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北段工程人和段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函
穗云征函〔2017〕26号
人和镇:
《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北段工程人和段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印发,现转发给贵镇,请认真贯制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专此函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联系人:周丽弹,联系电话:28296821)
附件
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北段工程人和段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队《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宇〔2016〕14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印发白云区关于加强规划国土管理、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2013〕13号)、《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0〕24号)以及《关于调整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长生青苗、水产品(养殖业)类、农地特殊设施、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遵照“统一规划、统一征收储备、统一征收安置、统一安排留用地、统一建设”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结合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北段工程人和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北段工程人和段涉及的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二条 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所划定的建设范围,禁止抢种、抢栽和抢建等违法行为。对抢种、抢栽的青苗、树苗或抢建的房屋、建(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妨碍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由征收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建设范围内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建(构)筑物、青苗等进行摸查、测绘、清点,并与涉及的村、社以及相关权属人进行确认。
第五条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所有补偿都必须明确受偿对象,将相关费用补偿尝到相应的村、社、权属人或农户,确保补偿落实到位,留用地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六条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参考土地所在相同区域和地段、相同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根据《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井、〔2010〕24号)标准,结合人和镇近三年的CPI增长指数,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耕地、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补偿价格为21万元/亩(含土地利作警费、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类补偿。
一般青苗、特殊青苗、果树和长生经济作物、水产品(养殖业)等青苗类补偿,按4.8万元/亩的标准、以总包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由人和镇自行制定青苗的总包或分配方式。
(三)村集体征地统筹款2万元/亩。
(四)按时交地奖励标准。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0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地后,按0.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按时交地奖励;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0个月之后、12个月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地后,按0.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按时交地奖励;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2个月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按时交地奖励。
(五)因征收涉及红线范围外不可分割的地块(如鱼塘)青苗补偿款按云府办〔2011〕13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征地产生的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本项目征地产生的夹心地、边角地经被征地单位、人和镇、区征地办和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单位根据穗国房字〔2012〕109号文和云府办〔2010〕24号文的相关规定共同认定后予以补偿,费用纳入土地征收丰补偿总成本中。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贿买社会养老保险按穗府办〔2014〕66号规定的第五档执行:
(一)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1.62万元/人缴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二)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集体缴纳部分0.72万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地村、社,为被征地农民贿买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社保名额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章 留用地的面积核定和选址
第十条 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井、〔2012〕7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0%的比例计算留用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发展用地(具体面积以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为准)。
第十一条 留用地应首先选择在本村符合两规的地块内选址,补偿标准如下:
(一)留用地选址地块征地补偿款为21万元/亩。
(二)留用地选址地块青苗补偿款按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三)留用地选址地块村集体征地统筹款为2万元/亩。
(四)留用地选址地块征地的交地奖励为0.5万元/亩。
(五)留用地选址地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第三章第九条的标准,采取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因留用地产生的二次留地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留用地的报批管理
由人和镇政府负责收集村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的材料,交项目业主单位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协调国土规划部门与主体用地同步办理,区征地办配合,留用地报批相关税费纳入征收成本;在办理留用地报批期间,按照国土规划部门核定的留用地面积,以2000元/亩冽的标准,对留用地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以被征地村、社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补助时间至取得村集体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为止;若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在交地2年后仍未办理完成,则从该年起补助按每年10%的方式递增。
第五章 非住宅房屋补偿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14〕38号)规定的由具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估价后的评估单价执行。
第十五条 集体非住宅房屋产权认定及补偿原则
(一)属于村、社经济发展用地或村、社征地留用地,并已办理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的,按第十六条标准给予100%补偿。
(二)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成的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历史建筑,经镇、村共同审核确认并经全村公示确认的,按第十六条标准给予100%补偿。
(三)2007年6月30日之后,在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建成的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历史建筑,经镇、村共同审核确认并经全村公示确认的,参照之前做法按第十六条给予70%价格补偿。
(四)在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建成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按以下指导价标准进行弃产补偿:
1.A框架结构:2800元/平方米。
2. B混合结构:2600元/平方米。
3. C砖木结构:2400元/平方米。
以上补偿价已包含配套户内排水沟、管、室内化粪地等作为主体结构的附属设施;被征收人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但补偿单价最高不超过同类型结构的集体住宅房屋单价。
(二)钢结构(M),具体以评估为准;钢、钢筋混凝土结构(N),按如下标准补偿:
类别 | 类型 | 层高 | 补偿标准 |
1 | 单跨度 25 米以上 | 屋面高 3米以上 | 2800 元/平方米 |
2 | 单跨度 15--25 米 | 层面高 3米以上 | 2400 ;市平方米 |
3 | 单跨度 15 米以下 | 屋面高 3米以上 | 2000;市平方米 |
被征收人如对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
第十七条 搬迁费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可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简易结构除外)。对该补偿价格有异议,可按评估价执行(选择评估后不再享受100元/平方米的补偿)。
(二)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公司评估额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四)非住宅的“户”以营业执照计,商场内部多个经营者共用1个营业执照的,均按1户计。
第十八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以下标准补偿。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提供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前一个月的有效租赁合同、租金缴费单、水电缴费单的,可按租赁合同月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书偿。
(二〕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1.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有效的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纳税凭证的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面积以实际测量的征收面积为准(简易结构除外)。
2.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目前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经营者,可按第十八条第(二)款第1点给予补偿;也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14〕38号)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执行。
对上述补偿价格有异议,可申请评估。根据广州市财政局组织的广州市市本级征收补偿及市场地价评估服务资格采贿项目
(编号:GG:PC一〔2014〕012)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评估,补偿价格以评估的月平均利润价的6个月计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辛H尝金额(评估所需的企业经营税务资料由地税、国税部门审查确认的征收公告发布前该企业1年的税后平均利润作为评估依据)。
(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租金损失补偿。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租金损失补偿标准确定办法: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按有效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核定月均租金,按照30个月的月均租金计算一次性予以补偿。
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印发之目前已到期,且发布之日止物业尚未出租使用的,只给予租金损失补偿(最终补偿金额以有效合同或当地租金水平计算为准)。
第十九条 按时搬迁奖励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2个月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工作的,按已签补偿协议确定总金额的15%给予奖励(仅含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12个月之后、15个月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工作的,按已签补偿协议确定总金额的10%给予奖励(仅合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15个月之后、18个月之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工作的,按已签补偿协议确定总企额的5%给予奖励(仅含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工作的,不能获得搬迁奖励。
第六章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简易结构补偿
(一)D有墙体简易结构:600元/平方米。
(二)E无墙体简易结构:350元/平方米。
(三)附属设施补偿
1.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或恢复。
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
2.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详见附件。
3. 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地块存在权属争议、补偿要求与政策相抵触的,在征收期限内,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人和镇政府负责协调村委会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存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二十三条 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理达成协议的,由人和镇政府负责协调村委会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存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二十四条 村社集体原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用配套设施,拆迁人应按照规划要求或原面积予以复建。按照规划要求无法复建的,由评估公司按照现时重置价予以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确需特殊研究的补偿项目,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后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有关征收补偿的确认均由被征收人、村、人和镇政府、区征地办及项目业主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 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土地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由人和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协调解决,如仍调解无效,报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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