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碣镇“三旧”改造地价款分配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激励政策,统筹推进我镇城市更新,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东府2017[5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地价款分配细则。
一、政府主导改造
镇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地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依申请拨付给镇政府后,按以下方式分配:
1、镇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定义见东府2017[50]号文第三十三条,下同)按5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2、通过镇政府主导改造,收回镇政府或其下属公司名下公益事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规划为住宅或商服用途出让的,根据该建设用地原取得土地的成本及历史情况,将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一定比例(不高于50%)用于支持原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3、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并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交由镇政府收储后出让的,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基础补偿”按公告的收储标准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50%的比例计算。
4、镇政府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后以经营性用途出让的,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储补偿费用,其中,“基础补偿”按照《东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5]90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50%的比例计算。除收购储备国有企业的用地外,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0以下部分的50%。
上述第1点至第4点所涉政府收购储备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形,政府可采取货币、物业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物业补偿的,物业价值按照建筑成本确定,贷币补偿金额与物业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按上述第1点至第4点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额。建筑成本由镇政府参考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交付部分物业回购款的,计算补偿总额时扣减物业回购款。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单位自行改造补缴的地价款,计提市级土地出让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市、镇、集体按3:3:4的比例分配。
2、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自行改造补缴的地价款,计提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市、镇、集体按3:3:4的比例分配。
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其用地属地集体经济组织对用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镇政府协调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其用地属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合作改造
1、工业、科教用地计收的地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依申请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2、住宅、商服用地计收的地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现状为旧村庄,依申请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2)现状为旧厂房: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依申请拨付给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的,市、镇按4:6的比例分配。
旧村庄、旧厂房的核定标准按《关于“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分成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5〕203号)执行。
四、其他情形
1、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计收的地价款计提市土地统筹收入后依申请拨付给镇。
2、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改造项目,改造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含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规划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计收的地价款,依申请拨付给镇。
五、分配形式
分配给镇、集体的地价款依申请拨付至镇财政账户后,镇政府将分配给集体的部分拨付至出让宗地原属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分配给集体的地价款可用于回购物业、参与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石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关于对《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2017
附件3:关于“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分成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5〕203号)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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