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鹏发财规〔2018〕5号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8年8月30日

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用于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建的资金;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用于基建的资金;利用政府统贷安排用于基建的资金;其他由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用于基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基建资金支付的基本依据是政府投资计划、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以及下达;负责基建支出预算的编制,基建资金的支付,基建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的核查,并对基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等。

第五条 新区审计局依法对基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等基建项目的实施工作,对基建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负责对承建项目的基建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支付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类请款时,应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

(二)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通知书;

(三)工程监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表或其他工程进度的证明资料;

(四)其他必要资料。

每个合同首次申请工程进度款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

(二)招标完成证明或中标通知书(未达到招标或采购限额的无需提供);

(三)施工合同;

(四)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提前介入手续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非施工类请款时,应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 《大鹏新区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

(二)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通知书;

(三)相关成果证明资料或货物验收报告;

(四)其他必要资料。

每个合同首次请款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其他可证明资金来源的资料;

(二)招标完成证明或中标通知书(未达到招标或采购限额的无需提供);

(三)合同(纳入大鹏新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范围内的项目应加盖合同备案章)。

第九条 需审核的项目在结算审核结果出具前,施工进度款支付到不超过合同价的90%,出具审核结果后支付剩余结算金额(未满工程质保期的,可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建设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预留款项质保期满后申请支付)。

第十条 请款申请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费用将直接拨付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收款账户。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基建资金请款,指定的专人应具备相应的基建财务知识,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规范管理。应按规定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等财务资料,做好本单位的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定期对基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财政拨款进度。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检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对被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实际工程进度审核项目资金需要量,定期与施工单位进行对账,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基建资金的申报审核负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新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上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在对基建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有权停止支付并收回基建资金。

(一)未经批准超概、预算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请款资料的;

(三)占压、挪用、转移基建资金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方案的;

(五)用款单位财务报表不真实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对上述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十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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