书》;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3.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交易方案。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齐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委托交易代理协议,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编制出让文件
(一)交易中心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出让人提供的资料和指标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编制完毕后应经出让人确认并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协议文件包括协议出让须知、协议出让公告、合同主要条款、成交确认书样本、协议出让合同样本等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信、资格证明、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出让合同样本等主要内容。
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挂牌竞买报价单、出让宗地界址图、规划图、确定中标人标准、转入现场竞价的条件及程序、成交确认书样本、出让合同样本等主要内容。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出让公告、拍卖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宗地界址图、规划指标、成交确认书样本、出让合同样本等主要内容。
(二)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履约保证金可视宗地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竞买保证金。
第十三条 发布出让公告和发售出让文件
(一)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经出让人确认并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在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发布出让公告。出让人负责在地块所在地张榜公告。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土地坐落、面积、用途、出让年限、规划指标,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拍挂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拍挂文件售价,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保证金及缴纳要求等主要内容。
(二)出让公告应当在开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10日发布公告。其中采用挂牌方式交易的,必须保证挂牌时间不少于5日,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公告发布后,确需更正、澄清的,应在公告截止前进行。出让人应将需要更正、澄清的内容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通知交易中心(涉及重大调整的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交易中心应及时按原公告渠道发布补充公告。书面更正、澄清信息影响竞买人招拍挂决策,交易活动时限应进行顺延。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应补足10日。公告内容调整由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交易中心开始发售出让文件。
第十四条 接受咨询和报名
(一)意向竞买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方式质疑或咨询,交易中心在公告期限内负责接受咨询并在出让文件的范围内给予答复。不属于交易中心答复的,交易中心将质疑或咨询转给出让人或其他单位,由出让人或其他单位答复。
答疑会或现场踏勘由出让人组织并提供便利。
(二)意向竞买人的保证金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后方可报名。交易中心对竞买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招拍挂文件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规定的,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组织
(一)出让人应当委派代表和监督人员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入市地块所在镇(街道)和县国土部门全程参与。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拍挂活动,由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整个过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作笔录。
(三)交易活动现场发生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事项,由出让人决定后,暂停或中止交易。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流程
(一)招标
1.投标开标
(1)按规定时间地点接收标书,进行登记,拒绝接收的,说明理由,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拒不签字的,做好记录。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按时开标,开标时出让人代表,监督人员应当到场,参与开标过程。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3)投标人少于二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二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2.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1)评标前,向评标小组宣读评标纪律,提供有关政策文件;
(2)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4)评审或复核中,发现客观分不一致,主观部分评分畸高畸低的,应向评审小组提出,由评审小组协商处理;
(5)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6)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
(7)委托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根据评标报告,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发中标通知书。
出让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的,在评审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出让人,出让人自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人。
(二)挂牌
1.公告期满,开始挂竞价,填写报价单;
2.确认最新报价,更新竞买价格;
3.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继续应价的,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竞买人自行报价或应价,挂牌主持人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最后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竞得人;
4.主持人宣布竞得人;
5.出让人与竞得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拍卖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有底价的,应展示底价密封情况;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 成交及结果公示
(一)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发出的主体是出让人,文本由交易中心统一制作,出让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让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在文本上签字确认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未竞得人、未中标人的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入财政金库,作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在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转为成交价款。
(三)采用协议方式入市的,出让人应将协议出让结果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公告5工作日。
以招标拍卖挂牌入方式入市的,交易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出让结果在原公告渠道的媒体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签订出让合同及履约
(一)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中标人)于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不予退还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出让人保留该地块再次出让产生收益损失的追偿权。
(二)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三)出让价款全部进入县财政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市过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四)受让人依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成交结果公示后,出让人、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文档整理归档。交易中心应当保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档案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地块勘测定界红线图,规划图,批复文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报名和资格确认资料,底价制定记录(如有),开评标记录、拍卖记录、挂牌记录,招标拍卖挂牌过程音像资料,评标、竞买结果资料和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结果公示资料等。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围标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其它形式非法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过程中,相关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协议有偿使用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第二十四条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的标准减半收取(起点按2000元/宗收取),由竞得人或中标人承担。试点期间免收该项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价出资(入股)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等公开方式交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3
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收益”的方针,规范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出让收益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再转让取得的转让收益,扣除土地取得(指标、土地补偿费用)、开发、工程等成本后的增值部分。
第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所取得的出让收益中包含的增值部分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再转让取得的转让收益中包含的增值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政府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调节收入。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包括以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入市场收益),都应收取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在试点期间以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按照交易总额的1%缴纳调节金。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后,由县财政按入市土地增值收益一定比例计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八条 入市土地属于工矿仓储的,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计提。
第九条 入市土地属于商服、旅游用地的,采取协议、拍卖、挂牌方式入市的,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计提。
第十条 依法取得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使用权转让、出租合同价款的5%缴纳。
第四章 收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作为征收主体代县人民政府收取。县财政部门计提调节金后,方可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收取的调节金,统一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保护,原则上优先安排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所在镇(街道)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保护,并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从严查处,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对未按合同、协议及规定期限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增值收益调节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十五条 对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4
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使用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泸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按规定进行分配,确保集体和农户的利益不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制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使用办法,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泸县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的分配、管理、使用。
第二章 完善分配制度
第四条 收益范围和分配周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以下简称土地收益)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所产生的土地收益,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和管理的收益。收益分配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即每年的12月末为核算日期,次年的第一季度内进行分配。
第五条 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成员的界定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静态确定,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后进行公示,报镇(街道)备案。
第六条 收益分配比例。坚持“收益决定分配”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当年的土地收益和其他土地收入扣除集体支出、弥补亏损和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土地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当年收益提取10%作为调剂金费用,村民进行现金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净收益的30%,剩余收益部分作为全体村民股金调剂使用。因特殊情况可由村民议事会自行协商决定。
第三章 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全额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保护以及实施民生项目。
第八条 村级集体取得的土地收益,按照“村财镇管”的原则,统一由所在地镇(街道)管理,可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资金,也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设施改造、新村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土地收益可自行支配,也可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长期分享土地收益。
第四章 强化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条 强化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议事会”形成合理分配方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加强监管与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收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
第十三条 对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的监管手段,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行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镇(街道)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泸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财政、农业和纪检监察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要实行定期专项审计。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土地收益具体用途及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国土、农林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县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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