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71号)要求,为稳受审慎推进试点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分别见附件1、2、3),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改革任务分工,根据相应的实施细则;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一并抓好落实。
附件:1.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实施细则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细则
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4.试点地区改革任务分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5年3月20日
附件1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规定,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1.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图。改革和完善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建设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不得动用土地征收权,逐步缩减土地征收规模。
2.探索制定士地征收目录。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土地管理实际,制定土地征收目录,探索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制定土地征收目录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3.探公共利益认定争议解决机制。实施土地征收目录时,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存在异议的,由实施征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确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1.建立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土把征收报批前,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土地征收方案,根据听取农民意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分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猃的措施。评估报告报县(市、区)政府,作为决策是否报批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2.探索形成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土地征收民主协商机制。县(市、区)政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后,将拟征收土地用途、补偿标准、生产生活安置与社会保障办法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预公告,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中绝大多数成员签订协议,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后,方可启动土地征收程序。
3.健全土地征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拓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渠道,主动预防、化解土地征收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国土等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方面的调解作用。推进征地补偿安里争议协调截决制度的实施,建立权威、专业、高效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机制,明确裁决效力。
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化解士地征收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引导被征地农民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4.加大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力度。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范围、补偿、安置等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满足群众对土地征收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三)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1.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改进土地征收补像按产值倍数计算的方法,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2.改革征收农民住房补偿办法。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
民住房的,改变现行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做法,因地制宜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确保农民住房财产权益。在确保农民“户有所居”条件和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3.探索多元保障机制。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发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主体责任,提供就业询、就收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探索制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四)建立土地征收中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1.探索征收转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核算办法。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扣除征地补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后,视为征收转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县(市、区)政府根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情况,测算本行政区城范围内平均土地增值收益。
2.探索农民集体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多种实现形式。县(市、区)政府可安排一定资金,或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或厂房、商铺等物业,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探索以货币、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让农民集体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3.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比例。县(市、区)政府按照城乡统的要求,根据现行土地征收转用产生的平均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使用的情况,综合考虑形成土地增值收益的因素,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分配比例,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分享的增值收益。
4.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集体内部合理分配的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试点地区政府应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经成员认可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货币资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给集体的留用地或物业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可以探素发展土地份合作等形式,让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过程中给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必须确保进入农民个人账户。
三、组织实施
(-)组织保障。根据《意见)要求,国土资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推进试该点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试点各项工作。部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司局参加、组织、协调查、指导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与试点所在省级党委和政府组成工作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受部党组委派,抽调精干力量,代表国土资源部,直接参与地方的试点工作,具体工作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商各省级党委、政府确定。
(二)方法步骤
1.报批阶段(2015年一季度)。《意见》和实施细则印发后,省级党委和政府应指导试点县(市、区)编制实方案,实施方案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意见》和实施细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方案
2.部暑阶段(2015年二季度)。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试点县(市、区)根据《意见》、实施细则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3.实施阶段(2015-2017年)。
第一阶段(2015年)。试点县(市、区)按照《意见》、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等基础工作,按要求推进试点。1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就试点工作启动、机构设立、规章制度建设、部署实施等情况,形成年度进展报告,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核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告,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2016年)。部、省着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1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就试点做法与成效等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中期评估,形成试点中期评估报告,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2017年)。试点县(市、区)按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1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和政策实施效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按程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三)加强试点监管。中央和省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等手段,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四)推进法制建设。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县(市、区)工作进展,及时提出制订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衔接,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做到相向而行。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五)注意宣传引导。改革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试点工作要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审慎推进。对试点实施情况,如无统一安排,原则上不接受采访报道,确实需要宣传的,必须向部请示。做好與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正引导與论。
附件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贯落实《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规定,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
1.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摸清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在此基上,依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存量农材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需调整、修改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2.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明确权利与义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像使用度,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使用年限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同,在使用期限内,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转让、出租、抵押权能。入市的农村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建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探索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及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多(镇)衣民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也可以探索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委托授权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等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空当加强指导展务,保证入市主体充分、公平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范要求开展入市工作。
(二)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国和途径。
1.探索农村集体经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途径。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在本村直接使用的,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直接就地入市。
2.探索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试点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可按计划调整到本县(市、区)域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到产业集中区入市,涉及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指导。
3.探索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的途径。对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复垦、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对不予征收的,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民集体入市。
(三)建立使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1.建立市场交易规则,试点地区要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入市土地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产权清晰,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入市活动应当由得到集体成员同意投权的实施主体申请开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查后进行,竞争性交易环节纳入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签订书面合同,公开交易信息。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用地、产业、环保等政策、标准要求。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进行。
2.统一基准地价和税收制度。在城市基准地价管理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实行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税收制度,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多种方式承担纳税义务的途径。
3.健全完善集体土地资产处置决策程序。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和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应针对不同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点,提出并试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决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事项的程序、规范性文本等相关制度。其中,入市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入市事项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产管理组织机构和内部偿机制。
4.完善相关服务监管制度。完善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投资、财务管理制度,积极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供金融服务
5.积极培育中介组织。积极培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中介组织,为入市交易提供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等服务。引导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交易中介组织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中介服务
(四)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増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1.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合理比例收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出让收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形成土地增值收益的因素,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合理比例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的大体平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再转让取得的转让收益,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2.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与监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制定经成员认可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根据《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试点各项工作,部成立改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司局参加,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与试点所在省级党委和政府组成工作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受部党组委派,抽调精干力量,代表国土资源部,直接参与地方的试点工作,具体工作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商各省级党委、政府确定。
(二)方法步聚
1.报批阶段(2015年一季度)。《意见》和实施细则印发后,省级党委和政府应指导试点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意见》和实施细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方案。
2.部暑阶段(2015年二季度)。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试点县(市、区)根据《意见》、实施细则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3.实施阶段(2015-2017年)。
第一阶段(2015年)。试点县(市、区)按照(意见》、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等基础工作,按要求推进试点。1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就试点工作启动、机构设立、规章制度建设、部署实施等情況,形成年度进展报告,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核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告,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2016年)。部、省着カ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1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就试点做法与成效等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中期评估,形成试点中期评估报告,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2017年)。试点县(市、区)按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1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和政策实施效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按程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三)加强试点监管。中央和省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等手段,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四)推进法制建设。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县(市、区)工作进展,及时提出制订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衔接,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做到相向而行。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五)注意宣传引导。改革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试点工作要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审慎推进,对试点实施情况,如无统一安排,原则上不接受采访报道,确实需要直传的,必须向部请示。做好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规定,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
1.确保农民现有宅基地用益物权权益。试点地区要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规范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明确宅基地权属,保护现有宅基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2.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探索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条件。
(二)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推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和土地整治规划修编,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原则,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规范完善并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2.探索一定条件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初次分配的农户宅基地,实行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的,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有偿使用标准,建立有偿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3.探索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多种实现形式。配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探索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多户联保等形式,落实宅基地权益,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及实现形式。
(三)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建立宅基地集体内部流转机制。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农民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都流转,受让、承人空为美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
2.探案退出的闲置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村庄内部退出的闲置宅基地,探索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其余按规划通过土地整治后,在县域范图内统筹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宅基地格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
(四)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1.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县、乡政府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市局和规模。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要根据人口和发展,在不突破上级规划的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统筹各业各类用地,有序安排建设用地空间和开发时序,保障符合申请条件农户的宅基地和发展用地需求。
2.改革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村委会提出分配方案,乡(镇)政府审批。农民建房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村委会提出分配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省级指标规模内一次性核销。县级政府通过建立审批报备等制度,强化对乡(镇)、村宅基地管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3.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新分配宅基地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议,并进行公示。探索建立农民集体对宅基地取得、使用、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等的审核和管理制度。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退出后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应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村级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三、组织实施
(-)组织保障。根据(意见)要求,国土资源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统协调和指导试点各项工作,部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想笑司局参加,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与试点所在省级党委和政府组成工作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受部党组委派,抽调精干力量,代表国土资源部,直接参与地方的试点工作,具体工作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商各省级党委、政府确定。
(二)方法步
1报批阶段(2015年一季度)。《意见》和实施担则印发后,省级党委和政府应指导试点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意见》和实施细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方案。
2.部署阶段(2015年二季度)。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试点县(市、区)根据《意见》、实施细则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3.实施阶段(2015-2017年)。
第一阶段(2015年)。试点县(市、区)按照《意见》、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等基出工作,按要求推进试点。1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就试点工作启动、机构设立、规章制度建部署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进展报告,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核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告,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2016年)。部、省着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1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就试点做法与成效等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中期评估,形成试点中期评估报告,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2017年)。试点县(市、区)按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11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和政策实施效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形成会国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按程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三)加强试点监管。中央和省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等手段,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四)推进法制建设。国士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县(市、区)工作进展,及时提出制订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接,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做到相向而行。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五)注意宣传引导,改革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商,试点工作要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审慎推进。对试点实施情况,如无统一安排,原则上不接受采访报道,确实需要宣传的,处须向部请示。做好與情监测,发现间题及时报告,正确引导與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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