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
忻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条件、审查和报批程序,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忻政发〔2012〕2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忻政发〔201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忻州市市区(指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除外)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已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原有宅基地、历史形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占用土地及历史形成的村内空闲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原则
(一)符合规划计划原则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必须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管理。
(二)严格标准原则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在符合分户的条件下,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三)集约节约原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与所占地块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依法审批原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依法批准方可使用。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规定以批次占地组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转用;涉及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规定以批次征地组卷,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征地报批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忻府区人民政府承担。用地批复后,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由忻州市人民政府直接以划拨方式供地。以此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 审批权限
坚持市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忻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区范围外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忻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向拟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实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用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无权属纠纷、有无违法占地等。
(二)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审核,由乡镇(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
(三)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拟使用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将有关用地资料上报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
(四)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审核同意后,属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报忻府区人民政府审批;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忻府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忻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村民向所在村委会书面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二)宅基地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同意并在所在村张榜公布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忻州市规划勘测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填写《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三)宅基地申请人持《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村委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个人申请书等)送所在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国土资源管理所须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申请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有无权属纠纷等,同时加注审核意见。
(四)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
(五)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有资质的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对拟用地进行勘测定界;拟用地勘测定界图须四邻签字确认,如遇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四邻、相邻为集体公益性用地、四邻确系无法联系的,经过公示程序,由村委会和乡镇(办事处)加注意见,共同盖章确认。
(六)国土资源管理所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审查。
(七)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审查同意后,报忻府区人民政府审批。
(八)使用原宅基地建住宅,不扩大土地使用范围的,按规划部门及住建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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