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规〔2018〕60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7日

关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了集约、节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工业项目落地,促进市区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经报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园区范围(以下简称“园区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用地。“园区范围”由市规划、国土、经信、住建、发改、环保、交通、商务等部门及蓬江、江海、新会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发展需要共同研究划定。首期范围包括蓬江区滨江新城产业园(江沙工业园)、金镜山工业园、骑龙山工业园,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礼乐工业园)以及新会区的3大万亩产业园等工业园区(详见附图)。以后可根据发展需要修订“园区范围”,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二、“园区范围”内已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工业建筑功能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上限统一调整为3.5。“园区范围”内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上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类工业用地为4.0,二类工业用地为3.5,三类工业用地为2.5。

三、新出让土地按本意见执行;已出让工业土地需申请调整容积率且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由土地权属人先向属地区政府申请认定。公开出让土地的容积率调整申请由国土部门受理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非公开出让土地的容积率调整申请由规划部门受理。特殊工业项目需申请规划容积率低于1.0或高于3.5的,由规划部门报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后办理。

四、本意见与2015年市政府出台的“工改工”政策(江府〔2015〕12号)区别,一是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划定的江门市市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园区范围;“工改工”政策则适用于市区范围;二是本意见规定调整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的前提是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工业建筑功能,“工改工”政策则允许改变工业建筑功能(工业建筑可升级改造为产品研发、教育、企业总部办公区域、中小微企业孵化器、企业产品展示厅等功能)。

五、本意见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由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江门市市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园区范围划定(首期)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