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明确村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审批要求的通知
穗国土规划字〔2018〕150号
白云、黄埔、花都、番禹、南沙、从化、增城区国土规划局: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有序推进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7〕12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村土地利用规划试点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成果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第九(二)点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第(一)的“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明确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选定的试点村编制的村土地利用规划,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明确村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审批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6号)工作要求,现明确我市村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审批程序如下: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区国土规划局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协助完成下列程序:
1.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土地利用规划后报批。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区相关部门参加,出具村土地利用规划论证意见,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基本内容(两图两表一规则)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可选内容(规划文本、图件、表格、数据库和说明)等提交区国土规划局审查。
(二)区国土规划局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村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申请后,组织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并征询市国土规划委意见,经审查符合上报要求后?由区国土规划局将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上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规划局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村土地利用规划批复文件,并由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在区政府网站、村委会公告栏等区域,多渠道和多方式对规划成果(两图两表一规则)进行公告。
(四)村土地利用规划审批和公告完成后1个月内,区国土规划局应将规划成果基本内容和可选内容以及规划审批文件、规划公告信息(公告照片和网站截图)等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市国土规划委备案。
(五)市国土规划委收到区国土规划局发来村土地利用规划备案材料后,由村镇处会总规处、土规编制中心核对、归档、移交档案馆保存。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备的,及时按要求报备。
三、明确村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成果审查要求
(一)区国土规划局在审查村土地利用规划时,应重点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的衔接情况,土地利用规划图与村庄规划、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情况,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范围内核发规划和用地权证情况,土地整治、生态保护等内容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情况等内容,并在征询市国土规划委意见时说明初步审查结果。
(二)市国土规划委收到区国土规划局发来征询村土地利用规划意见的请示后,由村镇处组织总规处、耕保处、地籍处、土规编制中心等开展审查工作,重点复核区国土规划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并重点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的衔接情况,土地利用规划图与村庄规划、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等情况,提出可上报批准或进行修改的明确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建议回复区局。
(三)区国土规划局汇总各单位审查情况形成审查答复意见时,如判定村土地利用规划与已批村庄规划差异较大,显著影响村庄规划实施(如村民申请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审批)的,应在审查答复意见中明确建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尽快落实村庄规划修编,确保两项成果的一致性;如判定村土地利用规划对镇级(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调整的(如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应在审查意见中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在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机制下,如确需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是可依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申请办理镇级(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是可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将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纳入镇级(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开展规划修编和成果备案工作。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修编)成果才能作为用地审批的法定依据。
四、明确村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的其它要求
(一)2018年计划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的村所需的规划编制经费,请各区局向区政府申请予以支持保障。
(二)如国家、省、市对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工作另有规定的,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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