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8〕19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施以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总则
(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建筑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加快建筑信用市场的形成,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促进建筑信用市场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三)国家、省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价范围
本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范围是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活动情况。评价结果供市场活动主体参考,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使用。
三、评价组成、主体及评价工作要求
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其他管理评价四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评价标准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和《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除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扣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作出外,其他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系统数据库及施工和监理企业报入信息自动评价。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评价细则见《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附件3)。
(三)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权重10%,由专业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和建设单位履约评点组成,评价标准见《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标准》(附件4), 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四)其他管理评价权重10%,评价标准见《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附件5),由评价实施部门负责实施。
四、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一)为保障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高效运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建设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并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免费开放给社会自由查询,该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诚信综合评价成果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诚信综合评价专栏”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展示,并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易活动中应用,交易平台展示及交易应用的系统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
(二)如遇重要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物理故障、系统遭受网络攻击、重要系统迁移等重大突发性事项导致数据采集失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数据将启用重大突发性事项发生前一天的数据进行发布;重大突发性事项处理完毕后,按正常程序采集处理完毕后当天数据进行发布。
五、评价汇总计算
(一)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各评价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将其对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评价分数传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二)各项评价均设立基准分或水准分,其中基准分指评价基础分数,水准分指评价优劣之间的水平标准分数,如施工和监理企业未获某项评价的主体给予评价分数,则该项评价分数按基准分或水准分计算。
(三)委托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使用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在每日18时至24时换算汇总各评价主体的翌日评价分数,计算出综合评价总分,按总分计算排名,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诚信综合评价专栏”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四)除计算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施工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其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 市政公用工程-沥青摊铺工程承包企业(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4.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5. 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承包企业;
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7. 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企业;
8. 桥梁工程承包企业(包括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9.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0.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1.机电安装工程承包企业(包括持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12.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3.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五)除计算监理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监理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其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2.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六、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环节应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综合评价使用方法:
(一)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应选用相应类别的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其他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使用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分数或监理企业总综合评价分数。
(二)按规定可采用资格预审并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施工项目,招标人选择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业主综合评价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的依据的,其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的权重不宜超过80%。
(三)评标
1.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的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各投标人总得分计算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和其他评审分数可以各按10%、10%和80%权重计算。
2.使用诚信综合评价分数评标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可以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项目评分加权平均计算,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不宜超过20%。实施项目负责人诚信综合评价后,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得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60%-80%和20%-40%。
3.监理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可以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加权平均计算,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不宜超过20%。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后,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和投标总监理工程师得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70%-80%和20%-30%。
(四)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投标截止当日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公布的情况。
(五)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
七、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协调。诚信评价标准或细则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二)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自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或自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被答复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2.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3.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
4.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标准
5.其他管理评价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附表1
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项目 | 子项 | 评价标准 | |
---|---|---|---|
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 | 不良行为 | 重大事故 |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或施工责任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清零,有效期半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
较大事故 |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或施工责任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扣20分,有效期半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 ||
一般事故 |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或施工责任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扣10分,有效期半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 ||
通报批评 | 企业受区建设局通报批评1次扣1分,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委通报批评1次扣2分,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1次扣3分,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批评1次扣4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半年。 | ||
整改不力 |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名制、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20分,有效期半年。 | ||
弄虚作假 | 使用伪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1次扣20分,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1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
其他不良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其他规定被行政处罚的,1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
不规范行为 | 违反建筑业管理系统中规定的施工行为的 | 被记录并公示不规范行为的,1次扣1分(由监督部门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系统中操作),有效期1个月。 | |
违反预警警示处理要求的 | 1.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发生预警且在规定期限未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次,自限期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扣1分(扣分信息由该平台自动发送)。 2.收到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中发送的警示信息,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或未达到整改要求,自限期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扣1分(扣分信息由该平台自动发送)。 |
附表2
广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项目 | 子项 | 评价标准 | |
---|---|---|---|
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 | 不良行为 | 重大事故 | 监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清零,有效期半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
较大事故 |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或施工责任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扣20分,有效期半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 ||
一般事故 |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或施工责任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应将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得分扣10分,有效期半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 | ||
通报批评 | 企业受区建设局通报批评1次扣1分,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委通报批评1次扣2分,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1次扣3分,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部通报批评1次扣4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半年。 | ||
整改不力 | 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并造成重大政治的社会影响的,监理企业不责令停工且报告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
弄虚作假 | 伪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1次扣20分,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1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
其他不良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其他规定被行政处罚的,1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
不规范行为 | 违反建筑业管理系统中规定的监理行为的 | 被记录并公示不规范行为的,1次扣1分(由监督部门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系统中操作),有效期1个月。 | |
违反预警警示处理要求的 | 1.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发生预警且在规定期限未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次,自限期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扣1分(扣分信息由该平台自动发送)。 2.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中被发出警示且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或未达到整改要求,自限期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扣1分(扣分信息由该平台自动发送)。 |
附表3 | ||||||
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场诚信评价加分表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得分 | ||
1 | 过程管理 | 混凝土外观质量评价 | 3 | 拆模后,混凝土外观质量评价为“好”,加3分,评价为“中”,加1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 | 混凝土试件均植入芯片 | 3 | 按相关文件的要求,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混凝土试件都植入芯片,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 | 建筑材料送检使用二维码 | 2 | 建筑材料进场送检使用二维码识别系统,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4 |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 1 | 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加1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5 |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 1 | 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加1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6 | 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 1 | 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加1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7 |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包括现场保温砂浆样板墙检测结果合格) | 1 | 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加1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8 | 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经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 2 | 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9 | 主体结构检测方案经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 2 | 主体结构检测方案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0 | 钢结构检测方案经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 2 | 钢结构检测方案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1 | 参与区或区以上质量安全绿色施工样板工程 | 3 | 获得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加3分,有效期90天。 | 加 分 | ||
12 | 技术交底 | 3 | 1、单位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加1分;2、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向作业队进行技术交底的 ,每个单位工程交底加1分,最多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3 | 混凝土养护室 | 4 | 工程现场按要求设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加4分,有效期至工程完工。 | □加 分 | ||
14 | 聘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匠库中工匠3人或以上 | 2 | 聘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匠库中工匠3人或以上,工作时间一个月或以上,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5 | 结果管理 | 基桩完整性检测(超声波法检测、低应变动力检测) | 5 | 统计周期内,基桩完整性检测全部合格,当Ⅰ类桩占90%,且未出现Ⅲ、Ⅳ类桩时,加5分;基桩完整性检测全部合格,当Ⅰ类桩占80%,且未出现Ⅲ、Ⅳ类桩时,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6 | 基桩钻芯检测 | 5 | 基桩混凝土抗压强度大于设计强度等级,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7 | 地基基础静载试验(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 | 5 | 地基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8 | 基桩高应变法检测 | 5 | 基桩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9 |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 | 5 |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达到设计强度95%(含95%)以上,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0 | 钢筋物理性能检验 | 2 | 钢筋物理性能检验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1 |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试验 | 2 | 钢筋接头检测试验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2 | 结果管理 | 防水材料(涂料、遇水膨胀橡胶、止水带、防水板)试验 | 2 | 防水材料进场检验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3 | 砌体材料试验 | 2 | 砌体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灰砂砖、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砌块)、混凝土实心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实心砖等)进场检验合格,加 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4 | 砼中氯离子含量 | 3 | 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氯离子检验合格,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5 | 给排水管材、管件试验 | 2 | 各类型(规格)的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进场检验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6 | 建筑设备电线电缆检验 | 2 | 各类型(规格)的电线、电缆进场检验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7 | 建筑设备断路器、漏电开关试验 | 2 | 各类型(规格)的断路器、漏电开关进场检验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8 | 结构实体检测 | 5 | 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 抗压强度代表值大于设计强度等级,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9 | 5 |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满足验收规范要求,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0 | 5 | 钢筋间距检测 构件截面尺寸偏差满足验收规范要求,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1 | 抹灰砂浆拉拔试验 | 3 | 抹灰砂浆拉拔试验合格,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2 | 结果管理
| 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 | 3 | 外墙饰面砖拉拔试验合格,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3 | 保温砂浆厚度检测 | 2 | 保温砂浆厚度检测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4 | 保温砂浆拉拔试验 | 2 | 保温砂浆拉拔试验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合计 | / | 100 | / | 实际得分(B) | ||
说明:1.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基准分为50分,标准分100分,质量管理诚信评价得分= (实际得分B +50)/(100+50)×100 | ||||||
2.所有项目在有发生时才计算得分,没有发生的不得分,同一个加分项目,有效期内发生多次的,得分不累加,但有效期按最后日期开始计算。 | ||||||
3.检测(验)结果低于“评价标准”最低限的,该项不得分。 | ||||||
4.评价周期为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之日起到项目竣工之日止,周期内每天18时进行评价数据的自动采集。 5.操作细则详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
附件4 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场诚信评价扣分表 | ||||
序号 | 扣分项 | 分值 | 扣分评价标准 | 实际扣分 |
1 | 基桩钻芯检测 | 10 | 基桩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内的每组扣2.5分,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上的每组扣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2 | 地基基础静载试验(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 | 10 | 地基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扣10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3 |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 | 10 |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95%的,每组扣0.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4 |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 | 10 | 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内的每组扣2.5分,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上的每组扣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5 | 保温砂浆厚度检测 | 10 | 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每组扣2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6 | 保温砂浆拉拔试验 | 10 | 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每组扣2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7 | 逃避监管 | 20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8 | 落实建设主管部门整改情况 | 20 | 未按期落实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9 |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及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管理情况 | 5 | 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及绿色建筑(适用于有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设计文件缺项、不完整、管理混乱的,扣5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10 | 上一道工序未完成验收程序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20 | 上一道工序未完成验收程序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11 | 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情况 | 10 | 检测不合格项目未按规范要求及时处理,经监督员督促后仍不整改的,每次扣5分,最多扣10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12 | 工程现场材料检验情况 | 6 | 工程现场材料未检先用的,每批次扣2分,最多扣6分,有效期30天;进场材料执法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6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13 | 项目经理履职情况 | 10 | 项目经理每月超过7日不在施工现场的,采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中项目经理的考勤情况实施自动评价,每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7日不在施工现场的,系统自动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附表5 | |||||
建设(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场诚信评价加分表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得分 | |
1 | 过程管理 | 混凝土外观质量评价 | 3 | 拆模后,混凝土外观质量评价为“好”,加3分,评价为“中”,加1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2 | 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 | 2 | 按相关文件要求,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混凝土试件都植入芯片,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 | 建筑材料送检使用二维码 | 2 | 进场材料及构配件送检使用二维码识别系统,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4 | 分部验收情况 | 5 | 重要分部工程按要求及时办理中间验收登记,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5 | 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经监督机构 | 2 | 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6 | 钢结构检测方案经监督机构 | 2 | 钢结构检测方案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7 | 实体质量检测方案经监督机构 | 3 | 实体质量检测方案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8 | 技术交底 | 2 | 1、单位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加1分;2、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向作业队进行技术交底,加1分,共计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9 | 混凝土养护室 | 5 | 工程现场按要求设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加5分,有效期至工程完工。 | 加 分 | |
10 | 聘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匠库中工匠3人或以上 | 2 | 聘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匠库中工匠3人或以上,工作时间一个月或以上,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1 | 参与区或区以上质量安全绿色施工样板工程 | 3 | 获得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加3分,有效期90天。 | 加 分 | |
12 |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 | 5 |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达到设计强度95%(含95%)以上,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3 | 钢筋原材试验 | 2 | 检测结果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4 |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试验 | 2 | 检测结果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5 | 钢绞线、钢丝试验 | 2 | 检测结果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6 | 结果管理 | 砂试验-砂氯离子检验 | 2 | 检测结果合格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17 | 混凝土路面砖 | 1 | 检测结果合格加1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8 | 混凝土路缘石 | 1 | 检测结果合格加1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9 | 排水管材试验 | 1 | 检测结果合格加1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0 | 基桩完整性检测(超声波法检测、低应变动力检测) | 5 | 基桩完整性检测合格,当Ⅰ类桩占90%,且未出现Ⅲ、Ⅳ类桩时,加5分;当Ⅰ类桩占80%,且未出现Ⅲ、Ⅳ类桩时,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1 | 基桩钻芯法检测 | 5 | 基桩混凝土抗压强度大于设计强度等级,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2 | 基桩静载检测-竖向抗压检测 | 3 | 基桩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3 | 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 | 2 | 基桩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4 | 地基平板荷载检测 | 3 | 地基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5 | 道路回弹弯沉值-路基弯沉值 | 3 | 检测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6 | 道路回弹弯沉值-路面弯沉值 | 3 | 检测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7 | 道路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 | 3 | 道路混凝土抗压强度大于设计强度等级,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8 | 道路面层厚度-沥青路面结构层厚度 | 5 | 检测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29 | 沥青路面压实度 | 5 | 检测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0 | 管道质量(CCTV检测)-排水管道电视检测 | 3 | 检测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加3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1 | 桥梁动载检测 | 8 | 检测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加8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2 | 桥梁静载检测 | 5 | 检测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合计 | / | 100 | / | 实际得分(B) | |
说明:1.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基准分为50分,标准分100分,质量管理诚信评价得分= (实际得分B +50)/(100+50)×100。 | |||||
2.所有项目在有发生时才计算得分,没有发生不得分。 | |||||
3.检测(验)结果低于“评价标准”最低限的,该项不得分。 | |||||
4.评价周期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之起到项目竣工之日为止,周期内每天18时进行评价数据的自动采集。 | |||||
附表6 | |||||
建设(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场诚信评价扣分表 | |||||
序号 | 扣分项 | 分值 | 扣分评价标准 | 实际扣分 | |
1 |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 | 10 |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95%的,每组扣0.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2 | 基桩钻芯检测 | 10 | 基桩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内的每组扣2.5分,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上的每组扣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3 | 基桩静载检测-竖向抗压检测 | 10 | 地基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4 | 道路回弹弯沉值-路基弯沉值 | 6 | 每出现一个路段检测结果不合格扣2分,最多扣6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5 | 道路回弹弯沉值-路面弯沉值 | 6 | 每出现一个路段检测结果不合格扣2分,最多扣6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6 | 道路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 | 6 | 道路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内的每组扣1.5分,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上的每组扣3分,最多扣6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7 | 道路面层厚度-沥青路面结构层厚度 | 10 | 每出现一组检测结果不合格扣2.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8 | 沥青路面压实度 | 10 | 每出现一组检测结果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9 | 桥梁动载检测 | 8 | 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扣8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0 | 桥梁静载检测 | 5 | 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扣5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1 | 逃避监管 | 20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2 | 落实建设主管部门整改情况 | 20 | 未按期落实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3 | 上一道工序未完成验收程序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20 | 上一道工序未完成验收程序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4 | 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情况 | 10 | 检测不合格项目未按规范要求及时处理,经监督员督促后仍不整改的,每次扣5分,最多扣10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附表7 | |||||
建设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表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得分 | |
1 | 过程管理 | 及时准确地录入实际浇筑部位信息 | 15 | 施工时均同步录入加15分,超时或未录入不得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2 | 及时准确地录入坍落度测试结果 | 15 | 施工时均同步录入加15分,超时或未录入不得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 | 混凝土外观质量信息 | 10 | 拆模后,及时对混凝土外观质量进行真实评价,加10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4 | 混凝土试件均植入芯片 | 10 | 按穗建质[2012]168号的要求,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混凝土试件都植入了芯片,加10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5 | 建筑材料送检使用二维码 | 10 | 建筑材料进场送检使用二维码识别系统,加10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6 | 监理月报 | 15 | 每月10日前及时上报监理月报,加15分, 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7 |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 10 | 工程完成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后,提交验收材料经监督员确认后加10分, 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8 | 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 5 | 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后,提交验收材料经监督员确认后加5分, 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9 |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 10 |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收后,提交验收材料经监督员确认后加10分, 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10 | 合计 | / | 100 | / | 实际得分(B) |
说明: 1.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基准分为50分,标准分100分,质量管理诚信评价得分= (实际得分B +50)/(100+50)×100 | |||||
2.所有项目在有发生时才计算得分,没有发生的不得分。 | |||||
3.检测(验)结果低于“评价标准”最低限的,该项不得分。 | |||||
4.评价周期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之起到项目竣工之日为止,周期内每天18时进行评价数据的自动采集。 |
5.操作细则详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附表8 | ||||||||||||
建设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现场诚信评价扣分表 | ||||||||||||
序号 | 扣分项 | 分值 | 扣分评价标准 | 实际扣分 | ||||||||
1 | 基桩钻芯检测 | 10 | 基桩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且施工工程中监理未履职的,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的每组扣2.5分,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上的每组扣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2 | 地基基础静载试验(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 | 10 | 地基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且施工工程中监理未履职的,扣10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3 |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 | 10 | 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检测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且施工工程中监理未履职的,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内的每组扣2.5分,低于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以上的每组扣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4 | 逃避监管 | 20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5 | 落实建设主管部门整改情况 | 20 | 未按期落实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6 | 无证夜施 | 20 | 无证夜间施工的,或夜间施工防噪声措施不力被投诉至监管部门的,监理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7 | 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到位情况 | 10 | 1.委托项目总监代表履职的,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2日在施工现场履职,采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中项目经理的考勤情况实施自动评价,每周无正当理由少于2日在施工现场的,系统自动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2.未委托项目总监代表的总监及项目总监代表本人,每月超过7日不在施工现场的,采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中项目经理的考勤情况实施自动评价,每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7日不在施工现场的,系统自动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8 | 监理快报 | 15 |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发现以下任何一项问题未及时上报的:(1)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能有效制止的;(2)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或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的;(3)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不按经审查批准专项安全方案施工,不能有效制止的;(4)项目监理机构无法处理的其它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5)施工现场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每次扣15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附表9 |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加分表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价得分 | ||||
1 | 行为管理 | 工程现场应急演练使用“一张图”系统进行模拟演练的 | 2 | 应急演练使用“一张图”系统进行模拟演练的加1分,多次演练的,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 加 分 | |||
2 | 第三方监测接入深基坑及地下工程监测预警系统 | 5 | 项目已接入监测预警系统。监测方案的各类监测数据全部成功接入得5分,每少一类数据减1分,最多得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3 | 塔吊接入实时监控系统 | 10 | 得分分值计算:(已接入实时监控系统塔吊台数/塔吊总台数)*10,最多加10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4 | 施工电梯接入实时监控系统 | 10 | 得分分值计算:(已接入实施监控系统施工电梯台数/施工电梯总台数)*10,最多加10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5 | 高大支模接入实时监控系统 | 4 | 项目已接入监测预警系统。监测方案的各类监测数据全部成功接入得4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6 | 施工现场接入视频监控 | 4 | 得分分值计算:M*(每月视频可视天数/30)*4,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有效期30天。注:N小于等于3时,M=(已接入的视频摄像头数量N/3),N大于3时,M=1.1。 | 加 分 | ||||
7 | 过程管理 | 深基坑支护结构科技委审查情况 | 5 | 施工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深基坑施工阶段后上传审查意见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8 | 深基坑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情况 | 5 | 施工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深基坑施工阶段后上传论证意见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9 | 需要专家参与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的深基坑工程关键节点验收 | 5 | 施工单位在监督员双确认标记后24小时内上传双确认表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0 | 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情况 | 5 | 施工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人工挖孔桩施工阶段后上传论证意见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1 | 过程管理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情况 | 5 | 施工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施工进度阶段后上传论证意见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2 | 需要专家参与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关键节点验收 | 5 | 施工单位在监督员双确认标记后24小时内上传双确认表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3 | 脚手架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情况 | 5 | 施工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脚手架搭设施工进度阶段后上传论证意见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4 | 需要专家参与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的脚手架关键节点验收 | 5 | 施工单位在监督员双确认标记后24小时内上传双确认表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5 | 建筑起重设备检测情况 | 5 | 得分分值计算:(已上传报告的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5,最多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6 | 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 5 | 施工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传项目部教育相片,教育时间,加3分。组织工人参加安全教育体验馆培训的,加2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7 | 其它 | 活动板房 | 5 | 现场活动板房同时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现场图片,加5分;缺任意一项不得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8 | 安全网 | 10 | 现场使用安全网检测合格,加10分,出现不合格不得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9 | 合计 | / | 100 | / | B | |||
说明:1.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基准分为50分,标准分100分,安全管理诚信评价得分= (实际得分B +50)/(100+50)×100 | ||||||||
2.项目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经核实后得分总计为20分。 | ||||||||
3.所有项目在有发生时才计算得分,没有发生的不得分。 | ||||||||
4.检测(验)结果低于“评价标准”最低限的,该项不得分。 | ||||||||
5.评价周期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之起到项目竣工之日为止,周期内每天18时进行评价数据的自动采集。 6.操作细则详见《建设工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 ||||||||
附表10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扣分表 | |||||
序号 | 扣分项 | 分值 | 扣分评价标准 | 实际扣分 | |
1 | 塔吊检测情况 | 10 | 检测结果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每台次扣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90天。 | 扣 分 | |
2 | 施工电梯检测情况 | 10 | 检测结果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每台次扣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90天。 | 扣 分 | |
3 | 塔吊实时监控系统险情处置情况 | 8 | 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后24小时未处理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8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4 | 施工电梯实时监控系统险情处置情况 | 8 | 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后24小时未处理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8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5 | 监测预警系统险情处置情况 | 5 | 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后24小时未处理的,每次扣2.5分,最多扣5分,每次扣分有效期90天。 | 扣 分 | |
6 | 裸露土覆盖或绿化 | 20 | 未按规定对道路进行硬化,长期裸土未覆盖或绿化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7 | 违章出土 | 20 |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违反散体物料运输“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8 | 建筑散体材料遮挡围蔽或者降尘 | 20 | 建筑散体材料未按规定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
9 | 落实建设主管部门整改情况 | 20 | 未按期落实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0 | 逃避监管 | 20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1 | 无证夜施 | 20 | 无证夜间施工的,或夜间施工防噪声措施不力被投诉至监管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2 | 施工现场围蔽 | 20 |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围蔽或围蔽不符合标准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3 | 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 10 | 项目经理每月超过7日不在施工现场的,采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中项目经理的考勤情况实施自动评价,每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7日不在施工现场的,系统自动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4 | 钢管扣件检测 | 20 | 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监督执法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或见证送检不合格仍然使用的,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
15 | 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 | 20 | 出现法律法规要求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质量或安全事故,未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扣20分,有效期90天。 | 扣 分 |
附表11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得分 | |
1 | 行为管理
| 工程现场应急演练使用“一张图”系统进行模拟演练的 | 4 | 应急演练使用“一张图”系统进行模拟演练的加2分,多次演练的,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2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验收总监是否参加 | 6 | 已参加,加6分;未参加不得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3 | 脚手架验收总监是否参加 | 6 | 已参加,加6分;未参加不得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4 | 深基坑验收总监是否参加 | 6 | 已参加,加6分;未参加不得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5 | 人工挖孔桩验收总监是否参加 | 6 | 已参加,加6分;未参加不得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6 | 过程管理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方案总监审批情况 | 6 | 监理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施工进度阶段后上传审批意见加6分;未上传不得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7 | 脚手架施工方案总监审批情况 | 10 | 监理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脚手架搭设施工阶段后上传审批意见加10分;未上传不得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8 | 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项目总监审批情况 | 6 | 监理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人工挖孔桩施工阶段后上审批意见加6分;未上传不得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9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审批情况 | 10 | 监理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阶段后上传审批意见加10分;未上传不得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10 | 塔吊安装前基础验收情况 | 10 | 监理单位在安监站标识现场进入起重机械安装阶段后上传验收意见加10分;未上传不得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
11 | 监理安全周报 | 10 | 周四中午12:00至周五下午5:30前上报监理安全周报的,加10分,有效期7天。 | 加 分 | |
12 | 监理质量月报 | 5 | 每月5日前上传监理质量月报的,加5分,有效期30天。 | 加 分 | |
13 | 其它 | 活动板房 | 5 | 现场活动板房同时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现场图片的,加5分;缺任意一项不得分,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 加 分 |
14 | 安全网 | 10 | 现场使用安全网检测合格,加10分,出现不合格不得分,有效期半年。 | 加 分 | |
合计 | / | 100 | / | 实际得分B | |
说明:1.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基准分为50分,标准分100分,安全管理诚信评价得分= (实际得分B +50)/(100+50)×100 | |||||
2.项目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经核实后得分总计为20分。 | |||||
3.所有项目在有发生时才计算得分,没有发生的不得分。 | |||||
4.检测(验)结果低于“评价标准”最低限的,该项不得分。 5.操作细则详见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
附表12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扣分表 | ||||
序号 | 扣分项 | 分值 | 扣分评价标准 | 实际扣分 |
1 | 塔吊检测情况 | 10 | 检测结果不合格仍投入使用未上报安全监督部门的,每台次扣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90天。 | 扣 分 |
2 | 施工电梯检测情况 | 10 | 检测结果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未上报安全监督部门的,每台次扣5分,最多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90天。 | 扣 分 |
3 | 塔吊实时监控系统险情处置情况 | 8 | 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后24小时未处理未上报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8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4 | 施工电梯实时监控系统险情处置情况 | 8 | 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后24小时未处理未上报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8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5 | 监测预警系统险情处置情况 | 5 | 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后24小时未处理未上报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2.5分,最多扣5分,每次扣分有效期90天。 | 扣 分 |
6 | 裸露土覆盖或绿化 | 20 | 未按规定对道路进行硬化,长期裸土未覆盖或绿化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7 | 违章出土 | 20 |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违反散体物料运输“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8 | 建筑散体材料遮挡围蔽或者降尘 | 20 | 建筑散体材料未按规定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措施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9 | 落实建设主管部门整改情况 | 20 | 施工单位未按期落实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10 | 逃避监管 | 20 | 施工单位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90天。 | 扣 分 |
11 | 无证夜施 | 20 | 施工单位无证夜间施工或夜间施工防噪声措施不力被投诉至监管部门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12 | 施工现场围蔽 | 20 | 施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围蔽或围蔽不符合标准的,被投诉至监管部门未上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13 | 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到位情况 | 10 | 1.委托项目总监代表履职的,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2日在施工现场履职,采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中项目经理的考勤情况实施自动评价,每周无正当理由少于2日在施工现场的,系统自动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2.未委托项目总监代表的总监及项目总监代表本人,每月超过7日不在施工现场的,采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中项目经理的考勤情况实施自动评价,每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7日不在施工现场的,系统自动扣10分,每次扣分有效期30天。 | 扣 分 |
附表13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绿色施工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表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得分 |
---|---|---|---|---|
环保 | 1.使用再循环建筑材料。 | 3 | 使用再循环建筑材料的,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2.土方开挖阶段,在施工现场设置,采取大面积喷水喷雾措施降尘。 | 5 | 喷水降尘设施,喷水喷雾措施降尘,加5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3.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在施工场界对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噪音进行实时监测。 | 3 | 隔音与隔振措施,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4.在楼层外排栅采用喷雾安装降尘系统,减少扬尘污染。 | 4 | 楼层外排栅采用喷雾安装降尘系统,加54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5.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3个月内的,应当采用密目网或彩布进行覆盖、压实、洒水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 3 | 采用密目网或彩布进行覆盖或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6.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如管道回收等)或采用容器吊运。 | 3 | 临时专用道(如管道回收等)或采用容器吊运,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7.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点。 | 3 | 垃圾分类,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8.施工现场采用粉碎机、振动筛选机、小型免烧制砖机等设备,现场加工。 | 5 | 建筑垃圾(砖渣、砼碎块等可利用)现场加工,加5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9.回收利用,制作回填材料,用于基坑回填、地下室垫层、市政道路垫层、小区道路垫层;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制作环保免烧砖,用于地下室砖模、地下室隔墙。 | 3 | 建筑废弃物利用,加3分,时间1个月 | □加 分 | |
节水 | 10.采用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搜集系统和循环用水装置。 | 3 | 中水系统装置,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11.回收利用的水箱须采用铝合金、铁、不锈钢及塑料等材质制作。 | 3 | 中水回收水箱使用铝合金、铁、不锈钢及塑料等材质,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12.回收利用水,使用于生活区的绿化浇灌、道路冲洗、冲洗厕所;回收水资源用于工地现场器具、设备、运输车辆的清洗及砼养护等。 | 3 | 回收利用水使用,加3分,有效期1个月, | □加 分 | |
13.回收利用水用于工地现场扬尘作业(包含切割材料、场地清理)、外排栅采用喷雾降尘处理。 | 4 | 回收利用水工地现场扬尘作业及喷雾降尘处理,加4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节材 | 14.采用周转次数多的可拆装式环保围墙(如全塑料材质、轻质钢板等); | 4 | 可拆装式环保围墙(不防火材料除外),加4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15.临边、洞口等防护部位推广采用可拆卸周转使用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围挡(如拆装式楼层临边防护、拆装式洞口防护、可拆装式防护栏杆等);基坑周边围护使用可周转使用的可拆装式防护栏杆。 | 3 | 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围挡使用,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16.工地现场临时道路、办公区地面硬化采用预制块材或钢板铺设。 | 10 | 预制块材或钢板铺设用于工地现场临时道路,加5分; 用于办公区地面硬化,加5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17.多层、高层建筑使用工具式模板和新型模板材料,如铝合金、塑料、玻璃钢和其他可再生材料的大模板和钢框镶边模板,实现模板周转次数多、可回收利用,节约资源。 | 5 | 工具式模板和新型模板材料使用,加5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18.砌筑墙体使用轻质墙板、轻质砌块等新型墙材,采用特殊粘合剂及薄层粘结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砂浆使用。 | 5 | 减少批荡砂浆使用落实,加5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19.使用移动式、可循环使用的工艺样板间。 | 2 | 使用移动式、可循环使用的工艺样板间,加2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20.采用建筑爬模系统,减少外排栅和防护网的使用。 | 3 | 采用建筑爬模系统等先进工艺,减少外排栅和防护网的使用,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21.装配式建筑 | 5 | 装配率15%以上的,加3分,装配率30%以上的,加5分 | 加 分 | |
22.生活区、办公区采用防火性能好、可重复使用的周转式或整体吊装式板房设施(办公板房、厨房、厕所)。 | 3 | 重复使用的周转式或整体吊装式板房设施,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节地 | 23. 施工现场利用永久道路与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减少临时道路的铺设。 | 3 | 永久道路与临时道路相结合,减少临时道路的铺设,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节能 | 24.使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如数控弯箍机、钢筋加工机等或工厂化生产。 | 3 | 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或工厂化加工,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25.工人宿舍板房电源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 | 3 | 工人宿舍板房电源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 | 加 分 | |
26.使用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如电动运输车、喷涂机械等,减少使用人力,降低材料的损耗、提高工作效率。 | 3 | 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27.办公、生活和施工现场使用LED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空气能等节能设施 | 3 | 使用LED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空气能等节能设施超60%以上,加3分,有效期3个月 | □加 分 | |
合计得分 | 100分 | 实际得分B |
说明:1.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诚信评价不设基准分,标准分为100分,绿色施工管理诚信评价得分=实际得分B /100 。
2.绿色施工资料由项目部及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核并加盖项目建造师、项目监理工程师注册章,同时附绿色施工照片。
3.所有项目在有发生时才计算得分,没有发生的不得分。
4.检测(验)结果低于“评价标准”最低限的,该项不得分。
5.评价周期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之起到项目竣工之日为止,周期内每天18时进行评价数据的自动采集。
6.操作细则详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附件4
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标准
序号 | 项目 | 评价标准 |
1 | 专业建设单位履约评价 | 见附注 |
2 | 建设单位履约评点 |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评点,分好、中、差三档,并将评点表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差评计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并公示,差评自计入系统起两年内纳入计算。各企业每日纳入计算的差评1个扣5分,2个扣10分,3个扣20分,4个及以上扣50分。 |
附注:
1.专业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要求
(1)前三年每年建设额10亿元以上且建设项目数10个以上的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履约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后,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发布后实施。评价标准应客观公平,采用百分制,以50分为水准分。
(2)实施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对本评价周期内本单位所有在建和验收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3个月或6个月。
(3)实施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其评价办法规定的日期向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报送对各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评价分数。
(4)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汇总统计各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就每个施工和监理企业,各建设单位评价分数的平均值为其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分数,无建设单位评价的赋予水准分50分。
2.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超过100分时,计100分,不足0分时计0分。
附件5
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
施工企业其他管理评价标准
项目 | 子项 | 评价标准 | 认定单位及认定程序 | 评价实施部门 |
行业管理 | 拖欠工程款或者工资 |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责任施工单位20分,有效期半年。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认定,以通报发布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 |
欠薪被行政处罚 | 因欠薪被行政处罚的,每发生1次扣60分,有效期半年。 | 依据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建设局或者市、区人社部门 | |
不使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混凝土的 | 不使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混凝土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认定,以通报发布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 | |
不履行统计信息申报义务 | 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每发生一次扣5分,有效期半年。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统计机构认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通报发布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使用劳务队伍不符合有关规定 | 施工企业存在使用未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诚信档案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或直接使用未在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建立诚信档案的班组长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扣5分,有效期半年。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认定,以通报发布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 | |
施工现场违反“三禁”规定 | 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或未经许可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有效期半年。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认定,以通报发布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 |
监理企业其他管理评价标准
项目 | 子项 | 评价标准 | 认定单位及认定程序 | 评价实施机关 | |
行业管理 | 不履行统计信息申报义务 | 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每发生一次扣5分,有效期半年。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统计机构认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通报发布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对所监理工程的劳务队伍使用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报备凭证及劳务发包人自有队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未予记入监理日志,并继续签发开工令;对已进场施工的,未责令其退场;未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5分,有效期半年。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认定,以通报发布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 | ||
未及时上报违法分包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未及时阻止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5分,有效期半年。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认定,以通报发布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 | ||
施工现场违反“三禁”规定 | 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或未经许可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未及时阻止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有效期半年。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认定,以通报发布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区建设局 | ||
标准说明:
1. 其他管理评价基准分100分。
2. 发生评价项目所列情形,由认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后,由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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