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操作指引(试行)》已经我局2018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操作指引(试行)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2018年3月20日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操作指引(试行)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
2018.3
目 录
一、总则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三、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
四、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文件核发
五、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六、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
七、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八、未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九、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
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十一、建筑物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更新项目)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变更(城市更新项目)
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延期(城市更新项目)
十四、出具《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
十五、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十六、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城市更新项目)
十七、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城市更新项目)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准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建筑类)(城市更项目)
二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三、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五、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六、超期开竣工处理(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变更(城市更新项目)
二十九、土地使用权预查封登记(城市更新项目)
三十、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三十一、附则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操作指引(试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大鹏新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确保新区城市更新项目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深鹏管规〔2017〕7号)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的计划申报与审批、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申报与审批、实施主体确认、建设用地管理、建筑设计管理等工作事项。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二、办理条件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申报主体。符合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3)更新意愿。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2)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4)申报情形。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1)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设施亟待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5)申报要求。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6)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 1 | ||
2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 1 | ||
5 | 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 1 | ||
6 | 更新单元范围图; | 1 | ||
7 | 建筑物信息图; | 1 | ||
8 | 现状权属图; | 1 | ||
9 | 土地权属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 | 1 | ||
10 |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意愿达成、申报主体资格、实施必要性等相关内容的意见; | 1 | ||
11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内。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计划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复函办结。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申报 主体 | 申报单位(人)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基本 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更新单元(参照地名)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 | 拆迁范围用地面积 | ㎡ | ||||
拟拆迁建筑建筑面积 | ㎡ | 权利人数量 | |||||
申报 情形 | □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所属 法定图则 更新单元 □法定图则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根据 规划1,规划用地功能 | ||||||
申报 理由 | □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 ,用地面积 ㎡; □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面积 ㎡; □其它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用地面积 ㎡。 □ 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环境恶劣: (陈述理由) □存在建筑质量隐患: (陈述理由)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陈述理由) □存在经常性水浸等隐患: (陈述理由)
□ 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明显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陈述理由) □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旧工业区 (陈述理由)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陈述理由) | ||||||
更新单元现状 | 社会发展 | 总人口: 人(含暂住人口) | |||||
产业发展 | 产业/产品类型: (现状用地功能为工业的填写) □ 属于我市禁止类或淘汰类产业 租金水平: (元/平方米·月) 厂房、店铺空置率: % (包含商业、工业用地的填写) | ||||||
建设情况 | 建筑物现状使用功能: □D级危房: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 □文物保护单位: (名称) | ||||||
更新 请求 | 更新目标 | 1.用地功能: 2.产业发展方向: (更新为工业用地的填写) | |||||
拟建 建筑面积 | 拟建总建筑面积2: ㎡,具体包括: | ||||||
工业: ㎡; | 办公: ㎡; | 其他: , ㎡; 其他: , ㎡。 | |||||
商业: ㎡; | 居住: ㎡; | ||||||
开发强度 | 申请容积率( ) = 拟建总建筑面积( ) /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 ) | ||||||
更新方式 | □业主自改 □合作改造 □政府主导 | ||||||
更新意愿 | □更新单元范围内 权利人同意申报更新,占权利人总数量的 %;同意申报权利人占有的建筑物面积为 ㎡,占总建筑面积的 %。 □更新单元涉及多地块的,同意申报更新的用地共 块,占总用地面积的 %。 □属城中村申报的, 会议表决同意申报。 | ||||||
申报人承诺: 1.承诺可提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为 ㎡,占拆迁范围面积的 %。其中,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须落实的: □独立占地的基础设施: 项,用地 ㎡; □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 项,用地 ㎡; □独立占地的政府公益性项目: 项,用地 ㎡。 以上总占地面积为 ㎡,占拆迁范围面积的 %。 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 |||||||
填表说明: 表格内涉及选择项的,须在符合项的“□”上划“√”。 法定图则已覆盖区域以法定图则为依据,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分区组团规划为依据。 拟建总建筑面积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其中,拟建设居住建筑中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为包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后的建筑面积。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后,实际将用于商业房地产建设开发的用地面积。 |
九、办理流程图
三、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申请条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2)《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
(3)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礼堂、祠堂、农贸市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
(4)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建成的。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旧屋村范围认定申请书; | 1 | ||
2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3 | 关于申请**区**街道**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的函; | 1 | ||
4 | 街道办对旧屋村范围报审图的书面意见; | 1 | ||
5 | 旧屋村范围报审图; | 1 | ||
6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内。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复函办结。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第四条。
八、申请表格
旧屋村范围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 申请单位(原农村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更新计划 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区 街道 更新单元 | ||
计划批次 | ||||
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旧屋村范围用地信息 | 旧屋村范围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
九、办理流程图
四、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文件核发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认定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2)属于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情形的,应提交《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和地价;
(3)属于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情形的,应提交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规划确认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并缴纳地价;
(4)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情形的,应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5)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 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应提交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规划确认文件并缴纳罚款和地价。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注意事项 |
1 | 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申请书; | 1 | ||
2 | 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 ||
3 | 身份证明; | 1 | ||
4 |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 | 1 | ||
5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1 | ||
6 | 规划确认文件; | 1 | ||
7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主管部门向申请主体核发处理意见书(《关于**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处理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不予核发处理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取得处理意见书的土地、建筑物,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合法建筑物,涉及缴纳的地价和罚款可在取得相关认定文件后,但必须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缴清;但城市更新单元无法实施拆除重建、被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关土地、建筑物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第四条;
八、申请表格
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 申请单位(人)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更新计划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区 街道 更新单元 | ||||||
计划批次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土地、建筑物权属基本信息 | □ | 属于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情形的 | 已取得《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 | □是 □否 | ||||
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 | 属于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情形的 | 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 | □是 □否 | |||||
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是 □否 | |||||||
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 | 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情形的 | 已取得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 □是 □否 | |||||
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 | 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 | 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 | □是 □否 | |||||
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 ||||||||
填表说明: 表格内涉及选择项的,须在符合项的“□”上划“√”。 |
九、办理流程图
五、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在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 1 | ||
2 | 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 ||
3 | 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 1 | ||
4 | 土地权属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 | 1 | ||
5 | 测绘报告; | 1 | ||
6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1 | ||
7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区更新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向申报主体出具《关于____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同时形成《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土地征转信息图》、《土地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等成果与该复函一并归档。
复函内容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相关复函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复函格式所列所有空格均为必填项,未能全部填写的,视为核查结果不明确。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第二、五、六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第五条。
八、申请表格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 申请单位(人)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更新 单元 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计划公示名称)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片区 | |||
计划批次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申请土地、建筑物核查材料 | 申请材料性质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份数页数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共 份,共 页 | ||
□委托人身份证明 | 共 份,共 页 | |||
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权登记证明、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共 份,共 页 | ||
□城中村用地证明(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或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证明、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原农村用地红线图等证明材料) | 共 份,共 页 | |||
□旧屋村范围图 | 共 份,共 页 | |||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意见书 | 共 份,共 页 | |||
□房地产登记遗留建筑处理意见书 | 共 份,共 页 | |||
□国有已出让(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 共 份,共 页 | |||
建筑物测绘报告 | 共 份,共 页 | |||
土地、建筑物情况一览表及图示 | □土地信息一览表 | 共 份,共 页 | ||
□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 共 份,共 页 | |||
□土地权属图 | 共 份,共 页 | |||
□建筑物信息图 | 共 份,共 页 | |||
其他相关材料 | □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 | 共 份,共 页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真实、核对无误。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
九、办理流程图
六、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申请条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用地位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
(2)属于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的用地。
(3)属于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 1 | ||
2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的复函 | 1 | ||
5 | 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 1 | ||
6 | 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协助核查历史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意见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关于**城市更新单元拟实施拆除重建历史用地的处置意见书》。
七、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第四条第(十一)项;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八、申请表格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表及承诺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 申请人(原农村经济组织 继受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更新 单元 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计划公示名称)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片区 | |||
计划批次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拆除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信息 | 地块号 | |||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前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之后的建成区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零星空地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总用地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 |||
申请历史用地处置材料 | 申请材料性质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份数页数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共 份,共 页 | ||
□委托人身份证明 | 共 份,共 页 | |||
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函复 | 共 份,共 页 | |||
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 共 份,共 页 | |||
所在街道办书面意见 | 共 份,共 页 | |||
其他相关材料 | 共 份,共 页 | |||
申请人承诺: 为加快推进_____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内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历史用地处置工作,经_______________原农村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就历史用地处置作出如下承诺: (1)若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获得批准,本单位承诺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依法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本单位承诺不再向政府主张因处置用地征(转)而产生的一切补偿费用。 (2)若历史用地处置申请获得批准,本单位承诺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向政府无偿移交经批准处置的20%历史用地,并遵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无偿移交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土地给政府的规定。 以上为进行______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历史用地处置作出的承诺,绝不违背。倘若历史用地未完成处置,该承诺同时失效。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 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九、办理流程图
七、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一、申请主体
具备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已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2)完成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 1 | ||
2 | 申请单位法人经营执照; | 1 | ||
3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
4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 1 | ||
5 |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 | 1 | ||
6 | 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需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提供); | 1 | ||
7 | 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非首次申报的提供); | 1 | ||
8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文件; | 1 | ||
9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技术文件;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区城市更新部门初审阶段: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内。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通过审批条件的,核发《关于批准**区**街道**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及附图。
经审查,不通过审批条件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依据
《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全文;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申报 主体 | 申报单位(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更新计划内容 | 计划批次 | 年第 批 |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 ㎡ | ||||||||||||||||||||||
须落实的公共利益项目用地面积 | ㎡ | 更新方向 | ||||||||||||||||||||||||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 ||||||||||||||||||||||||||
填报说明: 法定图则已覆盖区域以法定图则为依据,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分区组团规划为依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主体应与更新计划申报主体一致,且申报主体已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工作。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遵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
九、办理流程图
八、未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一、申请主体
具备未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已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2)完成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 1 | ||
2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3 |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 | 1 | ||
4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 1 | ||
5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
6 | 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非首次申报的提供); | 1 | ||
7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文件; | 1 | ||
8 | 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需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提供); | 1 | ||
9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技术文件;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内。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通过审批条件的,核发《关于批准**区**街道**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及附图。
经审查,不通过审批条件的,出具不通过的复函。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申报 主体 | 申报单位(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更新计划内容 | 计划批次 | 年第 批 |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 ㎡ | ||||||||||||||||||||||
须落实的公共利益项目用地面积 | ㎡ | 更新方向 | ||||||||||||||||||||||||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 ||||||||||||||||||||||||||
填报说明: 法定图则已覆盖区域以法定图则为依据,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分区组团规划为依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主体应与更新计划申报主体一致,且申报主体已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工作。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遵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
九、办理流程图
九、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批准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2)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
(3)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已备案;
(4)项目实施主体已确认并已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5)完成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批准申请表 | 1 | ||
2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 1 | ||
5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 1 | ||
6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 1 | ||
7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不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情形的,区城市更新局向申请主体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
八、申请表格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
申请 主体 | (1)申请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2)申请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更新单元基本 信息 | 更新单元名称 | 更新单元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 |||
更新计划批次 |
| 更新单元规划 批复文号 |
| |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 | ㎡ |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 ㎡ | |
单元规划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 ㎡ | 单元规划批准 建筑面积 | ㎡ | |
用地 申请 | 申请建设用地面积 | ㎡ | 土地用途 | |
申请用地建筑面积 | ㎡ | 移交用地面积 | ㎡ | |
城市更新单元 实施方案已备案 | □是 □否 | 实施主体已确认 | □是 □否 | |
建筑物已拆除 | □是 □否 | 产权已注销 | □是 □否 | |
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已签订 | □是 □否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 ||||
填表说明: 表格内涉及选择项的,须在符合项的“□”上划“√”。 |
九、办理流程图
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已完成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和实施监管协议的签订;
(2)建设用地已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并获发用地方案图。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
2 |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申请表; | 1 | ||
3 | 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政府投资项目); | 1 | ||
4 | 规划设计方案或总平面示意图; | 2 | ||
5 |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 ||
6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 1 | ||
7 | 建设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机场、气象、危险品、轨道交通等事项的,按照法律法规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或提供相关报告; | 1 | ||
8 | 建设用地方案图 | 1 | ||
9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 1 | ||
10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情况复函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以上相应情形的,区城市更新局向申请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以上相应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第1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宗地号 | |||||||||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申报事项 | 申请核发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
一、项目情况摘要: |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其中: | |||||||||
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申请材料说明: 以下材料为申请新建建筑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事项(详见相应事项栏)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十一、建筑物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建筑物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权属证明;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交通、水务、农林、轨道、安全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取得现状测绘报告,完成结构安全性鉴定,取得质检报告;
(9)项目涉及安全问题的,须开展安全影响评价;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得权利人同意。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改建、扩建(建筑类)申请表》; | 1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 | 1 | ||
3 |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 ||
4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 1 | ||
5 |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 | 1 | ||
6 | 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交通、水务、农林、轨道、安全及消防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1 | ||
7 | 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
8 | 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权属证明 | 1 | ||
9 | 规划设计方案或总平面示意图 | 2 | ||
10 | 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证明 | 1 | ||
11 | 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现状测绘报告 | 1 | ||
12 | 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以上相应情形的,区城市更新局向申请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以上相应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改建、扩建(建筑类)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宗地号 | |||||||||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申报事项 | 申请_______________(项目)改建、扩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
销售情况 | (打“√”选择) □ 已预售 □未预售 | |||||||||
一、项目情况摘要: |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其中: | |||||||||
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申请材料说明: 以下材料为申请改建、扩建建筑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事项(详见相应事项栏)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
已规划验收的建筑物改建(功能改变)、扩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建设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文物保护、民航、机场、交通、水务、农林、轨道、安全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改建、扩建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6、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现状建筑应有专业部门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证明和质检报告); 7、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须公证,原件1份)。 8、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六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变更(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变更(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已完成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和实施监管协议的签订;
(2)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征得权利人同意。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筑类)申请表 》; | 1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 | 1 | ||
3 |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 ||
4 | 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
5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情况复函; | 1 | ||
6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 1 | ||
7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 1 | ||
8 | 建设用地方案图; | 1 | ||
9 | 建设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机场、气象、危险品、轨道交通等事项的,按照法律法规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或提供相关报告;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以上相应情形的,区城市更新局向申请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以上相应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第1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筑类)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宗地号 | |||||||||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申报事项 | 申请变更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
销售情况 | (打“√”选择) □ 有预售 □未预售 | |||||||||
一、项目情况摘要: |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其中: | |||||||||
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申请材料说明: 以下材料为申请变更建筑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事项(详见相应事项栏)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
变更建筑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的,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交通、水务、农林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产业用地的,需提供产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原件); 4、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5、如已办理施工图报建或规划验收的,须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已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延期(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延期(城市更新项目)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证明文件;
(3)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申请表 | 1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 | 1 | ||
3 |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 ||
4 | 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
5 | 建设用地方案图 | 1 | ||
6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 1 | ||
7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情况复函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以上相应情形的,区城市更新局向申请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以上相应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第1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建筑类)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宗地号 | |||||||||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申报事项 | 申请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建筑类) | |||||||||
销售情况 | (打“√”选择) □ 有预售 □未预售 | |||||||||
一、项目情况摘要: |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覆盖率 | 建筑层数或限高 | 停车位 |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 其中: | |||||||||
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申请材料说明: 以下材料为申请变更建筑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事项(详见相应事项栏)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
变更建筑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的,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交通、水务、农林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产业用地的,需提供产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原件); 4、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5、如已办理施工图报建或规划验收的,须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已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十四、出具《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出具《付清地价款证明》申请条件的土地使用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报告;
(2)属于企业业务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属于个人业务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3)属于企业业务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属于企业业务的,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5)属于企业业务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书及有关补充协议书;
(7)《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缴款专用收据》、《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地价款收据;
(8)如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备案)通知书;
(9)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
(一)情形1:出具《付清地价款证明》(新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报告; | 1 | ||
2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3 | 法人代表证明书; | 1 | ||
4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1 | ||
5 | 经办人身份证; | 1 | ||
6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书及有关补充协议书; | 1 | ||
7 | 《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缴款专用收据》等地价款收据; | 1 | ||
8 | 如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备案)通知书。 | 1 |
(二)情形2:《关于补办付清地价款证明的复函》(遗失补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报告; | 1 | ||
2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3 | 法人代表证明书; | 1 | ||
4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1 | ||
5 | 经办人身份证; | 1 | ||
6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书及有关补充协议书; | 1 | ||
7 | 《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缴款专用收据》等地价款收据; | 1 | ||
8 | 如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备案)通知书。 | 1 | ||
9 | 刊登遗失声明的《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出具《付清地价款说明》。
经审核,不符合批准条件,复函,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七、办理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九条。
八、申请表格
出具付清地价款证明 | |||||
申请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合同号及土地位置 | |||||
合同缴交情况 | |||||
申请事由 |
九、办理流程图
十五、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函,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4)属于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附表》);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 1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函; | 1 | ||
6 | 方案设计文本三套电子数据一份(文本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专用章); | 3 | ||
7 |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 1 | ||
8 | 政府投资项目须提供政府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项目按规定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须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 1 | ||
9 | 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 1 | ||
10 | 招投标项目应提供方案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复函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八、申请表格
(含规划国土其它业务)
申 请 单 位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 修编 □ 新发 □ 变更 □补办 □ 延期 □ 改建 □ 扩建 □ 注销 | ||||||||||||
申报性质 | □ 建筑类 □ 市政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批准(含临时用地批准)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市政类)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图核准(含修改)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 管线 □ 路口) □地名命名核准(□ 命名 □ 更名)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M2)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M2) | 层数或 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M2)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M2)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 面积(M2) | 不计容积率 面积(M2) | |||||||||||
建筑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 分项面积(M2)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委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十六、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办理: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条件的函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4)已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5)投标单位数量、招投标程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6)设计任务书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设计及建筑方案评标要求。
(7)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办理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1)重要的文教体卫交通等(大、中型)公共设施项目。
2)下列范围内,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福田中心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后海中心区、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 深南大道、滨海大道沿线。
3)下列范围内,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非居住项目: 留仙洞总部基地、宝安中心区、龙岗大运新城、深圳北站周边地区、光明门户区、坪山中心区; 轨道枢纽站200米半径范围。
4)东部滨海岸线沿线范围的项目。
5)上述第(2)、(3)、(4)条范围外,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包括居住、常规工业、仓储项目)。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申请表;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 1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函; | 1 | ||
6 | 项目招标文件和设计任务书; | 1 | ||
7 | 属于邀请招标的项目,须提供被邀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创建筑师简历(须加盖单位公章);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指标备案复函并在招标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复函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申请表
招 标 单 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招标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
投标单位 | 邀请单位: 1. 2. 3. 4. (招标单位欢迎其他设计单位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同等对待。准备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于发标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招标单位。但如未中标,招标单位不支付补偿费。) | ||||||
发标 | 发标时间 | 发标地点 | |||||
现场踏勘 | 踏勘时间 | 联系人 | |||||
收标 | 收标时间 | 送交地点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评标 | 结果通知时间 | ||||||
费用支付 | 招标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未中标单位 元人民币,作为未中标补偿费。对于未被邀请,或虽被邀请但其方案设计深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招标单位不支付补偿费。 | ||||||
若中标单位具备承接该项目工程设计的条件,招标单位于 年 月 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取费标准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不低于 。 | |||||||
若中标单位不承接下阶段设计,方案设计费原则上按该工程设计标准取费的30%支付,即 万元人民币。中标方案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后,招标单位于7日内支付。 | |||||||
工程内容及使用要求 | |||||||
计划规模及投资控制 | |||||||
成果要求 | 投标方案设计文件除按国家及深圳市对方案设计报审图纸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做如下要求: (一)真实反应周边建筑和城市环境的总平面图、城市设计分析图以及彩色透视图或鸟瞰图; (二)建筑工作模型(应表明与周围建筑的关系、比例)。 (三)介绍方案构思的多媒体演示,长度时间不多于 分钟; (四)设计图纸及说明统一装订成A3文本,一式 份、电子文件一份; (五)展示用的主要设计图纸统一采用 号图; (六)图纸、电脑演示及模型均不得标注与投标单位有关联的符号; (七)市各中心区、重要干道及节点项目,经市规划局按相关规定或事前特别提示,应按有关要求除提供本项说明(一)-(六)的文件之外,还应提交3Dmax三维电子模型、材质贴图及主要透视效果渲染图文件各两份。 (八) | ||||||
其他要求 | (一)不符合本招标书要求的投标资料作废处理; (二)不符合规划设计要点的按废标处理; (三)投标资料不退回投标单位,其知识产权的权属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商定。 | ||||||
招标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经审查,同意按本表内容进行招标。
(盖章) 年 月 日 |
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申请材料指引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原件1份); 6、项目招标文件(原件1份); 7、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提供当年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十七、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大中型建设项目,因施工图设计周期长,工程工期急迫,季节影响大等因素,确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桩基础工程施工;
(3)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5)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6)已完成扩初设计及桩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且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已取得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9)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0)涉及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和公共配套设施的,需取得接收业主单位的意见。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附表》);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
4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用地方案图; | 1 | ||
5 |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 1 | ||
6 | 建筑总平面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 2 | 电子数据1份 | |
7 |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 1 | ||
8 | 属于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1 | ||
9 | 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1 | ||
10 | 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 | 1 | ||
11 |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 1 | ||
12 | 涉及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 1 | ||
13 | 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 1 | ||
1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 1 | ||
15 | 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通过审批条件,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
经审查,不通过审批条件,出具《不予许可证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八、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含规划国土其它业务)
申 请 单 位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 修编 □ 新发 □ 变更 □补办 □ 延期 □ 改建 □ 扩建 □ 注销 | ||||||||||||
申报性质 | □ 建筑类 □ 市政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批准(含临时用地批准)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市政类)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桩基础提前开工) □施工图核准(含修改)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 管线 □ 路口) □地名命名核准(□ 命名 □ 更名)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M2)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M2) | 层数或 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M2)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M2)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 面积(M2) | 不计容积率 面积(M2) | |||||||||||
建筑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 分项面积(M2)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委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核准)申请附表
申请单位 | 项目名称 | |||||||
历 次 报 建 概 况 | ||||||||
已 报 建 期 数 | 已 报 建 建 筑 功 能 | 已报建规定建筑面积合计(M2) | ||||||
本 次 报 建 内 容 | ||||||||
子项名称 | 建筑性质 | 栋数 | 层数/高度 | 结构类型 | 超限高层建筑(是/否)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建筑容积率 | 停车位 | 地上 地下 | |||||
绿化用地面积(M2) | 建筑覆盖率 | 道路用地面积(M2) | ||||||
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 规定建筑面积 | 核增建筑面积 | 奖励建筑面积 | 备 注 | ||||
建筑功能 | ||||||||
建筑面积(M2) | ||||||||
总建筑面积 (M2) | 计容积率 建筑面积及分配 (M2) | 其 中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不计容积率 建筑面积及分配 (M2) | 其中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声明:
所报核准的方案设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设计深度,图纸上和本表中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严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及相应补充规定计算。我们保证图纸和以上指标真实、准确,若有错误,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地单位: (盖章) 设计单位: (盖章) 审图单位: (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九、办理流程图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准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准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3)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4)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5)已取得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7)属于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9)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蓝图或总平面图
(10)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1)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12)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意见、质检部门意见、消防部门意见以及规划监察部门处理的意见。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附表》); | 1 | ||
2 | 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1 | ||
4 | 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 | 1 | ||
5 | 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意见、质检部门意见、消防部门意见以及规划监察部门处理的意见 | 1 |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 1 | 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 | |
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
8 |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 1 | ||
9 | 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 | 2 | ||
10 |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 | 1 | ||
11 | 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1 | ||
12 | 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 | 1 | ||
13 |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 1 | ||
14 | 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建设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 1 | ||
15 | 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通过审查条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
经审查,未通过审查条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含规划国土其它业务)
申 请 单 位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 修编 □ 新发 □ 变更 □补办 □ 延期 □ 改建 □ 扩建 □ 注销 | ||||||||||||
申报性质 | □ 建筑类 □ 市政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批准(含临时用地批准)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市政类)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图核准(含修改)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 管线 □ 路口) □地名命名核准(□ 命名 □ 更名)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M2)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M2) | 层数或 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M2)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M2)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 面积(M2) | 不计容积率 面积(M2) | |||||||||||
建筑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 分项面积(M2)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委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核准)申请附表
申请单位 | 项目名称 | |||||||
历 次 报 建 概 况 | ||||||||
已 报 建 期 数 | 已 报 建 建 筑 功 能 | 已报建规定建筑面积合计(M2) | ||||||
本 次 报 建 内 容 | ||||||||
子项名称 | 建筑性质 | 栋数 | 层数/高度 | 结构类型 | 超限高层建筑(是/否)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建筑容积率 | 停车位 | 地上 地下 | |||||
绿化用地面积(M2) | 建筑覆盖率 | 道路用地面积(M2) | ||||||
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 规定建筑面积 | 核增建筑面积 | 奖励建筑面积 | 备 注 | ||||
建筑功能 | ||||||||
建筑面积(M2) | ||||||||
总建筑面积 (M2) | 计容积率 建筑面积及分配 (M2) | 其 中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不计容积率 建筑面积及分配 (M2) | 其中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声明:
所报核准的方案设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设计深度,图纸上和本表中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严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及相应补充规定计算。我们保证图纸和以上指标真实、准确,若有错误,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地单位: (盖章) 设计单位: (盖章) 审图单位: (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九、办理流程图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情形的,可申请办理:
(1)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结构、层数、功能等重大变更;
(2)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
(3)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
(4)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5)同一项目申请施工图修改备案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6)修改内容涉及需移交的公共设施变化的,还应征求接收单位的意见;
(7)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附表》)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
4 |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 1 | ||
5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1 | ||
6 | 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 | 2 | ||
7 |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 | 1 |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 1 | ||
9 |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的证明文件 | 1 | ||
10 | 修改内容涉及需移交的公共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变化的,还需提交接收单位的意见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核发《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复函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含规划国土其它业务)
申 请 单 位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 修编 □ 新发 □ 变更 □补办 □ 延期 □ 改建 □ 扩建 □ 注销 | ||||||||||||
申报性质 | □ 建筑类 □ 市政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批准(含临时用地批准)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市政类)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图核准(含修改)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 管线 □ 路口) □地名命名核准(□ 命名 □ 更名)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M2)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M2) | 层数或 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M2)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M2)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 面积(M2) | 不计容积率 面积(M2) | |||||||||||
建筑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 分项面积(M2)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委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情形的,可申请办理: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4)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5)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6)已取得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8)属于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10)变更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内容变化的;
(11)变更设计与原批准方案存在较大变化的,还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12)变更内容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的,应取得公共配套接受单位的意见。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附表》)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
4 | 变更设计与原批准方案存在较大变化的,还应提交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 1 | ||
5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 1 | ||
6 |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 2 | ||
7 | 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 | 2 | ||
8 |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 1 | ||
9 | 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 | ||
10 | 属于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 1 | ||
11 |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供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 1 | ||
12 | 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 | ||
13 |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 | ||
14 | 涉及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变更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 1 | ||
15 | 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 | ||
1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通过审查条件,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证收回作废。
经审查,不通过审查条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八、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含规划国土其它业务)
申 请 单 位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 修编 □ 新发 □ 变更 □补办 □ 延期 □ 改建 □ 扩建 □ 注销 | ||||||||||||
申报性质 | □ 建筑类 □ 市政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批准(含临时用地批准)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市政类)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图核准(含修改)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 管线 □ 路口) □地名命名核准(□ 命名 □ 更名)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M2)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M2) | 层数或 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M2)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M2)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 面积(M2) | 不计容积率 面积(M2) | |||||||||||
建筑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 分项面积(M2)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委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核准)申请附表
申请单位 | 项目名称 | |||||||
历 次 报 建 概 况 | ||||||||
已 报 建 期 数 | 已 报 建 建 筑 功 能 | 已报建规定建筑面积合计(M2) | ||||||
本 次 报 建 内 容 | ||||||||
子项名称 | 建筑性质 | 栋数 | 层数/高度 | 结构类型 | 超限高层建筑(是/否)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建筑容积率 | 停车位 | 地上 地下 | |||||
绿化用地面积(M2) | 建筑覆盖率 | 道路用地面积(M2) | ||||||
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 规定建筑面积 | 核增建筑面积 | 奖励建筑面积 | 备 注 | ||||
建筑功能 | ||||||||
建筑面积(M2) | ||||||||
总建筑面积 (M2) | 计容积率 建筑面积及分配 (M2) | 其 中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不计容积率 建筑面积及分配 (M2) | 其中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声明:
所报核准的方案设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设计深度,图纸上和本表中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严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及相应补充规定计算。我们保证图纸和以上指标真实、准确,若有错误,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地单位: (盖章) 设计单位: (盖章) 审图单位: (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规划条件未有明显变化;
(3)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
(4)延期申请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5)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附表》)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 2 | ||
4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审查条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条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含规划国土其它业务)
申 请 单 位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 修编 □ 新发 □ 变更 □补办 □ 延期 □ 改建 □ 扩建 □ 注销 | ||||||||||||
申报性质 | □ 建筑类 □ 市政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批准(含临时用地批准)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市政类)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图核准(含修改)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 管线 □ 路口) □地名命名核准(□ 命名 □ 更名)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M2)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M2) | 层数或 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M2)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M2)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 面积(M2) | 不计容积率 面积(M2) | |||||||||||
建筑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 分项面积(M2)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委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核准)申请附表
申请单位 | 项目名称 | |||||||
历 次 报 建 概 况 | ||||||||
已 报 建 期 数 | 已 报 建 建 筑 功 能 | 已报建规定建筑面积合计(M2) | ||||||
本 次 报 建 内 容 | ||||||||
子项名称 | 建筑性质 | 栋数 | 层数/高度 | 结构类型 | 超限高层建筑(是/否) | |||
建设用地面积(M2) | 建筑容积率 | 停车位 | 地上 地下 | |||||
绿化用地面积(M2) | 建筑覆盖率 | 道路用地面积(M2) | ||||||
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 规定建筑面积 | 核增建筑面积 | 奖励建筑面积 | 备 注 | ||||
建筑功能 | ||||||||
建筑面积(M2) | ||||||||
总建筑面积 (M2) | 计容积率 建筑面积及分配 (M2) | 其 中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不计容积率 建筑面积及分配 (M2) | 其中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声明:
所报核准的方案设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设计深度,图纸上和本表中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严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及相应补充规定计算。我们保证图纸和以上指标真实、准确,若有错误,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地单位: (盖章) 设计单位: (盖章) 审图单位: (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属于在市政道路上开设永久路口的;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3)已取得《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4)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路口申请表 | 1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1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1 | ||
6 | 施工图设计图纸 | 1 | ||
7 |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1 | ||
8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情况复函 | 1 | ||
9 | 若涉及管线迁改,应提供管线权属单位的书面意见 | 1 | ||
10 |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审查条件,区城市更新局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工程审批意见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条件,不予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工程审批意见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申 请 单 位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
申报性质 | ||||||||||||
申请事项 |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管线 □路口)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设计单位名称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M2)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M2) | 层数或 限高 | 停车位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委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属于在市政道路上开设市政管线的接口的;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3)已取得《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4)已取得管线权属单位书面同意;
(5)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6)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7)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管线申请表 | 1 | ||
2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1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1 | ||
6 | 施工图设计图纸 | 1 | ||
7 |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1 | ||
8 |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 1 | ||
9 | 管线权属单位书面意见 | 1 | ||
10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情况复函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审查条件,区城市更新局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条件,不予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申 请 单 位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
申报性质 | ||||||||||||
申请事项 |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管线 □路口)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设计单位名称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M2)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M2) | 层数或 限高 | 停车位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委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建筑主体及附属工程竣工;
(3)室外及配套工程完工;
(4)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
(5)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6)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
(7)规定配套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和公共设施应移交给政府的,需完成移交协议的签订;
(8)开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验线手续。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 1 |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 | ||
4 | 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 1 | 1 | |
5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原件各1份) | 1 | ||
6 | 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和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复印件1份)。 | 1 | ||
7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
8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 1 | ||
9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10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八、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计划立项 批文编号 | 立项规模 | ||||||||
项目地点 | 土地合同(用地批复)编号 | 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证书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一、项目性质与申请事项(打“√”选择) 1、项目性质 □ 新建工程 □ 扩建、改建工程 2、申请事项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 小区规划验收 | ||||||||||
二、项目情况摘要 1、建筑工程 | ||||||||||
子项名称 | 建筑物功能 | 栋数 | 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类型 | |||||
2、市政工程 | ||||||||||
项目名称 | 工程规模 | 起点坐标 | 终点坐标 | 工程概算 | ||||||
三、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经核准的全套图纸(包括总平面图、施工图)(原件1份); 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和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复印件)各1份; |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五、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办理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3)已办理开工手续;
(4)已现场放线;
(5)已取得《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 1 | ||
2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及附图(原件1份) | 1 | ||
5 |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通过审查的,验线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上做好验线记录并加盖公章。
经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复函来文单位要求重新验线并出具新的《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后,再申请规划验线。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5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八、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项目地点 | 用地性质 | ||||||||||||
政府投资项目编号 | 重大项目编号 | ||||||||||||
项目性质 | □省市级或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 | ||||||||||||
申报事项 | □ 修编 □ 新发 □ 变更 □补办 □ 延期 □ 改建 □ 扩建 □ 注销 | ||||||||||||
申报性质 | □ 建筑类 □ 市政类 | ||||||||||||
申请事项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转报;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批准(含临时用地批准)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市政类)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图核准(含修改)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 管线 □ 路口) □地名命名核准(□ 命名 □ 更名)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
项目基本情况 |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号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 | ||||||||||||
宗地号 | 房地产证编号 | ||||||||||||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书 | 消防部门批复意见书 | ||||||||||||
设计单位名称 | 注册建筑师及注册号 |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 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号 | ||||||||||||
批准指标 | 用地面积(M2) | 总建筑面积(M2) | 计入容积 率面积(M2) | 容积率 | |||||||||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分项面积(M2) | 层数或 限高 | 停车位 | ||||||||||
本次申报指标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M2) |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 总建筑面积(M2) | |||||||||
容积率 | 计入容积率 面积(M2) | 不计容积率 面积(M2) | |||||||||||
建筑 覆盖率(%) | 建筑功能及 分项面积(M2) | 层数/高度 (栋数) | |||||||||||
公共空间 | 出入口位置 | 停车位 | |||||||||||
地名申请名称 | 汉语拼音 | ||||||||||||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含规划国土其它业务)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委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六、超期开竣工处理(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超期开竣工申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
(3)不属于闲置用地。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申请表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 1 | ||
5 | 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材料 | 1 | ||
6 | 超期开工竣工原因的证明材料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经审核,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复函说明理由。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六条。
八、申请表格
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提交材料目录:
1、
2、
3、
4、
提交材料页数:
申请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其它联系方式(如电子邮箱):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请按要求填写并打印申请书,如果申请理由由填写位置不够,可另附页。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供地政策并经市、区政府审批通过;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表 | 1 | ||
2 |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 | 1 | ||
3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1 | ||
4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 1 | ||
5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 1 | ||
6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7 | 被委托人身份证 | 1 |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审核,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八、申请表格
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提交材料目录:
1、
2、
3、
4、
提交材料页数:
申请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其它联系方式(如电子邮箱):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请按要求填写并打印申请书,如果申请理由由填写位置不够,可另附页。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变更(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
(2)内容变更已经区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
(3)变更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土地利用条件等合同内容。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及内容变更申请表 | 1 | ||
2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法人营业执照 | 1 |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如涉及规划设计要点变更) | 1 | ||
5 | 《建设用地方案图》 (如涉及用地范围调整) | 1 | ||
6 | 宗地图 | 3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经审核,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八、申请表格
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提交材料目录:
1、
2、
3、
4、
提交材料页数:
申请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其它联系方式(如电子邮箱):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请按要求填写并打印申请书,如果申请理由由填写位置不够,可另附页。
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九、土地使用权预查封登记(城市更新项目)
一、申请主体
具备土地使用权预查封登记申请条件的依法履行司法执行权的人民法院。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位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
(2)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土地使用权预查封手续。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 | 1 | 1 | |
2 | 执行公务证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 1 |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八、申请表格
无
九、办理流程图
三十、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一、申请主体
城市更新单位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
二、办理条件
(1)更新单元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2)已取得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批复文件;
(3)与改造范围内100%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已履行国有或集体资产处置。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要求/ 注意事项 |
1 | 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
3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迁用地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原件) | 1 | ||
4 | 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复印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文件(复印件),物业无产权登记记录的,应提供辖区办事处出具的确认物业属权利主体所有的文件(原件)) | 1 | 1 | |
5 | 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 1 | ||
6 |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及规划编制文本; | 1 | 1 | |
7 | 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 1 | ||
8 | 国有或集体资产处置文件 | 1 |
备注: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权利主体收款凭证;
(2)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主体收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及其电子文件;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5)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6)涉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处置集体资产的,应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处置集体资产的决议文件。
四、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进行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八、申请表格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暂无统一格式)
九、办理流程图
三十一、附 则
本工作指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工作指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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