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梅镇处置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府〔2010〕16号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洪梅镇处置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工作方案》业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洪梅镇处置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工作方案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切实解决“有地无项目用,有项目无地用”的结构性供地失调矛盾,根据《关于做好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清查工作的通知》(东国土资〔2010〕45号)和《关于认真核实存量土地工作台账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处置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处置总体目标和原则
开展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清理,着实盘活闲置土地,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处置闲置土地、存量土地的基本原则是: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具体为:
(一)以用为先。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最终要体现以开发建设为目的,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尽量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二)依法进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确实需要进行地块置换调整的,要及时做好规划的修编。
(三)分类处理。对受宏观政策调整及城市发展要求造成的闲置土地,在处置时要充分照顾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近年新发生的闲置土地,要从严处置,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取消用地协议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四)集约利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集约利用的原则,不能因为消化的是闲置土地而粗放用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在盘活中实现集约用地。
二、闲置土地、存量土地处置范围
(一)闲置土地清查。闲置土地清查范围为已批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已批已供集体流转建设用地,本次清查的重点为 2006 年 4 月 6 日以后新发生的闲置土地和列入 2006 年台帐未动工建设项目的闲置土地。 2006 年 4 月 6 日后新发生的闲置土地和 2006 年处置闲置土地专项工作中列入台账,已转让新的用地单位,至今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立新台帐。 2006 年处置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列入台帐,用地单位未变,至今仍未开发建设的,单独列入台帐。
(二)存量建设用地清查。重点是新《 土地管理法 》实施我镇批次报批批准未供未建和批次报批已建未供的用地。
三、闲置土地的认定
确认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市国土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超过规定期限未缴清地价款的;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已满1年以上,因未缴交地价款而被扣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日期动工开发,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五)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或以其他投资方式换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已改变该宗土地原貌,但因项目、资金未落实而搁置或丢荒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专项整治
(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成立镇存量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专职协调、组织开展存量土地的清查及处置工作。
(二)建立工作台帐。根据“一地一策”的要求,建立洪梅镇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台帐(已供未用)和洪梅镇促进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台账(已批未供)。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消化闲置土地。
五、处置方式
这次处置存量土地工作,将坚持以用为先、依法盘活的原则,重点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允许延期动工、鼓励地块置换、促进项目调整使用、限制土地权利、控制增量用地、强制无偿收回等措施进行处置。
(一)从严征收土地闲置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征收土地收费,协议出让土地按宗地取得成本的20%征收,招拍挂公开出让土地按成交价的20%征收。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不计征土地闲置费:1.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开发的;2.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无法开发的;3.属于政府决定强制无偿收回情形的。
(二)严格延期动工申请,督促尽快开发利用。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土地使用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最长限期不得超过一年: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2.符合产业用地政策;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手续;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保证在重新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利用,若不能利用的,愿意将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5.已按期缴清土地闲置费。
(三)鼓励地块置换,促进存量土地盘活使用。已办理批次报批,批准2年以上未供未建的土地,原则上必须置换使用,具体可依照《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指引》操作执行。已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跨村调整,原地块保持集体土地性质。原地块批准时间为新法实施前时,可按照旧法处置直接由市政府审批。原地块批准时间为新法实施后时,需向省申办征收手续。
(四)促进项目调整使用,提高土地统筹能力。供而未用的闲置工业用地,可由政府收购后调剂给新项目使用,原用地单位免收土地闲置费。供而未用的闲置经营性用地,用地单位应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再采取限期开发方式处置或由政府协议收购,纳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出让。
(五)限制闲置土地权利,建立开发倒逼机制。未经落实闲置地处置措施的,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抵押、转让、变更、位置调整等业务;经贸、外经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立项手续;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报建手续。
(六)严格控制增量用地,建立消化倒逼机制。根据市要求,从2010年起,各镇街年度内凡闲置土地超过500亩或已批未供存量建设用地超过1000亩的,不得申请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指标。经营性用地闲置超过500亩的,暂停供应该镇街新增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业务。镇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或对已批未供存量建设用地面积超20亩的村,不得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七)强制无偿收回。凡经依法批准用地,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以上的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坚决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1.未完善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2.未缴清地价款的;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但因未缴清地价款而未申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4.虽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缴清地价款的;5.土地使用者接到《闲置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拒不前往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商闲置土地处理事项的;6.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闲置费的;7.选择限期开发,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
(八)协议收购或托管。凡已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符合“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处置方式规定条件的闲置地,在缴清闲置费后,由政府协议收购或实行统一托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建设用地区的集体闲置土地,以自愿为原则,村集体可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议收购或统一托管。选择协议收购的,由市(镇)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购协议,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补偿价款;选择政府托管的,由市(镇)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待重新招商开发利用后,给原土地使用者不低于土地补偿底价的经济补偿,溢价部分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可按原支付价或基准日评估地价补偿,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原地价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配套措施
为确保闲置土地、存量土地的消化利用,镇将实行以下四项强制措施:
一是严控增量,促使盘活存量。今后市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镇统筹掌握、统一调剂、集中管理,专门用于解决首期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首期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用地,立足于内涵挖潜,盘活消化存量土地解决。
二是实施调整,促进消化利用。对闲置地的盘活处置,要坚持通过招商引资、项目调整来消化利用。实施项目调整再利用时,由镇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依法收回再重新组织出让,并可配置国家规定的最高使用年限。
三是鼓励收地,加大政府储备力度。坚持以镇政府收回、收购、托管等形式建立政府储备。处置闲置土地以镇政府为主,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把关工作;对处置闲置土地行动不力、工作不配合的村(社区),追究主要领导责任,镇政府将直接收地,纳入镇政府土地储备库。对资金不足的,镇将向市财政申请专项借款。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府办《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执行。
四是严格监管,落实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从严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监管工作,对逾期拒不缴交闲置费的用地单位或个人,由财政、国土部门联合在东莞日报、镇有线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曝光,对不依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地块,镇国土分局不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收件手续,计统办不接收申请材料,城建规划部门不予报建,国土分局、房管所不受理将其作为抵押物提供银行贷款业务。
七、处置步骤
镇相关部门、各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各项措施,促进闲置地的消化利用。在工作步骤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处理:
(一)集中处理阶段(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14日)。
主要任务:一是以清理违法用地为契机,建立“一地一册”的盘活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台帐,并严格按照“一地一策”的处理要求,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明确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落实相关责任人。二是认真按照处置政策要求,加大力度,集中盘活消化一批。对于目前已盘活利用的闲置地,要做好阶段性的自查总结,并督促落实后续监管工作;对于仍未落实处理意见的闲置地,要抓紧落实“一地一策”的处理意见,制定处理方案,全力推进闲置地的消化利用。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10月31日)。
主要任务:一是成立专门领导机构。镇成立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闲置地处置工作。各村(社区)要参照镇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专职负责闲置地的消化利用。二是根据“一地一策”的工作台帐,对在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中,未能及时作出处理的闲置地,国土分局要依法登记确认,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对已进行处理的闲置地,要逐宗予以核实,落实处理措施。三是实行分类处理。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消化闲置土地。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对照闲置地处置目标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各村(社区)要做好自查总结,探索建立预防闲置地发生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检查验收工作由镇闲置地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听取汇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率要达到100%。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村(社区)在全镇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有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直至检查验收合格为止。
八、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社区)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委、镇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把消化处置闲置土地、存量土地作为当前推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家底清、盘得活”。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处置闲置土地、存量土地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其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各村(社区)务必加强领导,确保盘活处置闲置土地取得成效。要实行村(社区)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实施严格的责任考评制度,闲置土地、存量土地处置率达不到70%目标的,给予严肃处理,责任人年终考核评先进实行一票否决。
(三)因地制宜,灵活处置。各村(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历来已收定金未交地或已交地未开发建设的地块进行梳理,制定工作台账,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灵活处置,大胆探索适合本村(社区)的路子。重点抓好“四个结合”:一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不断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收地力度,通过协议收购、土地托管等方式收回储备土地,使镇政府掌握土地支配权。二要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对适宜发展工业的闲置土地,重点是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通过引进项目、地块调整、地块整合等方式,尽快落实招商引资,集中发展大项目。三要与长远的发展目标相结合。要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对暂时无项目的,积极探索政府调控的新路子,把闲置土地的调控权集中到镇政府手里,使镇政府掌握土地开发利用的节律,着眼于未来的发展需要。坚决不允许继续让少数人长期囤积土地或者炒地牟利。四要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要维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村委会村民小组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明确政策,依法处置。处置闲置土地政策性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处置。
(五)上下协同,配合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国土、财政、规划、公检法、金融、林业等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稳步推进闲置用地的盘活利用。国土部门要做好闲置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财政部门要做好与市一级部门各项资金的征收划拨和跟踪检查工作,镇政府要对闲置地处置的全过程负责全程监管,确保处置方案落到实处。其它部门也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放宽政策、做好服务,创造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的各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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