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

——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会议决议案

(1934年7月)

 

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关代表会议,根据中华苏维埃的土地法规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办法,并且要交工农群众公议执行。

第一条:本(人)己有土地(即有方)本(人)已不办或是专请长年办,或是租给别人办,这种人叫地主。这种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

第二条:区长、乡长、镇长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

第三条:本(人)已有土地(有的是租来的),本(人)已做活路,还宴请一个或两个长年,这种人叫做富农。本(人)已有土地,本(人)已办一半,租给人家办一半,这种人也是富农。富农的土地,亦须没收予以分配。不过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但是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

第四条: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及积极参加者(比如民丁大队长这些人)的财产与土地,但贫农、中农非自觉的被勾引而反对苏维埃,经苏维埃认可者,可作例外。

第五条:寺庙的常熟田,除留一部分作敬神香火之用,其余大部分亦须没收,清明祭祀租田不没收。

第六条: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亦须没收。

第七条:在没收和分配土地中,不应动摇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土地给他。

第八条: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以后务农为业,不盗不抢,亦须分给以土地。在白军(军阀军队)里当兵士的,亦须分以土地,并且要他回家种田。经营贸易的商人或小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

第九条:红军是为工农群众利益与国民党、帝国主义作决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无论本地人或外籍人,均须分给以好的土地。雇农、苦力应该分给他们以好田,但须向贫农、中农解释得到大家同意。

第十条:红三军是创造巩固发展黔东苏区的柱石。在分配土地中,每乡给红三军(黔东苏区以外的地方的人)战士,分给十个人的土地。

第十一条:每乡须酌留红军公田十挑至二十挑为将来外籍人参加红军时分配之用。

第十二条:乡苏维埃须酌留十挑谷的公田,以其收入为苏维埃办事之用。

第十三条:工农阶级中之衰老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又没有家属可靠的人,应分得土地,可委托人耕种或出租。

第十四条:将被没收的土地,交给贫农、中农平均分配。

(1)有劳动能力者分一股;

(2)老少无劳动能力者二个分一股;

(3)贫农、中农本已有点私有土地的少分:

(4)雇农或贫农、中农自己全没有土地者多分;

(5)如雇贫农中老年与有小孩过多者,经乡代表会同意,可以三个当两个计算。

第十五条:计算土地时,应该计算他的收获量、位置和收获品种类的价格,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以中等为标准,计算收获品,以包谷及大谷为标准,大的可得干包谷一斗二升之地,相当于大谷一挑之地。

第十六条:分地的每一份或一股的标准:是由计算人口和土地得来的,(一)人口计算:1.少地无地的贫农、中农人口多少;2.被没收土地的富农人口有多少;3,计算人口时,注意对有劳动力者若干,无劳动力者若干。(二)土地计算:1.被没收的田地有多少(贫农、中农从地主那里佃来的土地,仍作为被没收的土地);2.贫农、中农的私产若干。(三)以土地数目除人口,即得出每一劳动力可分若干田,就是劳动分地。(四)那些自己有土地够吃够用的中农,他的人口与土地就不列入在分自己的数目之内。

第十七条:分配的范围以一乡为范围(一乡管乡),地主之地在那乡归那乡人分,贫农、中农不问他人在何乡,他的土地不能没收或强迫交换。

第十八条: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及土地,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村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或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债务无效,严禁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的债务,不准秘密还租。凡贫农、中农之土地抵当与贫农、中农者,或由原主无条件收回,当主另分田地,或原主另分田地由乡代表会议处理。

第十九条:分配土地时,不必更动农民住处,但是富农占有的好的土地,应该没收分给贫农、雇农,强迫富农换庄。土地分配完结后,应将界址分指标记,并由区苏维埃给土地登记证,以便营业,登记证不取丝毫手续费。

第二十条:没收一切封建军阀、豪绅的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分得土地后,多余农具、牲畜亦须没收。房屋分配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或分给工农群众之机关使用,牲畜、农具可由贫农、中农按组按户分配,或设犁牛站公营公用。

第二十一条:没收与分配土地的具体步骤;(1)各乡分村召集农民大会报告没收和分配地的条例。(2)乡代表会议分组到本乡调查地主、富农的土地、人口,并动员雇农小组、贫农团、党与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农妇代表会积极参加,成为群众的查田运动。(3)在调查地主、富农土地以后,为了土地能够平均分配,再将贫农、中农的土地和人口登记。(4)代表会议定期计算分地标准。(5)根据分地标准与各家人口去实际分割土地(6)分村开群众大会报告分土地的结果。注意审查地主、富农的土地是否完全没收了,是否雇农、贫农、中农得到实际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没收与分配土地的斗争。在没收与分配的当中,地主、富农必然隐瞒土地企图避免没收。乡苏维埃应倚(依)靠雇农工会与贫农团的力量,坚决的同地主、富农作斗争。因此必须保证雇农工会与贫农团一切组织行动的自由,认为这些组织是苏维埃土地革命的基本柱石。

苏维埃除动员雇农工会、贫农团查田外,必须以村(寨)为单位,经常召集群众大会去发动群众的查田分田运动。

苏维埃必须同自己组织内袒护地主、富农的倾向作斗争;甚至有地主、富农暗藏在苏维埃里,必须无情的洗刷出去。

第二十三条:如果贫农中农对于自己私产以多报少,企图多分土地者,应该处罚,不分土地给他。

第二十四条:在土地没有分配以前,已经栽种了庄稼(是贫农、中农种的),如果以后分给别人,应由分得的人出价赔补。

第二十五条:如果苏维埃工作人员在分配土地中保留地主的土地或保留富农的好土地,或将好土地分给自己,须由群众公议处罚。

第二十六条:如果地主、富农抢夺已经没收之土地之收获品,或地主、富农向贫农、中农索租索债,苏维埃应以最严重的法律制裁之。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