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改变土地用途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规通〔2018〕16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我市开展“土地出让金和耕地保护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规范改变土地用途有关问题,按照“依法依规、聚焦问题、立行立改”的工作思路,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改变土地用途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固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出让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参照执行。
二、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一)土地用途分级列表(详见附表)对应高级别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低级别用地,或同级别用途之间调整的(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或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符合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改变土地用途,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办理。
三、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变更土地用途申请时,应明确仅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同时改变土地用途及配套规划指标。
市城乡规划局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控规所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管理,核实控规成果中的用地规划性质,控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作为审批依据。
(二)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局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符合本《通知》第五点的情形,市国土资源局应结合市城乡规划局意见和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复市城乡规划局。不需要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复市城乡规划局。若需收回,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执行。
(三)如不需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分类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变更,市城乡规划局依据控规成果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予以办理。
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同时改变土地用途及配套规划指标的,应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变更和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局依据控规成果予以办理。
(四)土地使用权人提交规划用地变更批复文件和规划条件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地价进行评估,并按有关程序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按以下分类进行评估: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仅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和原土地用途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指标委托评估,原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容积率的视为1.5。
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同时改变土地用途及配套规划指标的,按新用途和规划指标委托评估。
(五)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税费凭证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
四、改变土地用途征收地价款标准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征收的地价款按如下方式确定:改变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用途与容积率同时改变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
五、明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改变土地用途的事项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下列情形,应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一)符合本通知》第二点第(一)款的商业住宅或住宅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含商业办公)用地(小于或等于2亩个人名下的用地除外);
(二)符合本(〈通知》第二点第(二)款的用地。
六、本《通知》由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从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关于规范改变土地用途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通〔2015〕42号)废止。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14日
附件:土地用途分级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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